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新闻自由委员会”于20世纪40年代提出一种媒介规范理论——社会责任理论,该理论强调 “自由伴随着一定的义务,享受着政府赋予地位的报刊,有义务对社会承担一定的责任,这就是作为现代社会公众通信工具而执行一定的基本功能”[1]。这一理论为了使传播媒介避免成为浅薄化、煽情化、刺激化的代名词起到重要的作用。而网络作为现今社会最重要的传播媒介之一,其内容对于公众的影响力不言而喻,在这种情况下,网络媒体在传播信息时对于社会与公众所承担的责任则成为制约网络媒体不规范运营及私有媒介的泛滥。
网络传播所带来的信息大爆炸不仅使人们接受和传递信息大大加快,也使大量的垃圾信息充斥人们的生活。一些黄色信息与暴力信息等也使得国家不稳、社会不定。
一、网络传播与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是国家的基本利益,是一个国家处于没有危险的客观状态,也就是国家没有外部的威胁和侵害也没有内部的混乱和疾患的客观状态。当代国家安全包括10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即国民安全、领土安全、主权安全、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生态安全、信息安全。进入信息社会后,信息安全成为国家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
“2010年4月,维基解密在一个名为 ‘平行谋杀’(Collateral Murder)的网站上公开了2007年巴格达空袭时,伊拉克平民遭美国军方杀害的影片,同年7月,维基解密再发表阿富汗战争日记,内容包含超过76 900份关于阿富汗战争的文档,在此之前这些文档都不曾对大众公开。同年10月,维基解密和主要商业媒体公司合作,又公开了超过400 000份文档,称为伊拉克战争纪录。”[2]维基解密是一个成立于2006年的大型文档泄露及分析网站,该网站声称其成员都为美国、中国台湾地区、澳大利亚和南非的政治异见者、记者、数学家及小型公司的技术人员,其目的为揭露政府及企业的腐败行为。虽然这一网站因为经济封锁而难以继续经营,但是在其运营期间通过网络并与报刊合作将许多国家的秘密文件泄露出来,给各国人民带来极大的恐慌,使各国处于高度紧张的状态,给国家的政治、经济和人民的生活、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维基解密暴露的不仅仅是国家保密工作的问题,还有拥有匿名性、虚拟性、自由性特点的网络在信息发表过程中受到的控制并不如实体的企业,而且网络传播者的道德观念与法律观念并不如现实生活中那么强烈,再加上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的特点,一旦网络上有什么信息出现,即使是关于国家机密的信息,也会被极快的传播到世界各地。这样,就使得国家机密泄露的问题越发严峻。
此外,当今世界的主要媒体仍然掌握在西方少数国家手中,网络作为大众传媒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西方国家通过控制信息,有意识地利用网络来影响公众的认知和判断,并将自己的价值观强加给别国,导致其他国家的文化、政治、经济都趋于西方化。
而网络推崇的个人自由主义和全球化观念对于国家集体主义信念和爱国主义信仰的建立和发展都产生了极大的威胁。人们对于全球化的概念越来越熟知也越来越追求,而本民族与国家的意义却在渐渐淡漠,当人们在不知不觉间将对民族和国家的文化归属感渐渐抹杀了之后,国家和民族的多样性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国家安全意味着整个民族的稳定,虽然网络传播给国家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但是回避是不可能的,互联网带来的机遇应该牢牢地抓在手里,那么就只能通过努力来使互联网对国家安全的威胁降到最低。
从技术上说,信息社会的来临使得各个国家之间的竞争从枪林弹雨转变为信息资源上的争夺,谁拥有技术,谁拥有网络主权,谁才有可能成为赢家。中国加入互联网的时间较晚,相比西方发达国家,计算机技术也比较落后,还做不到掌控网络话语权与避免国家安全受到侵害。现实要求我国应不断发展自身技术,将国外先进的网络安全技术、工具、手段和产品为我所用,培养计算机人才,争取在信息技术上创新。
从网络管理上说,系统管理员要加强对系统的安全监测和控制能力,检测安全漏洞及配置错误,对于发现的系统漏洞,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升级、改造,做到防微杜渐;做好网络访问控制,加强用户访问身份认证,着重保护用户信息安全;关注全球计算机技术发展状况,尽快掌握先进的计算机技术,才能根据网络入侵者的手段改变及时更新防护技术。
从网络法律上说,健全网络法律体系是维护网络安全的重要手段,我国关于网络的立法不少,且涉及网络的各个方面,但是这些条款缺乏系统性的规划和设计,不够严谨。各网络监管部门应该通力合作,加强沟通,尽早制定一部网络安全的基本法,由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制定 《信息安全法》或 《电子网络与信息法》。只有颁行了基本法这样的核心法律,我国的网络安全法制建设才能形成有机整体。
二、网络传播与民主
“传媒上的每一个进步,都对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对话有着极大的影响。印刷出版业以及随后发行极广的报纸改变了政治辩论的性质。广播以及接下来的电视,使得政府领导人可以直接地、亲切地和大众交谈。类似地,信息高速公路也将对政治起到独特的影响。政治家们将第一次可以立刻看到有代表性的公众意见的调查。投票者可以在家里或通过他们的袖珍个人计算机直接投票,从而减少了统计错误或有意欺骗的危险。信息高速公路对政府的意义和它对工业界的意义同样重大。”这一段是比尔·盖茨在他1995年出版的《未来之路》中说过的话,这段话体现网络传播与政治民主化发展的紧密联系。
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美国、日本以及欧洲的一些发达国家由于民众要求接近和使用传播媒介的意识越来越强,而现实中又缺乏可以利用的传播资源,在这种矛盾之下民主参与理论形成了。民主参与理论要求大众传播媒介必须向大众开放,允许民众个人和群体的自主参与,它的主要观点有:①任何民众个人和弱小群体都有知晓权、传播权、对媒介的接近和使用权、接受媒介服务的权利;②媒介应主要为受众而存在,而不应主要为媒介组织、职业宣传家或广告赞助人而存在;③社会各群体、组织、社区都应有自己的媒介;④与大规模的、单向的、垄断性的巨大媒介相比,小规模的、双向的、参与性的媒介更合乎社会理想。
虽然民主参与理论是资本主义国家为了缓和社会矛盾而提出来的,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但是这一理论给网络传播理论规范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意义。
政治民主化是民主参与发展的必然结果,民主参与是政治民主化的条件,网络传播中二者的相互结合才能使民主观念深入人心。
(一)网络传播与政治民主化的相互影响
1.网络传播对政治民主化的影响
从网络传播的特点来看,互联网的盛行带来了信息传播的更大自由化,民众对于世界已经发生、正在发生和将要发生的事情都不再是以前闭塞的、不了解的状态,而是能够通过遍及全世界的互联网络来进行查询并表达自己的观点,这样政府所发布的各项举措就基本上处于透明的状态,这对政府今后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挑战。网络传播的平等性和匿名性打破了现实社会中金字塔式的权力结构。网络上的议题讨论和群体传播是分散地、平等地进行,而不仅仅是围绕一个中心人物。同时,网络传播在控制上并不像传统媒介那样强,互联网能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实现信息交流的非控制化和非中心化,可以给予民众更多的信息权利。互联网时代,信息已经不再掌握在少数人的手中,而是作为一种 “公有物”被大多数人享有。这样,越是集权的政治制度就越引起民众的反抗,所引发的社会矛盾就越激烈。在这种状况下,政府就需要开放对信息的限制,加强与民众的对话,从集权政治渐渐转变为民主政治。
从网络传播的渠道来看,在传统媒介大多处于垄断,对于民众表达的意见传播效率不高,影响民众意见表达积极性的情况下,网络传播的渠道凭借其多元性和高效性的特点,既能够让传播者和受传者最大程度通过各种途径获得信息,也能够让传播者和受传者之间进行良好的互动,传播和反馈都可以迅速高效地进行。通过网络民众对信息的掌握能力达到一个新的高度,他们可以对立法机构和政府能否以理性态度处理事务给予更多关注,政策的制定和出台、对国内和国际事务的处理、各项关乎民生的重大事件,因网络媒体的积极传播,能在极短的时间内得到民众的反馈,民众参与民主的积极性会更高。
从网络传播过程效果来看,网络传播最重要的效果之一就是舆论,舆论是指在一定社会范围内,消除个人意见差异,反映社会知觉和集合意识的、多数人的共同意见。美国政治学家J.布莱士在其1889年出版的 《美利坚民主国》一书中提出:舆论是民主政治的基础。在群体传播和大众传播中,由于趋同心理和群体压力,舆论就将成为主要对民众起影响的意见。网络传播是集所有传播方式为一体的新型传播形式,通过网络传播形成的舆论对于民众同样有巨大的引导作用。自进入信息社会互联网成为最重要的传播工具以来,大量的事件被网络披露出来,这些事件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许多政治人物纷纷落马,这体现了网络传播给政治带来了无限影响,具有巨大的杀伤力,民众在网络传播舆论形成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作为 “有理性、有知识、有教养”的个人所组成的群体,民众能够理性地分析事件,并通过互联网积极表达意见。民众主动参与信息的传播使社会的政治生活透明化,为净化政坛提供了强有力的武器,也加快了政治民主化的进程。
网络传播使得民主政治具有直接性、平等性、快捷性,缩短了权力组织与民众之间的距离,平等了民众与政治家获得信息的权力,便捷了民众发表意见的行为,政治活动变得非常透明。但是网络传播是一把双刃剑,带来的不仅仅是政治民主化的诱人前景,也对政治民主化产生了一些负效果。
首先,网络发展可能导致 “无政府状态”。互联网所推崇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虽然提高了民众参政的积极性,但是也使个人立场愈发凸显。在个人电脑和网络领域中,有一个著名的黑客独立宣言,它宣称:进入计算机的权利应该是不受限制的,应为一切人所有,一切信息都应该是免费的。这个宣言显示了在个人电脑和网络领域人人都是主体,有享受绝对自由的权利。即使大家都知道没有绝对的自由,但不可否认的是网络中的自由度随着互联网的全球化已经有些超出政府的控制能力了。人人可参政,人人可发言,相应也会引出人人各行其是。
其次,可能导致更加隐蔽的信息集权控制。没有一个国家能够承受绝对自由带来的后果,也不能容忍绝对自由,为了维持政权,国家必定会寻求新的方法和手段来保持对舆论的控制。目前,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严格的互联网使用管理规定,对信息的流通实施技术上可行的监管。除了字面上的法律规定,实际上国家对媒介的控制才是真正的能够快速起作用的方法。国家通过网络传播控制舆论的方法主要有:信息轰炸和信息伪造。在信息时代,议程设置仍然是有效的,国家控制互联网的媒体来潜移默化地影响民众的思想、行为,或者适当地伪造以假乱真的消息来欺骗民众,在民众和国家的双重信息传播下,互联网世界的传播活动也变得扑朔迷离。民众如何将真实和虚假区分开来将成为一个巨大的挑战。
最后,可能导致政治斗争的失控。网络言论的开放性可以促进民主力量的释放,抹去种族、年龄、派别、相貌等因素的隔阂,鼓励人们畅所欲言,于是,互联网成为不同政见者和不同信仰者在对峙中保持力量平衡的重要机制,这种维持在一定范围内的政治争论和政治斗争对于民主来说是有益的。
然而,网络的可控性较差,人与人之间、政治派别与团体之间、各种宗教之间以及各个政党之间可以随时随地借助这种传播方式进行政治斗争,从而有可能将良态的政治争论演化为恶性的政治斗争,破坏政治民主化的正常进程。
2.政治民主化对网络传播的影响
民主政治是指凭借公共权力,和平地管理冲突,建立秩序,并实现平等、自由、人民主权等价值理念的方式和过程。民主政治的发展会使社会形成一个自由开放、平等交流的环境,民众会养成积极表达意见的观念,而相比传统媒介,互联网在意见的传播上有着明显的优势,民众会将注意力更加放在网络传播上。有需求就会有开发,一旦网络成为言论的集中地,那么传统媒介也就会将注意力放到网络上,积极寻求通过互联网将自身的影响力扩大,这样,网络传播的形式就会更加的多样化,在与传统媒介的合作中也能够吸取他人的优点来对自己的传播方式进行改造。
同时,民主政治化能够提高民众对于国家发展的关注,在一定范围内,民众有着高度的民族荣誉感,对于国家的安定团结也必定持支持的态度,那么对于那些违反道德和法律,危害国家稳定的行为就会持反对的态度,民众会自觉地培养其道德观和法律观,并积极承担起监督的责任。这样,在网络传播中,民众就会自发地进行自我规范以及监督他人,这种自律和他律就会使网络犯罪减少,维护了网络传播的和谐。
(二)大学生通过网络进行参政对政治民主化的影响
2010年6月国务院 《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显示:我国目前有上百万个论坛,超过2.2亿个博客用户,每天网民通过BBS、新闻评论、博客、微博等渠道发表的言论达300多万条,超过66%的中国网民经常在网上发表言论,就各种话题进行讨论,表达思想观点。另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1年1月19日发布的 《第27次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10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4.57亿,有一半以上的网民为10~30岁的少年与青年,而当代大学生正是我国网民最活跃的群体。大学生承担着未来国家建设的主要任务,对国家发展的各个方面较为关心,大多对政治有着自己的见解,当不能通过传统媒介表达时,就诉诸网络的帮助。
1.大学生网络参政的特点
(1)即时通信、BBS和博客 (微博)是当代大学生网络参政的主要载体。即时通信、BBS和博客 (微博)是当今最受欢迎的网络传播方式,大学生是这些传播方式的主要推崇者,他们随时关注新闻时事,然后在这些载体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并与他人进行讨论,争论的场面如同战场一般总是热火朝天,充满了火药味。
(2)政治参与意识较强,而有效参与行为却很少,政治认知和政治参与行为存在较大偏差,也就是说大学生的政治参与具有政治冷漠性。事实上,虽说高校是一个 “小社会”,但是它们并不是真正的社会,大学生仍然缺乏社会实践,也就造成对社会认识不全面的缺点。部分大学生雄心勃勃地想对社会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却没有考虑到现实的因素,只能是纸上谈兵。2005年暑期,胡迎庆应神延铁路总指挥部邀请,率北京12所高校大学生组成的记者团采访铁路建设者后,在 《中国教育报》撰文说:“我们尚未脱离象牙塔的大学生即使在大山深处采访同龄人奋斗成才的壮举,感兴趣的依然是出国、网上聊天。当问起对开发大西北的态度时,大学生一方面认为西部太落后了,应该开发;另一方面则坦率直言,这样的鬼地方,不要说工作一年两年,就是一天也待不下去。”政治认知和政治参与行为的偏差直接影响大学生政治参与的水平和成效。
(3)积极参与、饱含激情,暗含非理性的参与。大学生有着较强的政治意识,他们关心国计民生,关注国内外各类事务,经历过多年的教育,有着对事件独立的见解,因此他们对网络参政表现出极大的愿望,并通过互联网付诸行动。但是,互联网上充斥着大量的信息,有真有假,大学生难以驾驭这些信息,一些缺乏政治立场和判断力的大学生很容易受到鼓动做出不理性的行为。
(4)具有较强的务实性和功利性。当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大学生受个人利益的驱动,政治参政行为往往与实现某种具体利益或完成某个任务相联系,表现出较强的务实性。相当多的大学生在选择社团活动、加入学生会、参加社会实践上,都会倾向于选择与自己专业相关,能够为自己将来在简历上增加筹码的活动。华东师大齐卫平教授研究 (2007)发现:有33.3%的大学生选择入党为 “以后能够找到好的工作”,有29.4%的大学生选择 “在党的队伍中才能取得个人发展的更好前途”。如果从印象上说,大学生入党是为了找一个好工作,有73%的被调查者都这样认为。
2.大学生网络参政对政治民主化的影响
(1)有利于政治的稳定。西方政治学者通常把政治参与作为衡量政治系统民主化和现代化程度的标准。一般认为,提高公民政治参与的意识有助于政府最大限度地集中公民的意愿,防止决策的片面性;有助于加强对政府的监督;有利于培养公民的主体意识,增强公民的政治责任感。大学生网络参政是高校政治社会化教育的结果,政治社会化指社会成员在政治实践活动中逐步获取政治知识和能力,形成政治意识和立场的过程。大学生的网络参政是对国家政治关心的表现,也是大学生政治责任心提高的表现。
(2)有利于推进政治民主化的进程。政治民主化的评价标准之一就是公民的民主意识水平。高校是国家的人才储备基地,大学生是未来的国家建设者,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具有一定的政治洞察力和政治辨别力,不仅自身可以进行积极的政治参与,还可以通过大学生群体或个体的全方位、多渠道行为,全面提高全民族的素质,逐步形成全社会广泛而普遍的政治参与,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中将起到重要作用。
三、网络传播与社会责任意识
自20世纪40年代大众传媒社会责任理论产生后,大众传媒已经从绝对自由变成相对自由。现代社会责任理论强调大众传媒要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新闻报道和信息传播应该符合真实性、正确性、客观性、公正性等标准;媒介必须在现存法律和制度的范围内进行自我约束,不能煽动社会犯罪,不能传播宗教或种族歧视内容;受众有权要求媒介从事高品位的传播活动,这种干预是正当的。
(一)网络传播社会责任意识现状
网络传播的传播者不仅仅是信息的传递者,同时也是信息的接收者。在网络这个虚拟的空间里,人们能够享受到比现实社会更大的自由,对于信息的个性化需求也就会越来越大。但是网络也是一个瞬息万变的地方,信息传递速度快、范围广不仅使网络能够吸引更多的受众,而且也促使网络媒体竞争加剧,加上现在对于网络的法律规范并不完备,也就是网络媒体为了吸引受众而忽略了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产生了许多的问题:①大量的虚假新闻;②低俗内容被大肆传播,甚至成为某些媒体夺人眼球的手段;③抄袭、侵权事件层出不穷;④跟风炒作现象屡见不鲜。这些问题使人们对于网络产生怀疑,导致网络媒体公信力的丧失。
CCTV文化频道于2003年举办了 “2003中国网络媒体论坛”在网上做的一个网络媒体社会责任网民调查问卷”统计显示,在10 348位投票者中,认为目前中国网络媒体基本承担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占55.40%,基本没有承担30.67%,没有承担8.24%,已经承担5.68%。在46 188位投票者对“您认为哪些方面中国网络媒体急需改善?(可以多选)”的回答中,排在前四位的是 “一些信息真假难辨”(16.29%)、“广告过多干扰正常浏览”(16.27%)、“千网一面,抄袭现象严重”(12.97%)、“色情、暴力信息过多”(10.68%)。在32 114位投票者对 “您认为中国网络媒体的经营行为,哪些方面难以接受?(可以多选)”的回答中,排在前三位的是 “存在大量强迫阅读的网络广告”(22.89%)、“存在大量虚假信息”(20.54%)、“一些付费项目存在色情、暴力倾向内容”(18.87%)。从上面的统计中可以看出,只有5.68%的网民认为中国网络媒体已经承担了其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这说明在公众心目中,网络媒体虽然发展快,但是相比于传统媒体,在信息的可信任度上大大落后。
网络的发展越来越快,对人们生活和工作的影响越来越大,也成为国家新闻宣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增加网络媒体的社会责任意识就成为网络媒体健康发展的重中之重。
(二)网络传播社会责任意识缺失原因及对策
1.网络传播社会责任意识缺失原因
网络传播社会责任意识缺失原因应从网络传播的主要责任体——网络传播者说起。
首先,部分网络传播者未能坚持社会主义道德准则,承担起正确的舆论引导责任。网络媒体的社会属性与传统媒体一致,在向民众传播信息、引导舆论的同时,也必须坚持社会公德,承担社会责任。但是一些网络媒体一味追求商业利益,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宣传歪理邪说,传播落后腐朽思想文化,给网络传播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其次,部分网络传播者未能坚持准确客观、全面负责的新闻工作准则,未能真正承担起向受众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信息的责任。网络媒体作为新兴的大众媒体之一,向民众如实传递信息是其最重要的责任,但是部分网络媒体注重轰动效应,大肆宣扬虚假信息,以期能够最大限度地吸引民众的注意,而不理会虚假信息给民众带来的对社会认知错误的结果。
再次,部分网络传播者未真正承担起传递优秀文化知识和优良文化传统的责任。调查显示,中国网民大多数是学生,这些网民除了通过学校进行学习外,已经习惯于通过网络来了解社会,部分网络媒体不仅没有提供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而且还宣扬庸俗色情等不健康信息,给这些还未进行社会实践,对社会认识不清楚的网民带来了极大的消极影响。(www.xing528.com)
最后,网络传播的受众未能树立对互联网信息客观看待、不轻信网络媒体的意识。民众被互联网大量信息淹没的时候,很多时候并不能较为客观地看待网络媒体传递的信息,容易被误导,民众这种易被影响的特点促使部分网络媒体为率先引领舆论导向而大量地使用耸人听闻、不符合事实的标题和歪曲事实,从而造成民众被蒙蔽的情况。
2.强化网络传播社会责任意识的对策
强化社会责任意识,是网络传播在传播文化价值、引导舆论和影响社会方面所决定的。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加大立法和管理力度。网络传播在民众生活、工作、学习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而传统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日新月异的互联网,造成网络环境因没有足够的约束而变得愈加混乱,在这种情况下,建立适合于互联网的法律法规成为各国为更好利用互联网所采取的最有效的措施之一。1994年以来,中国颁布了一系列与互联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其中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 《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第三条第四款),“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第二条第一款),“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第四条第一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法律法规是政府依法管理、网站依法建设的基本法律依据。只有完善了法律法规才能更为有效控制网络传播,维护互联网秩序,把互联网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建立和完善互联网站的自律机制。除了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督管理外,互联网站的自律也是维护互联网稳定的基础。2001年5月,中国互联网协会成立,这是全国性互联网行业组织,其宗旨是服务于互联网行业发展、网民和政府的决策。该协会先后制定并发布了 《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抵制恶意软件自律公约》、《博客服务自律公约》、《反网络病毒自律公约》、《中国互联网行业版权自律宣言》等一系列自律规范,促进了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中国互联网协会为治理垃圾邮件作出了不懈努力,使中国的垃圾邮件占全球垃圾邮件的比例从2002年的23%下降到2009年的4.1%。
(3)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网络媒体从业人员的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网络媒体的信息质量和网络媒体的发展方向。网络媒体的影响越大,对从业人员素质的要求越高。因此,“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各个网站,都要采取措施加强对网站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培训,组织他们学习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习新闻工作的基本原则,使他们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明确本职工作的政治标准和道德标准,提高网络传播的业务技能。通过培训,尽快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网络传播队伍,为我国网络媒体的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可靠保证。”[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副主任蔡名照指出,互联网无论是作为工具还是媒体,都是面向公众的,是直接对社会产生影响的,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各网站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规范、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抵制违法和不良信息以及不道德行为,坚持高格调、高品位,用正确的导向、健康的内容、优质的服务赢得公众的信任。我们绝不能允许在互联网这个先进的时代列车上,装载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等精神垃圾和文化糟粕,否则就抹杀了互联网的先进性。
只有真正承担起社会责任,中国的网络媒体才能真正走向成熟,树立起良好的公信力和影响力,真正承担起网络媒体所应承担的历史责任,从而把中国的网络媒体做大做强,方能在全球的媒体竞争和错综复杂的国际舆论斗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四、网络犯罪及治理
在信息时代,网络已经成为人们必不可少的工具,人们通过网络进行着便捷的交流和分享,可是在这种快速、广泛的传播之下,网络犯罪问题渐渐凸显出来。
与传统的犯罪方式不同,网络作为现今发展程度最快的媒介,通过其产生的网络犯罪现象也有着新的特点。
首先网络犯罪的手法与传统犯罪不同。传统犯罪一般都是罪犯利用传统的通信工具和枪械、冷兵器等直接或间接对受害人进行伤害。网络犯罪是利用网络所进行的一种新型犯罪手段,它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犯罪手法:
第一,网络黑客通过散播病毒使得用户丢失重要文件,甚至利用木马程序侵入国家网站,窃取国家机密。“黑客”的英文名称为 “Hacker”,是针对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要行为主体,“黑客”是 “骇客”(Cracker)的前身,黑客最早是指计算机技术高超的电脑专家,并没有任何贬义,直到后来大量的黑客利用网络进行破坏和犯罪,媒体报道就将他们称为 “软件骇客”(Software Cracker),发展到现在,就简称为 “骇客”,但人们还是习惯称为“黑客”。“黑客”一般利用病毒和木马程序进行犯罪。犯罪行为一般没有经过允许故意进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入侵他人电脑删除、修改、增加计算机数据;“拒绝服务攻击,即一个用户在很短时间内得到大量电子邮件,无法完成正常的工作;盗用网上服务,即以无偿使用为目的,不经电信部门许可私自入网盗用网络账户的行为”[4];利用银行或电子商贸网络的漏洞入侵,盗取非法财产;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危害国家安全等。
第二,利用网络造谣、诽谤。网络诽谤是指以网络为传播途径进行的诽谤活动。网络是一个虚拟空间,且似乎管理不严,这样看起来网络似乎提供了无限的自由空间,能够让人们在网络世界里为所欲为,产生这种错觉之后,通过网络来发泄不满或进行诽谤的现象也就频频显现。但是由于网络诽谤与现实社会的诽谤并不完全相同,网络诽谤主要是通过网络进行的,而网络是一个匿名的世界,根本找不到具体的诽谤人员,可是一般提供人们发言场所的论坛、贴吧等只是一个类似于中介的机构,并不是所有的网站对于言论有着严格的控制,那么追究诽谤责任时,就会产生找不到责任人的情况,再加上网络上信息流传速度非常快速,一个信息发表出来,几秒内就可能传遍全世界,这样对于追究其诽谤源头也是一种阻碍,现阶段,对于网络诽谤并没有完全的法律规定,这也成为网络诽谤者逍遥法外的原因之一。要想让网络诽谤、造谣现象慢慢消失,光靠制定法律是不够的,还要加强网站的内部管理,只有从规范言论的发表开始,才能将网络诽谤和造谣扼杀在萌芽中。
第三,不良信息泛滥。从根本上来说,利益是网站建立的目的,在这个网站如雨后春笋的时代,如何能牢牢抓住网民的眼球,吸引他们的注意力是网站运营的本质。既然有以沟通、分享为标志来吸引人们的人人网,以快速、新鲜为特点来博得人们关注的微博,以白领阶层为主要对象提供服务的开心网,那么也就有着采取非常态手段以获得更大利益为目的的网站,比如色情网站。色情网站现在已经成为威胁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一大毒瘤,根据2007年调查数据显示,我国互联网上网人数已经达到1.44亿,其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超过2000万。而据统计,目前互联网上的色情网站超过3.7亿个,每天约有两万张色情照片进入互联网。大多数的色情网站都是使用境外的代理服务器,给网络监测和过滤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同时暴力、种族歧视等不良信息也在威胁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现在避免青少年继续受网络不良信息影响的办法主要是通过采用过滤程序,如美国Net Nanny Parental Controls“对网络上已知的色情网站进行阻绝,对网络文字实行监控,还会记录电脑曾经访问过的站点”;采用类似于电影、电视的网站分级制度也正在准备实行;一些组织也都在为保护青少年免受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而到处奔走;对于网络不良信息的相关法律也相继在各个国家实施,如1996年,美国的 《通信净化法》(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不被网络上的淫秽信息所污染。
第四,侵犯个人隐私。个人隐私永远是人们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无论是在现实社会还是在网络世界,个人隐私都应该受到尊重。网络中个人隐私主要是以 “个人数据”形式出现,那么网络中的个人隐私主要是 “信息隐私权”(information privacy),指 “没有通知当事人并获得其 ‘同意’之前,数据持有者不可以将当事人为某特定目的所提供的数据用在另一个目的上”,这一权利设定的中心思想在于个人不仅是个人数据产出的最初来源,也是其正确性、完整性的最后核查者,以及是该个人数据适用范围的参与决定者,所以应赋予个人对其个人数据主动积极控制支配的权力。自2010年7月1日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例的施行对于保护网络个人信息,如电子邮件地址 (E-mail address)、网际网络通信协议地址 (IP address)等,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网络犯罪有着自己鲜明的特点。网络犯罪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进步与网络快速普及而滋生起来的,网络是一个 “无主管、无国界、无警察”的开放空间,犯罪分子就瞅准这一空间的特点,从最开始的蠢蠢欲动到现在的堂而皇之。由于网络犯罪诞生于互联网,其特点也与互联网息息相关。
第一,犯罪主体的高度智能化。互联网属于高科技领域,网络犯罪主要针对的是网络中的数据资料,犯罪主体必须具备专业的计算机知识和熟练的操作能力,网络犯罪偏向于脑力劳动而非体力劳动。这些犯罪分子既熟悉计算机及网络的功能与特性,又洞悉计算机及网络的漏洞,他们总能够绕过层层的计算机保护系统,侵入他人空间,令人防不胜防。而且这些人大多都受过专业的教育,有着良好的学习能力,破解技术能随着防护技术的提高而提高,这种智慧型不法分子作案手段高明,不留痕迹,给案件的侦破带来极大的难度。
第二,犯罪的速度快,隐蔽性高。互联网所提倡的速度快、交流广使得网络犯罪分子能够在极短时间内作案,有时只要点击几下键盘点击几下鼠标就是一次犯罪活动。这些活动往往都是极小心,不留一丝痕迹,且网络是一个完全的 “数字化”世界,使保护犯罪现场、寻找犯罪证据等现场勘查常常陷入被动。
第三,跨国、跨地域的犯罪行为多。网络的无界限也为网络犯罪的滋长提供了温床。随着 “信息高速公路”的建立与运行,全世界在互联网的世界里实现了 “无国界”,在实现 “大融合”的同时,网络犯罪也比传统犯罪更快地实现了 “跨地域、跨国”。而跨国的网络犯罪在处理的时候更加棘手,各个国家对于网络犯罪的法律不一样,当跨国网络犯罪发生时,由哪国受理、根据什么样的法律条文等都是还未解决的问题。
第四,从事网络犯罪主体低龄化。互联网的发展促使着社会对于计算机技术的关注,各个高校也纷纷开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一度成为最热门学科之一。随着计算机在青少年中的普及,既有专业知识、又有工具,还有大量时间的部分青少年在猎奇的心理下入侵他人电脑,而这些青少年对法律的认识并没有那么强烈,受的约束也少,他们在不知不觉当中就已经成为网络犯罪作案人员中的一分子。比如,1978年,闯入 “北美空中防务指挥系统”的凯文·米特尼克年仅15岁,1999年入侵美国五角大楼网络系统的少年黑客仅17岁。青少年是国家未来的希望,对于青少年的教育应该不仅仅局限于知识的提高,还有思想上的提高,家长、学校、社会应当联合起来,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和法律建设,加强青少年网络道德建设,并加大力度净化网络环境,为青少年的成长建立一个干净、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
五、网络道德法规建设
网络犯罪肆虐证实了尽管互联网虏获了世界上各国人民的心,但是其所存在的道德和法律缺失问题随着它的发展而愈加尖锐。网络犯罪凭借着互联网在全球进行破坏,为了避免人们以后陷入网络犯罪的恐慌之中,全世界都应该联合起来,对互联网的道德和法规建设贡献力量。
(一)网络传播道德建设
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道德往往代表着社会的正面价值取向起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作用。人类的道德观念是受到后天一定的生产关系和社会舆论的影响而逐渐形成的。道德是一种看不见的规范,这种规范随着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的不同而变得不同。“作为人存在的方式及生活实践过程中的本体论规定,道德同时也为存在所以可能及回归具体、真实的存在提供了担保,正是在这里,道德获得了自身存在的根据”[5]。在信息社会,人们的生活与生产方式都发生着改变,而道德也出现了新的定义范围。
在进入信息时代后,由电脑网络又形成了一个独特的有别于现实世界的数字世界——虚拟实在 (Virtual reality)又称虚拟现实,在这个世界中,人们的一切行为都是虚拟的,所言所行只留下数字化的痕迹。相比现实世界人与人之间的实际接触,虚拟世界的交流都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这样,在现实社会由于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所流传、所积累的道德观念在虚拟现实中大多是不起作用的。在虚拟社会,人们看不见对方,彼此之间的牵绊浅、关系链薄弱,正因为如此,在这个社会中,人们往往容易受到 “绝对自由”的诱惑,将固有道德观念完全丢弃,从而导致虚拟社会的混乱。就算虚拟现实是数字化的,没有道德的约束,社会秩序就将被扰乱。而在虚拟现实中,除了在现实社会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外,还应有新的发展。
由于网络社会是一个宣扬自由主义的社会,个人主义氛围浓厚,所以“网络道德,是一种以 ‘慎独’为特征的自律性道德”。“慎独”是指人们在独自活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凭着高度自觉,按照一定的道德规范行动,而不做任何有违道德信念、做人原则之事。也就是说,网络传播中的道德应从一种 “他律”转变为 “自律”。
说到 “自律”,应先从传播者说起。传播者是网络传播中信息的传递者,虽然互联网标榜着公平,但是实际上拥有话语权的永远是那些掌握大量资源与技术的网络媒体,他们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们思想。2008年下半年,中国最大的搜索引擎 “百度”深陷 “垄断门”的丑闻,据悉,百度对其搜索页面网站排名是根据商家竞价决定的,这样,当进行搜索时,出来的结果大多是与事实不符的。百度这一丑闻也证明当网络媒体追求 “利益最大化”原则时,人们对于信息的真实诉求是得不到满足的,网络媒体丢掉了本身道德的时候,网络世界也就是没有价值的时候,所以,网络媒体应该从自己的语言、表达方式等方面开始改善,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媒介道德观念。
对于受传者来说,信息的选择与接收完全是由个人决定的,这些决定取决于受传者的文化素质和道德修养,由于受传者接收信息的动机与品位的差别,必然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道德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对不健康的网络内容的访问上。这样,就只能从加强受传者的文化与道德方面去思考解决的办法。
网络道德是传统道德的一种延伸,就像传统道德之于现实社会,网络道德对虚拟实在的作用也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光从道德层面上是不可能完全规范网络世界的,毕竟道德是一种比较虚幻的东西,每个人有每个人的理解,不能一概而论,那么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对于网络世界的健康发展也是十分重要的。
(二)网络传播法规建设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只有在法律下进行各种活动才能保证社会的秩序不会被打乱,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提供基本的保障。自1994年4月20日中国被国际上正式承认为有互联网的国家以来,在政府大力支持下,互联网在中国以不可阻挡之势迅速发展起来,据国务院2010年发布的 《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统计,截至2009年年底,中国网民人数达到3.8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28.9%,超过世界平均水平,拥有IPv4地址约2.3亿个,成为世界第二大IPv4地址拥有国。中国使用宽带上网的网民达到3.46亿人,使用手机上网的网民达到2.33亿人。互联网的大面积覆盖使人们感受到互联网作为现在最迅速的媒体所带来的速度的享受,“然而技术并非存在于真空中。技术须在法治的有秩序的社会里起作用。”[6]
中国最早针对互联网所制定的法规是1994年2月18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之后坚持审慎立法、科学立法的原则制定了覆盖网络安全管理、网络内容管理和网络著作权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从立法层级上看,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类:
1.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或做出的决定
1997年3月14日,八届人大第5次会议通过的 《刑法》,增加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规定;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 《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
2.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2月1日发布,1997年5月20日修正)、《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5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5月18日)等。
3.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发布,2003年12月23日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等。
4.规章
由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部门规章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1996年4月9日,邮电部)、《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1997年5月30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公安部)、《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1日,国家新闻出版署)、《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2月26日,国家保密局)、《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1999年12月5日,国家版权局)、《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2000年1月1日,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3月,公安部)、《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11月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11月7日,信息产业部)、《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1年1月8日,卫生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2001年4月3日,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年2月20日,国家版权局)、《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8月1日,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2年8月1日,信息产业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11月15日,文化部)、《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5月10日,文化部)、《关于加强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工作的公告》(2003年7月31日,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10月11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年5月30日,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5年9月2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2005年11月7日,信息产业部)等。
5.地方法规
此外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信息化水平差别较大,一些网络发展迅速的地区为了规范本地区的网络发展而制定了一些地方法规,如 《海南经济特区公共信息网络管理规定》(1998年2月)、《山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1998年4月)、《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1998年5月)、北京市 《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00年9月)等。这些法规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有较强的适用性、指导性和针对性。
总的来看,我国网络法制建设已粗具规模,网络传播活动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网络传播活动的多样性、层次性、自由性使网络传播难以捉摸,也就使得网络法制并不完善,仍需进一步的改善。需要认真研究网络的特点,及时学习最新计算机知识,关注网络最新资讯,加大法律的可操作性。
网络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是互联网安全的保障,网络道德建设着重于培养人们精神上的自觉性,法制建设则关注人们行为上的规范性,网络传播的特性决定了道德对网络传播有着更重要的作用。由于不同国家和民族的国情和文化传统不同,各国对于网络传播的认识与接收是不一样的,为了使本国网络活动有序发展,需建设适合本国国情的网络道德,同时,由于网络是无国界的,网络传播是在全球范围进行的,网络道德必须有普遍性,以使不同文化背景的人都能够理解与接受。因此,除了要根据本国特点建设本土化网络道德外,还要集全世界之力建设适用于全球性网络交往的 “普世伦理”。按照万俊人的诠释,“普世伦理”是一种以人类公共理性和共享的价值秩序为基础,以人类基本道德生活,特别是有关人类基本生存和发展的道德问题为基本主题的整合性伦理观念。“普世伦理”的提出,不是为了解决某一特定文化背景中的特殊问题,而是为了解决世界各国所共同面对的全球性问题。“普世伦理”似乎是一种 “退而求其次”的道德选择,虽然谈不上有多么高尚,但若守不住这一 “底线”,则全球性问题的解决便会在道德上迷失方向;而如果能够牢牢地把握住这一 “底线”,则至少可以为全球性问题的解决提供起码的道德保障。因此,建设本土网络道德、网络道德 “普世伦理”与网络法制建设是全世界在互联网不断发展、不断创新时不致迷失的道路。
[1] 郭庆光.传播学教程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39.
[2] 季为民,张宪春,聂双.维基解密的新闻传播学解读 [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2(2):111.
[3] 吴风.网络传播学:一种形而上的透视 [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2004:297~298.
[4] 刘笃才主编.法制现代化与司法制度改革 [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 2000:295.
[5] 杨国荣.道德与人的存在 [J].中州学刊,2001(4):93.
[6] [美]T.巴顿·卡特,朱丽叶·L.迪,马丁·J.盖尼斯,哈维·祖克曼著.大众传播法概要 [M].黄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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