1.碳排放权交易的定义
排放权交易制度是根据一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向各污染源分配排放许可证,进而有效地满足一个地区特定的污染总量排放水平或满足一个确定的环境标准,然后准许各许可证持有者之间进行交易的制度。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及前提是需要满足环境要求,政府设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一般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污染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给予企业一定合法污染物排放权,对于富余的排污权可以进行有偿转让或变更,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改善环境质量。对某个地区或区域污染物的排放总量规定上限,把该地区环境资源容量定量化,这就明确了环境容量资源的稀缺性。当环境容量资源稀缺时,作为稀缺性资源的排污权就可以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易。排污权交易充分考虑到了环境资源的特有性质,运用经济手段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管理和控制,是一种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环境策略。
1968年从事水污染研究的Dales和1966年从事空气污染研究的Crocker提出了排放权交易的核心概念。1972年,Montgomery的研究表明,排放权交易市场能够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均衡,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如果不考虑排放权的最初分配问题,则排放权的最终配置将是具有效率的。随后,Montgomery进一步在理论上证明了市场均衡的存在,并且在竞争的均衡中整个区域达到了联合成本的最小化。20世纪70年代后期,在空气质量管理方面美国环境保护局首先采用了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资源配置优化、费用低、环境达标速度快、技术革新快、公平与效益统一,能够降低工业企业污染水平和打击环保部门利己行为等。因此,排污权交易制度不但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已由概念变为现实,而且引起全球范围内的高度重视。
2.排污权交易的性质
排放权交易是一种环境政策,具体是环境管理部门根据环境质量目标,设立合法排污权,设置合理分配方式使排污企业取得与其排放量相当的排污权,将被动治理转化为主动治理的一种积极的环境经济政策。排污企业在排放权交易市场上,以利益为出发点,买入或卖出排污权。环境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排污权交易管理,在有关的政策、法规约束下拥有排污权的企业进行交易活动,这种交易活动的实质可归纳为三点:(1)排放权是排污企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种许可资格。其交易体现了环境资源商品化,交易活动结果体现了全社会的环境资源重新配置。(2)排放权交易是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市场化形式。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国家环境管理部门向企业颁发排污许可证,使许可人获得从事排污活动资格的制度。(3)排放权交易是环境总量控制的一种措施。政府根据不同的环境状况制定限额,约束企业排放量,从而实现环境标准质量目标。
从法理上来分析,排放权实际上是对环境容量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拥有了排污权就拥有了一定量的使用环境净化能力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总供给量是有限的,以某种形式初始分配给企业之后,新加入的企业只能从市场上购买必要的排污权。排污权是一种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它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第一,完全覆盖性。所有的资源或属个人所有,或属集体所有,要让所有人都获悉各项规定的内容,并且保证这些规定被有效地执行。
第二,排他性。由任何资源所引致的收益和成本,无论直接或者通过交易转让,都必须归于而且只能归于其所有者。
第三,可转让性。所有的产权都应该可以通过自愿交易由一个所有者转让给其他所有者。可转让性可以保证资源所有者在他想要对该资源加以利用之前有动力将其保存完好。
第四,安全性。自然资源的产权应该保证其他任何个人、组织或政府都无权违背其所有者的意愿对其加以查封、没收乃至侵占。在此基础上,所有者才能在资源控制状态下保管与维护。
3.环境税与排放权交易的对比
市场的环境管理手段包括环境税与排放权交易,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在于双方都属于环境管理手段,区别在于环境税是先确定价格,再确定排污水平,排放权交易则是先确定排污水平,再由市场确定价格。
(1)总成本最小化对比
与命令控制手段相比,环境税与排放权交易两种手段都能以最低的成本实现污染控制目标。“静态效应”是环境税的基本特点,在给定环境目标总成本最小化下,通过对污染排放征税,促进生产者提高生产效率或改变工艺以减少对污染物质的使用等,对于末端技术无法改进产生的税款,可以通过减少对于污染品的使用降低成本。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如果产生的治理污染高于排污权价格,他就会选择买进排污权减少成本。相反如果产生的治理污染低于排污权价格,企业更倾向于治理污染,并将富余排污权卖出获得更多利润,实现社会总治理污染成本最小化。环境税与排放权交易两种手段之间具有等价性,见图7.1。
图7.1 排放权交易与环境税的成本对比
图7.1中,水平轴代表排污量,垂直轴代表减排成本,斜线代表边际减排成本,在图7.1中,赋予参数相关值,边际减排成本线代表一个企业或所辖所有企业或整个国家。排放水平E0代表没用任何控制状态下,此时对应的边际减排成本为零,排放减少,使边际成本增加。图7.1显示,环境税与排放权交易制度是等价的。假设我们要把排放总量控制在E*。方法一,发放E*的排放权,排放量超出时给予很高罚款。在良好交易市场下,排污权价格为P,此时P为排放量达到减排目标上限E*时的边际成本。方法二,监管者征税t*与P相等时,促使企业采用成本小于或等于的减排措施,并达到方法一同样的排污上限。这样比较,发放E*的许可证和征收t*税收没有区别。排放总量、总成本和边际成本都相同。
(2)经济刺激性对比
环境税能够激励企业和消费者的行为,促使企业技术创新,从而提高治污能力。在此市场体系中,这种动力将永存,原因在于污染削减能够使企业节省税收。排放权交易也能使企业技术创新,提高治污能力,进而减少污染排放,且可以将富余排放权售出得到更多回报。
(3)实施的基本条件
确定税率是实施环境税的最基本条件,其中在最优税率确定过程中政府面对的最大障碍是信息问题。理想的税率前提是要了解企业的边际净收益或边际治理成本曲线,这与企业本身的生产规模、生产过程、生产技术、排污状况以及污染治理的技术水平和条件都有关联。在此过程中出于利益考虑,企业隐瞒信息,政府也没有能力了解,导致信息出现不对称。最优税率制定必须首先需要完善信息来源。
合理的分配排污权是实施排放权交易的前提,分配排污权首先需要遵守“污染者付费(PPP)”原则有偿分配;其次市场决定排放权价格,在交易过程中要保障市场交易环境秩序良好;另外政府需要加强对企业排污的管理,做到有证排污,才能形成排放权交易。
(4)国外的实践比较
近二十年来,实践中西方国家的环境与保护政策手段由传统的命令控制型手段开始转变为基于市场的经济手段。税收工具已经成为国家重视和应用的经济手段。许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已经征收环境税,尤其欧盟一些国家将环境税视为最重要的环境政策工具,目前已经取得了一些实践经验。目前OECD国家开征了环境税,年税收占总税收平均约7%,占GDP约为2.5%。
排放权交易主要在美国使用广泛。20世纪70年代美国环保局(EPA)就开始将排放权交易政策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理,并逐步建立起以气泡(bubble)、补偿(offset)、银行(banking)和交易结余(netting)为核心内容的一整套排污权交易体系,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特别是自1990年被用于SO2排放总量控制以来,美国的SO2排放量得到明显控制,其治理费用节约了约20亿美元。
目前我国尚未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环境税,但存在资源税、消费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以及增值税等与环境资源相关的税。这些税收制定之初并未考虑环境与资源保护。如资源税没有充分考虑资源税对节约资源和降低污染的功能,主要强调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没有树立环境容量是稀缺资源的概念,现行征税范围过窄,没有把我国大宗水资源以及土地、森林、草原纳入应征范围等;消费税未能体现对环境“不友好”的产品(如煤炭)等征消费税。(www.xing528.com)
1982年开始我国实施排污收费,并将其作为现阶段主要环境经济手段,目前我国已建立一套较完整的排污收费体系。2011年我国除西藏外共向近44万户排污单位征收排污费202亿元,对于企业的污染治理、筹集污染治理资金、加强环境保护的自身建设和严格环境监察执法等该收费体系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现有排污收费体系也存在一些弊端:一是费率偏低。目前排污收费标准偏低,对企业不能起到管制作用,企业宁愿选择交排污费而不去治理污染。二是收费额不足。主要体现在“收费”的强制性较差,单位拒绝缴纳。三是收费成本高。用于辅助收费的监测及维护其机构的经常性开支较高。四是收费面不宽。对于产生流动污染源的和我国大量乡镇小型点源难以做到处处收费。
4.排放权交易的优点
目前,学者对于排放权交易的作用存在褒贬不一的看法,即使在实行排放权交易比较成功的美国也是如此。如新墨西哥州参议员多米尼西(Pete Domenici)对排放权交易大加赞赏,称其为“80年代出现的最有希望的设想”。相反也有人认为排污权交易是对污染环境行为的变相纵容,在一次谈话中把“气泡”政策称作允许公司增加污染的一个“骗局”。我们认为,现阶段,在我们国家建立和推行排放权交易制度,较之原来的排污收费制度有诸多正面作用和意义。
(1)较好地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
在排污收费制度条件下,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往往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来实现对环境质量的管理,对企业治理污染、削减排污量给予硬性规定,在很多情况下,会做出规定,不准新建、扩建、改建企业,以防止增加环境中的污染物浓度。这种管理方式的直接结果是束缚了地区经济的发展。例如,根据美国《清洁空气法》的规定,政府对新污染源的审查极其严格,审查程序也非常烦琐。投资人为了获得企业运营许可证,需要经过复杂的审查程序,等待很长时间,承担很高的费用,尤其是时间的拉长经常会影响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表现,减慢经济发展的速度。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精简了对新污染源的审查程序,新建企业或业务单元可以从其他企业购买排污权,也可以使用自己企业其他业务单元的排污减少信用,这就为新建、扩建、改建企业提供了出路,较好地协调了宏观经济发展与地区环境保护的矛盾,可以在满足环境总体要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促进地方的经济发展。
(2)有利于发挥政府环保部门和排污企业两方面的作用
在控制环境污染的过程中,主要有两类参与者:一类是政府环境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规定制定有关防治和控制环境污染的管理规则并监督管理规则的实施;另一类则是污染源单位和个人,其主要责任是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在排污收费制度条件下,政府环境管理部门为污染单位制定排放标准、分配治理责任。这种环境管理方式在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曾经发挥过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弊端也逐渐显现,主要问题是政府环境管理部门鼓励治理效果好的单位承担污染治理责任,但是却缺乏实现这一目的所需的机制和信息;企业投资人掌握提高污染治理费用效果最有价值的信息,但是他们既不愿意主动承担提高污染治理费用效果的责任,也不愿意向管理当局提供真实的污染治理费用信息,以便政府环境管理部门能高效益地分配治理责任。
在排放权交易制度条件下,可以充分发挥政府环境管理部门和排污企业这两个方面的作用,解决了排污收费制度所造成的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矛盾,极大地调动排污企业以利于自身发展的方式削减排污总量的积极性;各污染企业和个人注重降低自己的污染治理费用,政府环境管理部门则注重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使之与环境质量的总体要求及目标相一致。
(3)提高治理费用的效益,降低社会总体污染治理费用
实现排放权交易的途径是建立可转让的排污权交易市场,通过可转让的排放权交易市场可以提高污染治理费用的效益。其原因在于,由于不同排污企业防治污染的技术水平和设备状况千差万别,其相应的污染治理费用自然也各不相同,如果节余的排污权可以转让,那些治理水平高,费用花费低的工厂,就愿意通过治理大幅度地减少排污,然后通过卖出多余的排污权而获得经济利益。只要提高自身的污染治理水平比从市场上购买排污权花钱更多,就会有企业愿意支付费用,购买其他企业节余的排污权。只要这种污染治理费用的差别存在,排污权的交易机会就总会存在。当所有的机会都得到充分利用,分配的费用效果就达到最佳程度。
排放权交易体系中,排污企业可以决定治理污染,也能决定买入或卖出排污权。只要两者之间存在成本差异,企业就会有更倾向性的选择。这样,市场交易使排污权从治理成本低的污染者流向治理成本高的污染者,结果是社会以最低成本实现了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削减。例如:假定有A、B两企业。其中A企业治理1吨二氧化硫的污染需耗费2 000元,B企业需要耗费4 000元。如果B企业从A企业购买排污权是3 500元/吨的价格,即相当于A企业替B企业治理污染。B企业在治理污染上节省了500元/吨,而对于A企业来说,额外获得1 500元的收入。双方都愿意完成此次交易。
(4)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
在排污收费制度下,政府收取排污费对企业来说是一种负担,企业往往会以现行技术无法达到或企业不具备经济实力而推诿治理责任。而在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条件下,如果企业采用了先进的环保技术从而使排污量下降,多余的许可证可以在市场中出售从而获得经济利益,“企业治污也能产生经济效益”,这就刺激了企业采用环保技术的积极性。
由于企业更愿意采用先进的治理技术减少排污、减少信用损失,导致社会治理技术需求大幅度增加,需求增加导致技术开发商扩大生产、锐意创新、利润上升,进一步推动了社会环保产业发展。
(5)有利于形成新的工业布局
因为排放权总量是有限的,当初始额分配给企业后,新加入企业必须购买排污权才能正常经营,正如土地政策一样,当土地按照一定方式分配完成后,新加入企业只能购买或租赁才能获得土地使用权。但是,只要新加入污染水平足够低,而经济效益足够好,即使购买排污权也能为新加入的企业带来利润,能够促进更多污染小、收益高的新兴产业的发展。
由于污染物的总量控制是按地区及污染物总类制定的,因此,新建及改扩建企业也只能选择在其所购买的排污权所在地的总量控制区域之内。由此大量新的、相同或类同的企业相对聚集,必将形成全新的污染水平低而生产率高的产业布局。
(6)有利于政府对环境状况进行宏观调控
在排污收费的情况下,企业对于交纳排污费或治理污染具有选择权,政府只能采取惩戒措施。在排污收费标准低于治理费用的情况下,企业作为以赢利为目的市场经济主体,出于成本的考虑,往往选择交纳排污费而不是治理污染,这种选择的直接后果是环境污染的进一步恶化和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失灵。
在推行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情况下,政府也可以作为交易的主体,在市场上买卖排放权。政府可以根据有关的环境检测数据,通过在市场上对排污权的买进和卖出,对环境状况出现的问题做出及时的反应。从而有效地实现其对环境状况的调控,实现政府对环境状况的总体要求。
(7)有利于遏制某些环保部门的利己行为
在排放权交易市场条件下,企业治理污染与外界无关,环保部门不能获取利益。但在排污收费的条件下,企业治污情况直接关系到环保部门的利益来源。这就不排除某些环保部门为了一己之私纵容污染者污染环境,因此采用排放权交易,有利于遏制某些环保部门的利己行为。
(8)有利于公民表达自己的意愿
在排放权交易市场条件下,环境保护组织或公民个人可以通过购买排污权并保持在自己手中,从而有效遏制更多企业污染,减少污染排放。如美国的一些环保组织购买排污权曾向社会募集捐款,并且得到了热烈的响应。
假设市场是在完全竞争情况下,很可能会出现利用买卖排污权赚取差价的经纪人职业,甚至会出现活跃排污权交易的排污权股票和期货市场,这对排放权交易具有极大好处。因此,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存在也为环保组织和公民个人提供了表达自己环保意愿的途径,从而扩大了环境保护的群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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