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上风电场工程对水环境的影响主要来自于施工期的施工污废水和营运期的生活污水,因污水量较小,一般不进行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只需进行一些简单的环境影响分析。
2.6.1.2 大气环境
陆上风电场工程对大气环境的影响主要来自于施工期的扬尘和施工车辆机械排放的废气,一般主要进行较简单的影响分析。
2.6.1.3 声环境
依据HJ 2.4—2009的规定,陆上风电场声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根据风电场所在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风电场建设前后所在区域的声环境质量变化程度和受风电场影响的人口的数量来确定。
若风电场位于GB 3096—2008规定的0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及涉及对噪声有特别限制要求的保护区等敏感目标,或风电场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达5dB(A)以上[不含5d B(A)],或受风电场噪声影响人口数量显著增多时,评价等级为一级。需进行全面、详细、深入评价。
若风电场所处的声环境功能区为GB 3096—2008规定的1类、2类地区,或风电场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达3~5d B(A)[含5d B(A)],或受风电场噪声影响人口数量增加较多时,评价等级为二级。需进行较为详细、深入的评价。
若风电场所处的声环境功能区为GB 3096—2008规定的3类、4类地区,或风电场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在3d B(A)以下[不含3dB(A)],或受风电场噪声影响人口数量变化不大时,评价等级为三级。只需进行一般环境影响分析。
若符合两个以上级别的划分原则,按较高级别的评价等级评价。(www.xing528.com)
风电场声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依据评价等级确定。一级评价项目以风电场工程边界向外200m为评价范围,二级、三级评价范围可根据风电场所在区域和相邻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敏感目标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如根据风电场声源计算得到的贡献值到200m处仍不能满足相应功能区标准值时,应将评价范围扩大到满足标准值的距离。
2.6.1.4 生态环境
依据HJ 19—2011的规定,陆上风电场生态影响评价等级可依据区域的生态敏感性和项目的工程占地范围(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划定。划定依据具体见表2-23。
表2-23 生态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
风电场生态影响评价工作范围应从生态完整性角度考虑,需涵盖项目全部活动的直接影响区域和间接影响区域。
2.6.1.5 电磁环境
陆上风电场电磁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可依据HJ 24—2014的规定确定。评价范围根据电压等级为架空线路边导线地面投影外两侧各30250m带状区域,地下电缆管廊两侧边缘各外延5m(水平距离)带状区域,升压站(变电站)站界外30~50m区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