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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气污染治理:行政流程再造

时间:2023-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3年11月,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一言蔽之,应对区域大气污染必须通过建立区域污染防治联动机制。2013—2014年来,经国务院批准,一些顶层性、高规格的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相继成立,见表5.1。

我国大气污染治理:行政流程再造

近年来,以灰霾为主的大气污染大范围长期笼罩中国不同区域,东北、华北、黄淮和江淮等大部分地区频频遭受严重灰霾天气困扰。大气污染逐渐出现数量多发、面积扩大和程度加深的严峻态势,并且开始对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构成现实威胁。2013年11月,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2015年9月,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更明确指出:“完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其他地方要结合地理特征、污染程度、城市空间分布以及污染物输送规律,建立区域协作机制。”2014年颁行的《环境保护法》也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环境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2015年修订颁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专门设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一章,明确提出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一言蔽之,应对区域大气污染必须通过建立区域污染防治联动机制。

早在2010年,国务院就批准成立了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承担包括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在内的政策协调职能。2014年,国务院又批准成立“全国大气污染防治部际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一定意义上讲,协调小组实际上已经取代部际联席会议,开始主导全国大气污染防治的方针政策制定、协调执行和执行监督。与此同时,针对大气污染严重区域,相继成立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和“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以下简称协作小组)两个区域性协作机制,主导京津冀区域和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制定和执行监督。协调小组、协作小组的成立,标志着区域大气污染管理体制“块块结合、条条结合”向“条块结合”转型,从而契合大气污染区域性和复合性的客观需要。2013—2014年来,经国务院批准,一些顶层性、高规格的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相继成立,见表5.1。可见,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双重背景之下,中央政府再次启动了区域大气污染行政管理体制变革的探索。

表5.1 近期区域大气污染管理体制变革状况(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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