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大型锅炉容易识别且对环境的影响较大,这些大型锅炉的排放量为当地所有点源排放量的40%,所以该计划主要针对大型锅炉。该计划于1994年强制执行,1997年正式生效,这样环保部门有两年的时间来收集点源排放量的信息。4号令给那些用管道式烟囱来排放且流速超过1 000m3/h的工业锅炉和民用锅炉规定了排放限额,要求这些污染源的排放一旦超过限额,必须通过排污权交易从其他大型锅炉中买入排放额度来抵消超额排放量。为此4号令中区分了已有大型锅炉和新建大型锅炉。1992年前建成或者批准的锅炉为已有锅炉,给它们分配了被称为初始日排放量(IDE,initial daily emissions)的许可证。1992年后建成或者批准的锅炉为新建大型锅炉,要求它们必须从已有锅炉手中买入许可证来抵消全部排放量。新建锅炉的排放指标叫作每日许可排放量(DPE,daily permitted emissions),DPE和IDE的特征相同。根据PROCEFE的数据,截至1993年7月适用补偿计划的污染源共计680个,其中563个是现存污染源,32个是新建污染源,85个是1992年3月之后已经开始经营的扩展污染源。
2.许可证的分配
对现存企业初始日排放量的分配是根据公式(1)计算出来的,同时4号令要求现存企业的排放浓度不能超过112mg/m³。
上式中F0是污染源在1997年公布的最大排放流速,C0是所有污染源统一使用的排放浓度,初始定为56mg/m³。只要污染源的排放浓度不超过112mg/m³,它就可以交易它的初始日排放量。1单位初始日排放量允许持有者排放1公斤TSP。新建污染源的排放能力无论是多少,都必须从现存污染源手中获得初始日排放量来补偿它的排放量,同时必须满足最大浓度标准,即排放浓度从1994年起不能超过112mg/m³,后来为56mg/m³。在该计划的执行过程中,PROCEFF意识到初始排放额度发放过多。最高法院16号令调整了现存锅炉的排放额度。在2000年将排放浓度目标降为50×10-6(公斤/平方米),2005年降为32×10-6(公斤/平方米)。同时对新建企业的补偿率也进行了修订,初始是100%,1998年提高到120%,2000年提高到150%。(www.xing528.com)
许可证是永久性发放的,因此污染源对许可证的交易也是永久性的。该计划的这个特点使得许可证不能储蓄。这也是财产权结构上的一个重要限制,它和美国的SO2计划,欧盟的碳计划完全不同,那两个计划中许可证是每年发放,被用来涵盖当年的排放量。正如Montero等人2002年指出的,该计划的这个特征带来的结果就是市场极不活跃,因为污染源不确定未来能否获得许可证,同时即使许可证的供给总量是过量的,买方支付的价格也总是接近于最高价。16号令规定现存的大型锅炉如果不使用初始日排放量,在失效前,有两年的时间来出售,如果现存企业想退出市场,那么在失效前有3年的时间来出售。因此,初始日排放量有一个有效期,不允许污染源为未来的使用储蓄。4号令同时规定补偿计划中的污染源在紧急状态(预警状态)下,如果它的排放量排名在前50%之内必须停产。
3.政府的监管与惩罚
为了评估4号法令的遵守情况,固定排放源被要求每年测定一次排放浓度,测定必须由SESMA指定的实验室来完成。PROCEFE每年都会进行随机抽查,一方面来证实排放浓度,另一方面是为了确保污染源正在使用与排放浓度相对应的能源。排放源的每天潜在排放量是由测量的排放浓度和排放气体的最大流速相乘计算出来的。这个结果会和污染源持有的初始日排放量相比较。如果污染源持有的排放额度足够多,它就遵守了排污权交易,除了要持有足量的初始日排放量,污染源测定的PM10浓度必须要低于4号法令中规定的上限112mg/m³。
不遵守排放要求的污染源会面临惩罚。惩罚包括罚款和禁止生产两种,但禁止生产很少用。根据超额排放的状态等其他因素,罚款是根据每个排放源的具体情况分别处理的。Palacios和Chavez在2005年着重讨论了圣地亚哥计划罚款的两个特点。首先,罚款的过程缺乏详细说明,其次,罚款不是自动执行的。实际上根据研究,罚款的范围很大,在4.5美元和9万美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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