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上风电场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见表2-16。
表2-16 陆上风电场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海上风电场污水、大气、噪声和电磁辐射执行的排放标准及原则和陆上风电场相同。此外,海上风电场主体工程位于海域,需动用船舶进行施工建设,因此船舶污水和固体废弃物需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52—1983)。
2.5.2.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各种水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容许排水量。适用于现有风电场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风电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1)标准分级。①排入GB 3838—2002中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 3097—19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②排入GB 3838—2002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 3097—19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③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④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一级或二级标准。
GB 3838—2002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 3097—19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2)标准值。风电场工程各类水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见表2-17。
表2-17 各类水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 18920—2002适用于风电工程建设项目城市绿化、车辆冲洗、道路清扫、建筑施工杂用水水质标准,具体见表2-18。
表2-18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
2.5.2.2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适用于现有风电场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风电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1.标准分级
该标准规定的最高容许排放速率,现在污染源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级、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
(1)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时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www.xing528.com)
(2)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
(3)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为现有污染源,1997年1月1日起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染源为新污染源。一般情况下应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污染源,应按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2.标准值
风电场各类大气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见表2-19。
表2-19 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单位:mg/m3
2.5.2.3 噪声污染控制标准
风电场噪声控制按《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执行。具体噪声标准值见表2-20和表2-21。
表2-20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单位:dB(A)
表2-21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限值 单位:dB(A)
2.5.2.4 电磁辐射污染控制标准
GB 8072—2014规定了电磁环境中控制公众暴露的电场、磁场、电磁场(1Hz~300GHz)的场量限值,适用于风电场中控制电磁辐射污染公众暴露的评价和管理。
2.5.2.5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排放的污染物对水域污染而制订,适用于海上风电场船舶污染物排放的污染控制,具体船舶污染物的排放要求见表2 22。
表2-22 船舶污染物排放要求
① 1n mile=1.852k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