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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培养具有同情心和爱心的成人,避免过度影响

时间:2023-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应当多关心富于同情心和爱心的成人的培养,而不宜在人生早期用强力使这些品质得到可贵的发展。爱不可能作为一种义务存在:对一个孩子讲,“应当”爱他们的父母和兄弟姐妹完全是徒劳之举,如果不是更糟的话。不但不可命令孩子爱其父母,而且不得做出以此为目的的任何事情。父母和教师的过度影响应当极力避免,因为在一个迅速变革的世界中,僵守前代人的观念是极其危险的。

关注培养具有同情心和爱心的成人,避免过度影响

迄今为止,我一直对爱(affection)避而不议,许多读者也许会感到不可理解,因为在某种意义上,爱乃是良好品性的精髓。我认为,爱和知识是正确行为的两种主要因素,然而在讨论道德教育时,我却一直对爱只字未提。我这样做的理由是:正确的爱应是恰当对待正在成长的孩子的自然结果,而不是贯穿在各个阶段所刻意追求的东西。我们必须明了理想的爱的种类,以及适合于不同年龄的性情。男孩从10岁或12岁直到青春期,往往非常缺少爱,即使企图对他的天性施加强力,也不会有多少收获。在整个青少年时期,表达同情的机会比在成年时期要少,究其原因,一是由于缺少有效地表示同情的权力,二是由于青年人得考虑自己的生活训练,以致在很大程度上将他人的利益置诸脑后。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应当多关心富于同情心和爱心的成人的培养,而不宜在人生早期用强力使这些品质得到可贵的发展。犹如品性教育方面的一切问题一样,我们的问题是一个科学的问题,属于也许可称之为心理动力学[1]范畴。爱不可能作为一种义务存在:对一个孩子讲,“应当”爱他们的父母和兄弟姐妹完全是徒劳之举,如果不是更糟的话。希望得到子女爱戴的父母必须注意自己的行为举止,以便让这些行动去唤起爱心。此外,还须努力将那些能产生博爱的身心特性传授给他们的子女。

不但不可命令孩子爱其父母,而且不得做出以此为目的的任何事情。亲子之爱就其最好的一面来说,在这点上是和性爱有别的。性爱的实质是求得反应,这是自然的现象,因为缺乏反应,便不能实现其生物学的功能。然而寻求反应并不是亲子之爱的本质。父母的本能是自然而纯真的,它对自己孩子的感觉有如对他们自己身体外露部分的感觉。如果你的大脚趾出了毛病,你会为了自身利益而护理它,并且不会期望它充满感激之情。我想,即使是蛮妇悍女也会对自己的孩子怀有极为相似的感觉。她希望自己的孩子幸福,就像希望自己幸福一样,当孩子尚处于婴幼儿阶段时尤其如此。与对自己的关心相比,她在照顾孩子时决不会产生更多的自我牺牲(self denial)的感觉,也正因如此,她并不期待感谢。只要孩子尚不能自理,孩子对她的需要便是一种充分的报答。后来,随着孩子不断长大,她的爱心开始减弱,而她的要求却可能增加。在动物当中,一旦幼仔长大,亲子之爱便告终结,父方或母方并不会对小动物提出任何要求。但在人类,即使在极为原始的部落中,情况也不会如此。

一个彪悍的战士作为儿子,当他的父母年迈体衰时,是要指望他承担赡养和保护之责的;埃涅阿斯和安喀塞斯的故事[2]就是在更高的文化水准上体现了这种情感。随着预见能力的增加,力图获得子女的爱,以便年迈时有人关照的倾向日益增长。现已流行于全世界并体现在“第五诫”[3]中的孝道(principle of filial piety),便是由此而来。随着私有财产和法制政府的发展,孝道的重要性正在降低。若干世纪之后,人们将会了解这一事实,于是这种情感将不再风行。在当今的世界上,一个50岁的男子也许在经济方面还要依靠80岁的老父或老母,因此重要的东西依然是亲子之爱。当然,这主要适用于有产阶级。在工薪阶层中,较为陈旧的关系仍在持续。但由于养老金和类似的措施发生效果,即使在工薪阶层中,旧的关系也正在逐渐被取代。因此,孩子对父母的爱正在失去它在主要美德中的地位,然而父母对子女的亲子之爱却依然具有极大的重要性。

精神分析学家还曾提到过另一种危险,不过我认为,他们对于有关事实的解释颇成问题。我所指的是与子女对父母所持的不合适的忠诚有关的危险。一个成人,甚至一个少年,不应当受到其父或其母的过度影响,以致不能独立地去思考或感受。如果父母的人格强于孩子的人格,这种情况就容易发生。

除掉罕见的病态事例外,我不相信存在所谓“俄狄浦斯情结”[4],即儿子对母亲、女儿对父亲有一种特殊亲近的感觉。父母对子女的特殊影响如果存在的话,必定来自那个与孩子接触最多的人——通常是母亲——而与性别的差异无关。当然,一个不喜欢母亲而又很少见到父亲的女儿也许会将后者理想化,但在此事例中,产生这种影响的是梦幻,而并非那个实际的父亲。理想化即将希望挂在一根钉上:那钉仅为一方便物,与希望的本质毫无关联。父母的不当影响与此极为不同,因为与它有关的是实际的人,而不是一幅凭空想象的肖像。

一个常与儿童接触的成人或许易于支配其生活,以至即使在后来的岁月中,仍可使之成为自己精神上的奴隶。这种束缚或许是智力上的,或许是情感上的,或许二者兼而有之。前者突出的例子是约翰·斯图尔特·穆勒。他可是无论如何都不会承认他的父亲也许会有失误的。智力在某种程度上受缚于早年的环境是正常的。成人中能够摆脱父母或教师的教诲,具有自己的见解者,可谓凤毛麟角;只有当某种大势所趋,他们也不能置之度外时,才另当别论。然而,有人可能坚持认为,智力上的束缚是自然和正常的。本人则倾向于承认,这种束缚只能通过某种特别的教育来避免。父母和教师的过度影响应当极力避免,因为在一个迅速变革的世界中,僵守前代人的观念是极其危险的。但是,我现在将只考虑情感和意志上的束缚,因为它与我们现在的话题联系更紧。

在“俄狄浦斯情结”(我视之为误导)的名义下,由精神分析学者所考察的“罪状”,源于父母一方对其子女情感反应的不合理的要求。正如我刚才说过的,我相信纯粹的父母本能并不要求子女情感上的反应;孩子对父母的依赖,以及他们对父母保护和哺育的期待,就足以使父母本能得到满足。当这种依赖停止时,亲子之爱亦告终结。这是动物世界的情形,就动物的需要而言,已能获得充分的满足。但本能的如此单纯性则几乎不适用于人类。我已经讨论过基于军事和经济的考虑而在孝道宣传上所产生的效果。现在我所关心的是父母本能的活动中两种纯粹属于心理学方面的根源。

第一种混乱来自理智观察源于本能的欢乐。泛泛而论,本能可引发包含有利后果的愉快行动,但是后果也许并不愉快。进食是愉快的,但消化并不愉快,尤其是在消化不良时。性交是愉快的,但分娩并不愉快。柔弱无力的婴儿的依赖是愉快的,但长成伟男的儿子的独立并不愉快。原始型态的母亲从正在吸乳的婴儿身上获得极大的快乐,随着孩子逐渐独立,这种快乐也逐渐减少。因此历来存在着这样一种倾向,即父母为了快乐,有意延长其子女依赖自己及推迟其子女脱离自己指导时期的到来。这种倾向在一些民间俗语中——例如,“拴在他妈的围裙带上”[5]——得到反映。有人认为,除非将男孩送进学校,要纠正这种陋习是不可能的。

至于对女孩来说,一般则不认为这是恶习,因为人们认为使之无助及有依赖性(如果她们是大家闺秀的话),乃是令人高兴的事情,并且希望她们结婚之后能像从前依赖母亲一样依赖丈夫。不过这种事情很少发生,由此引发了所谓“岳母”的笑谈。[6]笑谈的目的之一是在阻止思考——在上述特殊的笑谈中,非常成功地达到了这一目的。似乎无人意识到,一个充满依赖思想的女子自然会依赖其母,以至不可能全心全意地与一个男子结成伴侣关系,而专一才是幸福婚姻的本质。

第二种心理学上的混乱更接近于正统的弗洛伊德学派的见解。它是由于性爱的成分进入亲子之爱而引起的。我不是指任何必须依赖于性别差异的事物,而只是指对于某种情感反应的欲望。性心理学的一部分——事实上,正是这一部分使得一夫一妻制成为可能的制度——对于某人来说是一种成为第一人的欲望,即感到自己对于世上至少有一个人的幸福比其他人更为重要的欲望。当这种欲望产生婚姻时,只有其他若干条件也能满足,才会产生幸福。

由于各种原因,文明国度的绝大多数已婚女子都缺少满意的性生活。当这种情况发生在一位妇女身上时,她倾向于从孩子身上寻求一种不合理的虚假的欲望满足,而这种欲望本来只有成年男子才能恰当且自然地予以满足。我指的不是显而易见的情形,我指的只是某种情绪上的紧张、某种感情上的冲动、过于热烈的接吻和爱抚产生的欢乐。

这些情形若发生在一位充满爱心的母亲身上,过去一直被认为是非常正当、合理的。的确,正确与谬误之间的区别是异常细微的。如果像弗洛伊德主义者所认为的那样,父母完全不应亲吻及爱抚他们的孩子,自然是荒谬的主张。孩子有权获得父母热烈的爱,这种爱给予他们一种乐天、无忧无虑的世界观,同时也是健全的心理发展所不可或缺的。但是,这种爱在孩子看来应是理所当然之物,就像他们所呼吸的空气一样,而不应是期望他们有所反应之物。

此事的关键就是反应问题。某种自然的反应固然不错,但是它和童稚的伙伴之间主动追求友谊是极为不同的。从心理学上讲,父母应当成为背景,孩子则不应以取悦父母为目的而被安排去行动。父母的快乐应是孩子的成长与进步。孩子给予父母的任何回报都应视之为纯属额外之物而以感激之情去予以接受,就像春天里的好天气,而不应作为自然规律的一部分而期待发生。

除非在性方面得到满足,一个女人很难成为幼儿完美的母亲或完美的教师。不管精神分析学家怎样说,父母的本能在实质上不同于性本能,并且会为性情感的侵入而受到损害。

从心理学的角度而言,雇用独身女教师的习惯是非常不智之举。适合与孩子打交道的应是这样一种女子:她的本能是不向孩子寻求本不该期待由孩子向她提供的满足。婚姻幸福的女子无须努力即属于这一类型,但其他女子则需要某种几乎不可能具有的微妙的自制力才能做到这一点。当然,这种情况也适用于处于同样境况的男子,但是这种境况对于男子而言要少得多。究其原因,其一是因为他们的父母本能通常不很强烈,其次是因为他们很少感到性饥饿。

至于我们所期望的子女对待父母的态度,我们自己的思想也需要明了。如果父母对其子女持有正确的爱,子女的反应必定正是父母所希望的。除非被某种有趣的活动所吸引,父母走近时孩子会感到高兴,父母离开时孩子会感到难过;当他们在身体或精神上有了麻烦时,他们会指望父母给予帮助;他们敢于冒险,因为他们可以依赖站在身后的父母的保护,但是除非在危险关头,这种感觉很难是有意识的。他们期望父母回答他们的问题,解除他们的疑惑,并帮助他们完成困难的工作。凡是父母为他们所做之事,大都不会被他们意识到。他们喜爱父母并不是因为父母提供了食宿,而是因为父母同他们一起游戏,教他们做新的东西,并且告诉他们关于人世间的故事。他们会逐渐意识到他们的父母是爱自己的,然而这应被当做自然的事实而予以接受。他们对父母的爱与他们对其他儿童的爱属于极为不同的类型。父母的行动应当考虑到孩子,孩子的行动则应考虑到其自身及外界。这是一种本质的差别。孩子在与其父母关系方面没有重要的职责。孩子的职责是长智慧及长身体,只要他们如此去做,健全的父母本能就会得到满足。

我应当深表歉疚的是传递了这样一个印象,即我要减少家庭生活中的爱或爱的自然表现。其实那绝非我的本意。我的意思是说爱的种类有多种多样。丈夫和妻子的爱是一回事,父母对孩子的爱是另一回事,孩子对父母的爱则又是一回事。若将这些不同种类的自然的爱混为一谈,不幸就要降临了。我并不认为弗洛伊德学派在这个问题上已真理在握,因为他们并不承认这些本能上的差别。这使得他们对亲子的关系在某种意义上持禁欲主义的态度,因为他们将亲子之间的爱视为一种不适当的性爱。除非出现特别不幸的情形,我不相信存在任何基本的自我克制的必要。一对彼此相亲相爱并且也爱其子女的男女,应能按照心灵的指引自然地行动。他们需要许多思考和知识,但是这些东西他们都能从父母之爱中获得。他们决不应向子女要求那些仅从他们夫妻之间才能获得的东西,如果他们彼此都感到幸福,他们就不会有此冲动。孩子如果得到适当的照顾,他们必定会对父母产生一种不会成为独立羁绊的自然的爱。所需要的不是禁欲主义的自我克制,而是由智慧和知识所适当引导的本能的自由及延伸。

当我儿子2岁4个月时,我去了美国,离家达三个月之久。我不在家时,他一直过得很好,但当我返回时,他仍显得欢欣雀跃。我发现他在花园门口急不可耐地等候,他抓住我的手,并开始向我显示那些特别使他感兴趣的各种物品。我愿洗耳恭听,他也想一诉衷肠;我缺乏讲的欲望,而他也没有听的心情。这两种冲动虽然大相径庭,但却颇为协调融洽。至于故事,他愿意听,我也愿意讲,因此也在融洽之列。这种状况只有过一次颠倒。当他3岁6个月时,适逢我的生日,他母亲告诉他,无论做什么事都要使我高兴。听故事是他最喜欢的事情。令我们吃惊的是,到了该听故事的时候,他竟宣布说他要给我讲故事,因为那一天是我的生日之故。他讲了约一打故事,然后停下来说:“今天故事讲完了。”这是三个月之前的事,不过此后他再也没有讲过故事了。

现在我将议及一个更为广泛的问题,即一般意义上的爱及同情。由于父母有滥用权力的可能,亲子之间会产生一些纠纷。在讨论一般问题之前,有必要对这些纠纷先行处理。

欲“强迫”一个孩子产生同情和爱心是无计可施的,唯一可行的方法是观察这些情感可以自发生成的条件,然后努力创造这些条件。毫无疑问,同情部分是属于本能的。当兄弟姐妹哭泣时,孩子会焦急不安,因此也往往跟着哭泣。当不愉快的事情发生在孩子身上时,他们会一起加入,激烈地反对成人。我儿子有一次肘部受伤,需要包扎;他妹妹(当时仅有18个月)在另一间屋里听见他的哭声,于是感到焦躁不安。她不停地重复说:“约翰哭,约翰哭。”直到包扎完毕才止。又有一次我儿子看见他母亲用针从脚上挑刺时,就急切地说:“妈妈,不疼。”他母亲因为想教育他遇事不要大惊小怪,就说刺扎在肉里是疼的,他坚持说不疼,而他母亲则坚持说疼。于是那时他突然开始抽泣,情绪激动得就像是他自己的脚疼似的。

诸如此类事情必定源于本能的肉体上的同情。这是更为复杂的同情所赖以建立的基础。显而易见的是,除去使孩子深切地意识到人和动物都有痛感,并且会在某种情形下产生这种感觉的事实之外,并不需要进行任何较为深入的正面教育。然而还有一个更为消极的条件:不可让孩子看见他所敬重的人有不仁或残忍的行为。如果父亲打猎,或母亲对女仆说粗话,孩子就会染上此类恶习。

应当怎样及何时使孩子知道人世间的罪恶,这是一个难题。在孩子的成长中,始终不让他知道战争、屠杀、贫困及可预防而未预防的疾病,乃是不可能的。一旦到了某个阶段,孩子应知道这些事情,并且应将有关知识与以下坚定的信念相结合,即:使人们遭受(或甚至允许)任何本可避免的痛苦,都是一件可怖之事。此处,我们遇到一个类似于欲保持女子贞操的人所遭遇的问题。过去这些人都认为女子婚前在性经验方面应是无知的,不过现在已采取较为积极的方法了。

据我所知,有些和平主义者希望教历史时不涉及战争,并且认为应当尽可能长久地使孩子对世上的暴行一无所知。但对这种以无知为基础的“逃避的及隐遁的美德”(fugitive and cloistered vir-tue),本人不能赞许。一旦历史需要教授,就得实事求是地去教。倘若真实的历史与我们所要传授的任何道德相抵触,那么我们的道德必定是谬误的;对于这种道德,我们还是弃之如敝屣为好。

我完全承认,有许多人——其中包括一些品德极为高尚之人——觉得如实地讲述颇不方便,那是由于他们的道德存在某些弱点之故。真正健全的道德只会由于对世上实际所发生的事情具有最充分的知识而得到加强。被我们用愚民哲学教养大的年轻人一旦发现世上竟有这样的事情时,就会转而乐于作恶,我们决不可去冒这种危险。我们若不教育孩子痛恨残酷,他们就不会避免残酷;若他们不知有残酷存在,他们就不可能痛恨残酷。

尽管如此,向孩子授予关于罪恶的知识之正确途径,并不是可轻易发现的。当然,那些住在大城市贫民窟中的人很早就会知道所有诸如酗酒、争吵、打老婆之类的事。若有其他的影响去加以抵制,则对他们或许并无伤害;但是决不会有一个谨慎的父母故意让自己很小的孩子去目睹此类景象。我认为其中的重要的原因是,这类景象引起的恐怖是如此鲜明强烈,足以影响孩子今后的一生。(www.xing528.com)

孩子由于缺乏自卫能力,当他第一次意识到小孩也会遭虐待时,不能不深感恐惧。我第一次读《奥列佛·特维斯特》(Oliver Twist)[7]大约是我14岁那年,但它已以一种令人战栗的情绪充满我的全身,如果我再小一点,恐怕是不堪忍受的。在儿童尚未长到相当大,可以某种程度的镇静面对可怖的事物之前,不应让他们知道那些事物。对于有些儿童来说,这一时期的来临将比其他儿童要早些:那些长于联想或胆小羞怯的儿童,较之那些感觉迟钝或天性勇敢的孩子,想必需要更长的保护期。在让儿童面对不仁不义的事物之前,应使他们因期望仁义而坚定地确立无所畏惧的心理习惯。选择时机和方法则需要机智和理解,这不是由一条规则即可解决的。

然而,这里还是有一些不可不遵守的原则。首先,诸如《蓝胡子》和《巨人的杀手杰克》这类故事并不包含任何与暴行有关的知识,不会引发我们正在讨论的问题。在孩子看来,这些故事纯属幻想,他决不会将故事与现实世界联系起来。毫无疑问,孩子从这些故事中所得到的欢乐与野蛮的本能有关,但在势单力薄的孩子身上,这些只是一种无害的游戏冲动罢了,并且会随着儿童年龄的增长而趋于消亡。然而,当初次向孩子介绍现实世界存在的暴行时,必须小心地选择那些务必能使孩子将自己等同于受害人而不是施暴者的事件。孩子身上的蛮性也可能使他在那种让他充当暴君的故事中感到心醉神迷。这种故事容易产生帝国主义者。但亚伯拉罕准备牺牲以撒的故事,或母熊杀死以利沙所诅咒的孩子的故事,[8]却会自然而然地引起儿童对其他儿童的同情之心。如果讲述此类故事,应以揭示古人的凶残程度为目的。

当我是一个小孩时,听过一次牧师布道。在长达一小时的布道时间里,全是关于以利沙诅咒孩子有理的证明。庆幸的是,我年龄已大到足以认为那牧师是蠢人,否则我恐怕会被吓得神经失常。亚伯拉罕和以撒的故事更加可怕,因为正是孩子的亲生父亲如此残忍地对待他。当此类故事在以假定亚伯拉罕和以利沙为品德高尚之人的语气讲述时,它们若不被忽视,就必定极大地降低孩子的道德水准。但是若当做介绍人类的罪恶而讲述,则不无裨益,因为这些故事虽然生动逼真,却是久远年代前虚构杜撰的作品。《约翰王》(King John)[9]中休伯特挖掉小阿瑟眼睛的故事也可做同样的用途。

其次,教历史时也许应涉及所有的战争,但在介绍战争时应当首先对战败者表示同情。我主张应先从能使听众自然同情失败者的战役讲起,例如,对英国儿童应先讲哈斯廷斯战役。[10]我要时时强调战争所造成的创伤及苦难。我要逐渐引导孩子在阅读有关战争的报道时不带党派偏见,并将双方都视为使性任气的笨伯。应让保姆把他们按到床上,直到学乖了才让他们下来。我要把战争比做托儿所里儿童之间的争吵打斗。我相信,通过这种方式能使孩子认清战争的真相,并且领悟到战争实在是愚不可及之事。

如果有不友善或残酷的实例引起儿童的注意,则应进行充分的讨论。讨论时,须依据成人自身赋予有关事件的一切道德价值,并总是听从以下暗示,即那些行为残忍的人都是蠢人,对任何较好的追求一无所知,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他们未曾受到良好的教养。但若儿童并未自动观察现实世界中的这类事实,我就不主张唤起孩子的注意,直到他从历史课和故事中对这类事实熟悉之后,那时我再逐渐向他介绍在他周边的关于罪恶的知识。但是我要始终使他感到:这些邪恶是可以战胜的,因为它们是愚昧无知、缺少自制以及教育不良的结果。我鼓励孩子对作恶者表示义愤,宁可将他们视为不懂得幸福为何物的蠢货。

培养广泛的同情心——若有此种本能的萌芽的话——主要是一个智力问题,它取决于注意的正确方向,取决于对军事强人及有权有势者所企图隐瞒的真相的认识。不妨试以托尔斯泰对拿破仑获胜后视察奥斯特利茨战场的描写为例。[11]大多数史家对这场战役的记载是随着战役结束而将战场弃之不顾,但在托翁笔下,通过在战场多逗留12小时这种简单的方法,将一个完全不同的战争场景呈现出来。这种做法非但不隐瞒真相,而且提供了更多的事实。凡适用于战争的做法也同样适用于其他的残酷行为。在所有这些场合,专注于道德是完全不必的,正确地叙述事件始末足矣。切勿将事物道德化,而是要让事实在孩子的心灵上产生其自身蕴含的道德。

关于爱还要再说上几句。爱与同情有别,因为它在本质上必然是有选择性的。我已阐述过亲子之爱,现在我希望进而讨论同等人之间的爱。

爱不能创造,只能被解放。有一种爱部分植根于恐惧;孩子对父母的爱就有这种成分,因为父母能提供保护。在儿童时期,这种爱是自然的,但是以后就不可取了,并且即使在儿童时期,对其他孩子的爱也不属于这一种。我的小女儿很爱她的兄长,虽然在她的世界中他是唯一曾粗暴对待过她的人。

对一个同辈人的爱乃是爱中之极品,它几乎总是从那些幸福愉快、无忧无虑的人之中产生出来。至于恐惧,无论自觉与否,都极易引发仇恨,因为在这种人眼里,其他人都被认定会对自己造成伤害。

正如现存事物所显示的那样,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嫉妒是广播爱心的一大障碍。除了幸福,我不认为嫉妒能够预防。道德的约束一经与嫉妒的潜意识的形式接触,立即显得软弱无力;反之,幸福则主要为恐惧所阻碍。有机会过把瘾的年轻人往往因父母以及所谓“朋友”从中作梗而作罢,名义上是以道德为依据,实际上是由于嫉妒。如果年轻人有足够的勇气,他们就会对那些摇唇鼓舌者置之不理,否则他们就要将自己陷入困境,与那些心怀嫉妒的道德家为伍了。

我们一直在讨论的品性教育旨在产生幸福和勇气,因此,我认为我们应当尽量让爱的源泉汹涌奔流,舍此之外的任何事情我们都不能去做。如果你告诉孩子,他们必须富有爱心,你就是在冒制造骗子、小人的危险;但若你使他们幸福自由,如果你对他们和蔼可亲,你就会发现,他们是会自然地善待他人的,而他人也同样会投桃报李。一颗真诚的爱心能证明其自身的合理性,因为它会产生无法抗拒的魅力,并引起所期待的反应。这是从正确的品性教育中可望获得的最重要的成果之一。

【注释】

[1]心理动力学(psychological dynamics)是研究推动人的各类动机(包括自然动机及社会动机)产生与发展原因的学科。——译者注

[2]埃涅阿斯(Aeneas)和安喀塞斯(Anchises)为古代希腊罗马神话中的人物。埃涅阿斯是安喀塞斯的儿子。希腊罗马神话中有所谓“埃涅阿斯冥府会父记”等故事,即反映了这种父子深情。——译者注

[3]源出《圣经·旧约·申命记》,系“摩西十诫”之一,为犹太教及基督教的诫条。原话为:“要遵照我的命令孝敬父母。”其他戒条还有不许偷盗、不得奸淫、不作伪证等。——译者注

[4]俄狄浦斯情结(Oedipus Complex)又称“恋母仇父情结”,为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学说专门用语。俄狄浦斯是希腊神话中的人物,由于命运的安排,他无意中杀父娶母。俄狄浦斯情结亦可泛指儿童恋慕与自己性别相异的父母,排斥与自己性别相同的父母的无意识愿望、情感及观念的集合。——译者注

[5]原文是:“tied to his mother's apronstrings.”——译者注

[6]当时英国社会上流传着一种笑谈,指结婚后为人妻者依然只和其生母保持亲密关系。——译者注

[7]《奥列佛·特维斯特》或译《贼史》,是英国作家狄更斯的作品,反映的是19世纪英国手工工场及下层社会的种种弊病。——译者注

[8]此处提到的数人均为《圣经·旧约》中的人物。亚伯拉罕(Abraham)是以色列人的祖先,他拟杀儿以撤(Isaac)献祭上帝的故事载《旧约·创世纪》。以利沙(Elisha)是以色列人的先知,有关他的故事载《旧约·列王纪》。——译者注

[9]《约翰王》是莎士比亚所著历史剧。——译者注

[10]哈斯廷斯战役(the Battle of Hastings)发生在1066年,系英王哈罗德二世与入侵者诺曼底公爵之间的战争,以哈罗德的失败而告终。——译者注

[11]这里指的是1805年年底拿破仑部队与俄奥联军之间的奥斯特里茨会战。俄国作家列夫·托尔斯泰在长篇小说《战争与和平》(1863~1869)中对此战作了生动描绘。——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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