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教育起源说。代表人物:利托尔诺、沛西·能。教育的生物解起源说是教育史上第一个正式提出的有关教育起源的学说。教育的生物起源论者以达尔文生物进化论为指导,认为教育起源于动物的本能,尤其是高等动物,生来就具备一种由遗传而得的潜在的教育能力,从而使后代能持续地繁衍下去。教育的生物起源论最明显的错误就是把动物的本能等同于教育,否认了人与动物的区别,否认了教育的社会性。
2.A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不同的教育学流派。美国杜威的《民本主义与教育》从实用主义出发,反对传统的教育以学科教材为中心和脱离实际生活;主张让学生在实际生活中学习,提出“教育即生活”“学校即社会”和“从做中学”。他的这种学说以“经验”为基础,强调儿童在教育中的中心地位,主张教师应以学生的发展为目的,围绕学生的需要和活动组织教学。提出了新的三中心:学生中心、活动中心、经验中心。
3.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教育的个性化功能。人是社会性和个性的矛盾统一体,人的发展过程是社会化和个性化的对立统一的过程。个体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必然伴随着个性化,同时也要求个性化。个性化的形成与实现依赖于教育的作用。教育具有促进个体个性化的功能,教育的这种功能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促进人的主体意识和主体能力的发展,培养个体的主体性。
(2)教育促进人的个体特征的发展,形成个体的独特性。
(3)教育促进人的个体价值的实现,开发个体的创造性。
4.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学制的定义。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系统,它具体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学校教育制度是一个国家各种教育制度的主体,包括相互联系的两个基本方面:一是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与组织的系统;二是教育机构与组织系统赖以存在和运行的一整套规则,如教育法律、规则、条例等。
5.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教育目的的性质。一般来说,教育目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教育目的是指人们对受教育者的期望,即人们希望受教育者通过教育在身心诸方面发生什么样的变化,或产生怎样的结果。狭义的教育目的是国家对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什么样的人才的总的要求。教育目的是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它贯穿于教育活动的全过程,对教育活动有指导意义。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教育目的。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时代依据具体社会概况去制定教育目的,而不是由统治阶级的意志所决定。
6.A
【解析】教师的社会地位包括教师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职业声望。其中教师的经济地位反映在教师所得到的物质报酬上。教师的物质报酬,影响教师的个体生存和发展,以及教师队伍的稳定和专业化程度。它是教师社会地位的最直观的表现。
7.B
【解析】“双生子爬梯试验”,研究的是双生子(即双胞胎)在不同的时间学习爬楼梯的过程和结果。得出的结论是人的发展受到生理成熟的制约。
8.C
【解析】桑代克的实验得出的结论:① 学习的实质。就在于形成情境与反应之间的联结,联结公式是:S—R,而且这种联结是直接的,不需要中介作用。② 学习的进程。这是一种渐进的、盲目的、尝试错误的过程。③ 桑代克根据其实验提出了三条主要的联结学习规律:效果律、练习律、准备律。
9.B
【解析】巴甫洛夫通过对狗的消化腺分泌变化研究,提出了著名的经典条件作用论,得出经典条件反射的基本规律:① 获得与消退;② 泛化和分化。其中泛化是对相似的刺激以同样的方式做出反应。刺激分化是指通过选择性强化和消退,使有机体学会对条件刺激和与条件刺激相类似的刺激做出不同的反应。即辨别对相似但不同的刺激做出不同的反应。“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中的井绳与蛇的形象相近,怕井绳就是怕蛇的心理泛化。
10.A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操作性条件作用的基本规律中的强化。强化有正强化(实施奖励)与负强化(撤销惩罚)之分,又称为积极强化和消极强化。正强化通过呈现某种刺激增强反应发生的概率;负强化通过中止某种(讨厌的)刺激来增强反应发生的概率。
(1)正强化:正强化是呈现能提高反应概率的刺激的过程。有机体自发做出某种反应,得到正强化物,那么此类反应发生的概率增加。正强化在塑造行为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2)负强化:负强化是取消厌恶性刺激以提高反应概率的过程。题干中教师给予学生微笑、赞扬、奖品等是正强化物,使学生某一行为概率增加,是正强化。
11.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托尔曼认知地图论的基本观点。
(1)学习实质。学习不是简单的S—R的联结,而是S—O—R的过程(O代表有机体的内部变化),结果形成“认知地图”。
(2)学习结果。不是在强化条件下形成刺激反应的联结,而是形成情境的“认知地图”,它是对局部环境的综合表象,是情境整体的领悟。
(3)学习过程。有机体在达到目的的过程中,根据预期进行尝试,不断对周围环境进行认知,形成“目标-对象-手段”三者联系在一起的认知结构,即形成了整体的认知地图。选项中只有B项不属于托尔曼得出的结论。
12.A
【解析】布鲁纳提出发现学习,是指学生利用教材或教师提供的条件自己独立思考,自行发现知识,掌握原理和规律。
13.D
【解析】所谓先行组织者,是由奥苏贝尔提出的,先于学习任务本身呈现的一种引导性材料,它的抽象、概括和综合水平高于学习任务,并且与认知结构中原有的观念和新的学习任务相关联。“先行组织者”的目的在于,为新的学习任务提供观念上的固着点,增加新旧知识之间的可辨别性,以促进学习的迁移。也就是说,通过呈现“先行组织者”,在学习者已有知识与需要学习的内容之间架设一道桥梁,使学生能更有效地学习新材料。例如:在学习“钢”的概念之前呈现“金属”和“合金”的概念。
14.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知识的分类。根据反映活动的形式不同,知识可以分为陈述性知识和程序性知识。陈述性知识也叫描述性知识,是个人能用言语进行直接陈述的知识。这类知识主要用来回答事物是什么、为什么和怎么样的问题,可用来区别和辨别事物。如:北京是中国的首都;生命在于运动。程序性知识也叫操作性知识,主要反映活动的具体过程和操作步骤,主要用来解决做什么和怎么做的问题。如:怎样操作一台机器;怎样解答数学题或物理题等。
15.D
【解析】操作技能也叫动作技能、运动技能,是通过学习而形成的合法则的操作活动方式。日常生活中的许多技能都是操作技能,如音乐方面的吹拉弹唱,体育方面的球类、体操、田径等。高原现象指在学习或技能的形成过程中,出现的暂时停顿或者下降的现象。在成长曲线上表现为保持一定水平而不上升,或者有所下降,但在突破“高原现象”之后,又可以看到曲线继续上升。
16.B
【解析】前摄抑制指之前学习过的材料对保持和回忆以后学习的材料的干扰作用。先学习的材料对后学习的材料产生影响是顺向迁移。对后来学习的材料起到的是抑制干扰作用,属于负向迁移。所以前摄抑制是一种顺向负迁移。
17.A
【解析】柯尔伯格提出了三水平六阶段的道德发展阶段论。分别是:
(1)前习俗水平。第一阶段:惩罚服从取向阶段。第二阶段:相对功利取向阶段。
(2)习俗水平。第三阶段:寻求认可取向阶段。第四阶段:遵守法规取向阶段。
(3)后习俗水平。第五阶段:社会契约取向阶段。第六阶段:普遍伦理取向阶段。
18.C
【解析】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区别与联系:
(1)法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法的正式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民族自治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等。
(2)法的非正式渊源则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19.A
【解析】教育法的本质特征是国家意志性.
20.B
【解析】教育政策的最高表现形式是教育方针。
21.D
【解析】惩罚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是刑事法律责任。
22.A
【解析】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从一般意义上讲,教育法律救济主要有三种渠道,即诉讼救济、行政救济和其他救济。其中后两种渠道相对于诉讼渠道而言,通称为非诉讼渠道。
(1)诉讼救济渠道。诉讼救济,也叫司法救济。这一渠道使相对人在通过其他途径都不能获得满意的救济时,可以得到充分的补救,因而这是一种较为完备的救济途径。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看,只要符合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受案范围的,都可以通过诉讼渠道求得司法解决。
(2)行政救济渠道。行政救济,主要是指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制度。行政救济也是一种功能较为完备的救济途径。
(3)其他救济渠道。其他渠道,主要是指通过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内部或者民间进行救济的渠道。
23.A
【解析】教育法律关系依据主体之间关系的类型,可以区分为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管理部门为核心,向外辐射,与其他主体之间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
24.B
【解析】教育法律规范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每部具体的教育法都是由若干个行为规则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组成教育法行为规则有机整体的单个行为规则,就是一个具体的教育法律规范,它是组成教育法的“基本细胞”。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及教育条文的内容,而教育法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条文是教育法律规范的载体,它们之间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教育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包括假定、处理和制裁。
25.D
【解析】受教育权,是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受教育权就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
26.C
【解析】教育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发布的,通常规定和调整某一方面带根本性、普遍性的法律。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为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7.C
【解析】体罚学生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侵犯了学生的权利:
(1)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人身自由是宪法规定的每个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学生也享有此项权利,教育教学中对违犯纪律学生关禁闭或者放学后长时间留学生补作业、面壁、罚站,以及为了没收玩具而搜身等,它不仅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而且还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更是在某一时间内限制学生的人生自由,这种体罚或变相体罚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2)学生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
人格尊严是每一个公民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诬告和陷害”,在教学工作中一些教师为了达到所谓的教学目的,所实施的一些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如扯头发、打耳光、罚站立、罚劳动等,表面上出于对学生的惩戒,以达到教育的目的,其实质上教师已经将自身人格凌驾于学生人格之上,借用“教育者”这一名义进行的违法行为,尽管每一次体罚都触及学生的皮肉,但这种伤害却是心灵上永久的痛楚。
(3)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受到侵害。
健康权是有生命的主体,依法享有的保障其自身肌体生理功能的健康的权力,青少年尤其是中小学生正处于身体发育的黄金时期,采用暴力的方式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学生身体器官的损伤,严重者造成终身残疾,如陕西省商州某小学三年级学生李某,就因课后与同学们吵闹,被气极败坏的老师打成脑振荡,并拌有听力减退等症状。
(4)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
受教育是每一个公民基本的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四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国家、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学生的受教育权,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还有许多的因违犯校规、班规或劳动纪律,被教师逐出教室,罚站或以劳代学等不让学生进入课堂听讲的行为,剥夺了这些学生在教室听课的机会,致使他们不能享有和其他学生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其实质就是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此外,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无论是体罚或者是变相体罚学生,都违犯了相应的教育法律法规,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8.D
【解析】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法定代表法人通常是单位行政正职负责人。
29.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www.xing528.com)
30.A
【解析】职业理想是人们在职业上依据社会要求和个人条件,借想象而确立的奋斗目标,即个人渴望达到的职业境界。它是人们实现个人生活理想、道德理想和社会理想的手段,并受社会理想的制约。职业理想是人们对职业活动和职业成就的超前反映,与人的价值观、职业期待、职业目标密切相关的,与世界观、人生观密切相关,能体现教师职业道德本质。
二、判断简析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请判断每小题的正误,在题后的括号内,正确的画上“√”,错误的画上“×”。无论正误,均说明理由。)
31.×
【解析】教育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的培养人的活动,是对所有教育现象和活动的总括;而教学则是师生活动的一个过程,是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但并不能跟教育相互等同。所以这句话是错的。
32.√
【解析】教育的本质是培养人的活动,归根结底是要促进人的发展,这是它的本体性功能;而这是其他功能的一个本质性的来源。所以这句话是对的。
33.×
【解析】大部分和教育相关的行为应该要用教育法律法规来约束,但并不是所有的教育行为都要用法律来约束,例如教师怎样进行教学、学生怎么进行学习都属于教育行为,但是教育法律法规却无权干涉这些行为。所以这句话是错的。
34.×
【解析】教师的职业权利是一种与教师职业本身相关的权利,属于比较特殊的权利,它是一般公民所不享有的,且都是跟学生相关的,所以不能放弃。
35.×
【解析】《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3)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4)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5)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6)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7)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8)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9)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10)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因此,国家规定禁止教师进行有偿家教,所以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7小题,每小题5分,共35分。)
36.理想的师生关系有哪些基本特征?
师生关系是指学生和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包括彼此所处的地位、作用和相互对待的态度。学校的教育活动是师生双方共同的活动,是在一定的师生关系维系下进行的。因此,良好的师生关系是教育教学活动取得成功的必要保证。
教育过程中的师生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教学上的授受关系。从教育内容的角度说,教师是传授者,学生是接受者。
(2)人格上的平等关系。学生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个体,在人格上与教师是平等的;民主的师生关系,是一种朋友式的友好帮助的关系。
(3)社会道德上的相互促进关系。师生关系在社会道德上是相互促进的关系。
师生关系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教师对学生的影响不仅仅是知识上的、智力上的影响,更是思想上的、人格上的影响。
理想的师生关系的特征主要有:尊师爱生、民主平等、教学相长、心理相容。
37.简述课程的理论流派。
课程理论流派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学科中心主义课程理论
代表人物是布鲁纳和施瓦布。基本观点:① 知识是课程的核心;② 学校课程应以学科分类为基础;③ 学校教学以分科教学为核心;④ 以学科基本结构(组织结构、实质结构、句法结构)的掌握为目标;⑤ 学科专家在课程开发中起重要作用。
(1)优点。首先,学科中心主义根据学科组织起来的材料,能够让受教育者系统地掌握文化遗产;其次,有条理地学习合乎逻辑组织起来的教材,能充分发展人的智力;最后,把一定的知识、技术的基本要素有组织地传授和教导,符合教育任务的要求。
(2)缺点。首先,由于教材注重学科的逻辑系统性,学习时往往偏重记忆而忽视理解;其次,偏重学科知识结果的传授,而忽视获得知识的方法和过程的教学,这样不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也不利于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最后,因学科较多,对学生来说,难以将学习的知识进行综合与统一。
学科中心主义不足之处在于重知识轻经验、重学科逻辑轻心理逻辑、重学术性轻实用性,且具有浓厚的精英主义色彩。
(二)学生中心主义课程理论
代表人物:杜威、罗杰斯。基本观点:① 学生是课程的核心;② 学校课程应以学生的兴趣或生活为基础;③ 学校教学应以活动和问题反思为核心;④ 学生在课程开发中起重要作用
(1)优点。首先,学生中心主义从儿童(学生)感兴趣的问题出发,学习活动是积极的,活泼的;其次,注意将学习与生活环境密切联系,将生活、经验、社会课题和其他丰富的内容吸收到学校课程中来,有利于丰富学校的教学内容;最后,注意从活动、经验中学,有利于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身心得到发展。
(2)缺点。首先,课程内容局限于儿童的日常生活经验,轻视前人创造的文化科学,不利于掌握必要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其次,偏重课程的心理结构,忽视知识的体系和科学的逻辑结构,不利于学生掌握系统的科学知识,表面上看它旨在发挥学生的主体性,但实质上却限制了学生主体的发展;最后,以儿童为中心,容易轻视教育的社会任务。
(三)社会改造主义课程理论
代表人物:布拉梅尔德、弗莱雷等。基本观点:① 社会(改造)是课程的核心;② 学校课程应以建造新的社会秩序为方向;③ 课程知识应该有助于学生的社会反思,课程的价值既不能根据学科知识本身的逻辑来判断,也不能根据学生的兴趣、需要来判断,而应该有助于学生的社会反思,唤醒学生的社会意识、社会责任和社会使命;④ 社会问题而非知识问题才是课程的核心问题;⑤ 吸收不同社会群体参与到课程开发中来。
(1)优点。社会改造主义课程在课程理论流派领域里树立了一种新的课程观念,且开辟了课程研究的新方向。
(2)缺点。不足之处在于社会改造主义课程取消了课程问题的独特性。
38.简述桑代克提出的三条主要学习律。
桑代克根据其实验提出了三条主要的联结学习规律:效果律、练习律、准备律。
(1)效果律。所谓效果律是指,在试误过程中,保持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若学习者对某一特定的刺激做出反应后能获得满意的结果,那么反应与这一特定的刺激之间的联结便会增强;若得到烦恼的结果,这种联结便会削弱。也就是说,满意的结果会促使个体趋向和维持某一行为,而烦恼的结果会使个体逃避和放弃某一行为。
(2)练习律。在试误的过程中,任何刺激与反应的联结,一经练习运用,其联结的力量就逐渐增大;而如果不运用,则联结的力量会逐渐减弱。也就是说,对于已经形成的某种情境与某种反应的联结,正确的重复会增强这一联结。
(3)准备律。在试误过程中,当形成刺激与反应的联结时,事前有一种准备状态,这种准备状态实现则感到满意,否则烦恼;反之,当这一联结不准备实现时,实现则感到烦恼。也就是说,学习者在进入某种情境时所具有的预备性反应倾向会影响到某种反应的学习。
39.发现学习有哪些优点?
(1)发现学习是指学生在学习情境中,经由自己的探索寻找,从而获得问题答案的一种学习方式。
(2)发现法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和探究未知事物的兴趣,有利于调动学生的内在动机和学习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为学生提供自由回旋的余地,有利于掌握知识的体系和学习的方法,有利于学生批判性和创造性思维的发展,有利于知识、技能的巩固和迁移。由于发现法的有效性取决于学生已有知识经验的丰富性和一定的思维能力,所以,一般来说,学生的年级越高,越适宜使用发现法。
40.简述教育行政执法的原则。
(1)依法行政的原则。这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条最基本的区别。
(2)权责统一原则。指在教育行政执行活动中,教育行政机关有权对教育行政相对人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同时,也要承担由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即权力的行使和责任的承担要统一,不能只行使权力而不承担责任。
(3)合理性原则。这是针对行政执法中享有的自由裁量权而提出的。行政机关应当是执行法律的机关,其行为皆应依法实施,但由于行政事务的复杂性,立法机关不可能通过严密的法律规范完全约束行政行为,不得不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承认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程度的行为选择权,即自由裁量权。
41.简述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所谓归责,是指法律责任的归结。它要解决的是法律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教育法规既然设定了法律责任,就必须要解决好归责的问题。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具备以下四个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才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有损害事实。
有损害事实即行为人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违法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害,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如体罚学生致学生身体受到伤害。另一种是违法行为虽未实际造成损害,但已存在这种可能性。如有关部门明知学校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却拒不拨款维修。
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表现为物质性的后果和非物质性的后果。物质性的后果具体、有形、能够计量,如挪用学校建设经费,其数额可以计算。非物质性的后果抽象、无形、难以计量,如教师侮辱学生,造成学生精神上、心理上长期的伤害,则无法计量。
(2)损害行为必须违法。行为违法即行为人实施了违犯法律、法规的行为。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这个条件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行为的违法性。只有行为违犯了现行法律的规定才是违法行为。这种违反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如考试作弊,殴打、侮辱教师,侵占学校财产;也可以是消极不作为,如不及时维修危房、拖欠教师工资等。另一方面,违法必须是一种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受思想支配,但是如果思想不表现为行为,则并不构成违法。内在的思想,只有表现为外在的行为时,才可能构成违法。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不承认思想违法。
(3)行为人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所谓故意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招生办公室主任收受贿赂后,有意招收分数低的学生,不招收分数高的学生,致使分数高的学生落榜。
所谓过失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在本应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例如,教师教育方式不当对学生进行人格侮辱,学生因不堪忍受而自杀。该教师的行为即有过失的因素。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必然结果,二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前者决定后者的发生,后者是前者的必然结果。如某校初一班主任张老师上英语课时,学生李某在下面做鬼脸,引起同学哄笑,张教师非常生气,走下讲台打了李某三个耳光,导致李某鼓膜破裂,左耳听力受损害。这一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张老师的体罚行为,二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条件之一。
42.简述教师职业道德自我养成的方法。
第一是“慎独”。慎独一词出自我国古籍《礼记·中庸》。意思是道德原则一时一刻也不能离开,要时刻检查自己。 第二是要“积善成德”。教师只有用持续的积善的方法,才能逐步具备高尚的教师道德品质。 第三要防微杜渐。
具体方法是:
(1)知行统一,身体力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师德修养的根本方法。
(2)严于自剖,兼听则明。这是促进个人进步的内在动力和外在推动力。
(3)见贤思齐,从善如流。生活本身就是一座道德宝库,教师可以从中汲取丰富的精神营养。
(4)反复磨炼,努力慎独。慎独是指在一人独处、无人注意的情况下仍对自己的行为谨慎不苟。慎独既是一种品德修养的重要方法,又是一种修养的极高境界。
四、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15分。阅读案例材料,根据材料分析问题。)
(1)学习动机是影响学生学习活动的重要因素,它不仅影响学习的发生,而且还影响到学习的进程和学习的结果。学习动机的强度影响学生的学习效果。
由于学生情况各不相同,学习动机各有差异,教师就既要善于激发学生学习的内部动机,又要恰当激发学生学习的外部动机。动机的最佳水平随课题的性质不同而不同。在比较容易的课题中,工作效率随动机的提高而上升;随着课题难度的增加,动机的最佳水平有逐渐下降的趋势。动机过强或过弱,不仅对学习不利,而且对保持也不利。并且,在难度不同的任务中,动机的强度影响解决问题的效率。
(2)能够对学生的学习动机产生影响的因素非常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学生个人因素,这是影响和决定学生学习动机的最主要因素,是学生学习动机是否强烈与否的内部动因。二是家庭的影响因素。父母及其家庭成员长久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是对学生学习动机产生影响的重要的外部力量。三是社会因素。
(3)题目中张晓、王宏业在不同的家庭环境的影响下产生相同的外部学习动机,但是动机强度不同。张晓为考上一所好的大学,以回报父母,学习动机强度过强,王宏业则学习动机逐渐减弱。教师对于两位同学的学习行为的调节应从调节其学习动机强度着手。
(4)一方面增强学生学习的内部驱动力,即激起学生的学习需要,从而使他们产生正确的学习动机,使学习的外部动机逐步转化为内部动机,使学生认识到学习的目的。另一方面是创造、完善一些外部条件,满足学生的学习需要,从而激发学习动机。对于张晓学习动机过强的行为,教师应该进一步明确其学习的意义,引导其掌握更好的学习方式方法,提高学习的效率,克服学习过程中的焦虑心理。对王宏业应引导其树立正确的学习动机,培养学习兴趣,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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