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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行政效能问责:大气污染治理与行政流程再造成果

时间:2026-01-27 理论教育 可欣 版权反馈
【摘要】:效能问责主要是对兰州市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作风不正,纪律不严,形象不良,损害公共利益、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损害发展环境的行为,进行行政问责。兰州市指挥部办公室已经起草了《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职责及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的治污责任以及追责规定,将三年治污整体战攻坚战行之有效的措施进行固化。

效能问责主要是对兰州市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作风不正,纪律不严,形象不良,损害公共利益、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损害发展环境的行为,进行行政问责。

国家有明确的问责规定。2015年1月1日起实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第六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https://www.xing528.com)

兰州市指挥部办公室已经起草了《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职责及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的治污责任以及追责规定,将三年治污整体战攻坚战行之有效的措施进行固化。县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有义务就与其工作职责有关的工作绩效及社会效果接受问责主体的质询并承担相应的处理结果。通过建立了督办问责机制,坚持一周一调度、一周一通报、一周一考核,动真碰硬,严厉问责和查处工作不力的人和事(其中,2012年对治污不力的原市环保局局长和交警支队长进行了撤职处理,2013年对55名干部进行了诫勉谈话、免职等处理,2014年以来对25名干部进行了效能问责),全市上下各级干部的工作作风得到了明显转变。通过对督查队伍中的优秀干部和工作中发现的优秀基层干部大胆推荐和提拔重用,提振了全市各级干部的工作激情、强化了干部的担当意识,给敢干事、想干事的干部营造了风清气正、大胆工作的良好氛围,同时这种好的作风也正在向全市其他各方面的工作中不断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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