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风电场环境影响评价各环境要素评价等级和范围的确定根据《海上风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的规定确定。海上风电工程鸟类生态和水下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划定具体评价等级,其余各单项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依据海上风电场工程类型、工程规模和工程所在区域的环境特征和海洋生态类型划分为3个评价等级。当海上风电场工程所在地区的海洋环境特征较为特殊或对环境质量有特殊要求时,各单项评价内容的评价等级可作适当调整,调整幅度应小于一个等级。
海上风电场调查与评价范围应覆盖项目所有工程建设可能影响到的全部海域范围,应说明其边界位置、范围、面积等内容,并图示出。
海洋水文动力、水质、沉积物、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依据表2-24确定。
表2-24 海上风电场工程海洋水文动力、水质、沉积物、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依据
注:海上风电场中的填海工程的评价工作等级按照《围填海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确定。
海洋水质、海洋沉积物、海洋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主要依据评价区域及周边区域生态完整性确定;以主要评价因子受影响方向的扩展距离确定,1级、2级、3级评价以海上风电项目所有工程外缘线为起点向外扩展一般应分别不小于15km、10km、8km。海底管线沿垂直海底管线路由方向从管线外缘向两侧扩展不少于5km。
水下声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应至少与海洋生态评价范围一致。
海洋水文动力影响评价范围应该根据工程特点和海域特性进行适当调整,原则上不低于海洋水质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2.6.2.2 海洋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影响
海洋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依据表2-25确定。
表2-25 海上风电场工程海洋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依据
海洋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应该根据工程特点和海域特性进行适当调整,原则上不低于海洋水质环境影响评价范围。(www.xing528.com)
2.6.2.3 电磁环境影响
电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依据表2-26确定。
表2-26 海上风电场电磁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依据
续表
电磁环境影响评价范围见表2-27。
表2-27 海上风电场电磁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2.6.2.4 风险评价
海上风电场主体工程位于海洋,由于海洋环境十分复杂,存在船舶碰撞溢油、通航安全、雷击台风自然灾害、基础及海缆掏空等环境事故风险。海上风电场环境事故风险影响评价等级划分参照HJ/T 169—2004确定,具体见表2-28。
表2-28 海上风电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等级判据
海上风电场环境风险评价范围按HJ/T 2.3—1993规定执行,应包括环境风险事故可能影响到的海域,若评价范围外有环境敏感区,则评价范围需延伸至敏感区。环境敏感区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区,以及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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