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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西的私心与财产意识的影响

时间:2023-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露西坚持说她已经为善,于是她母亲告诉她,即使当她的行为端庄良好时,她的思想仍是错误的,并且引证说:“人心之诡诈超于万物之上,且是邪恶异常。”[1]于是费尔柴尔德夫人给了露西一个小本,以便当她表面为善时记下她心中“邪恶异常”的东西。与公正密切相关的是财产意识。基于这一原因,若能加以避免的话,在孩子身上培养财产意识诚为不智之举。

露西的私心与财产意识的影响

我现在要来讨论一个与恐惧类似的冲动问题,这是与部分属于本能的,且基本不可取的强有力的冲动有关的问题。在所有这种场合,我们必须谨慎从事,不可违反儿童的本性。无视儿童的本性,或希望儿童本性是别种东西,均属徒劳。我们必须接受儿童本性所提供的原料,并且不要试图以仅适用于某些其他材料的方式去对待它。

私心不是一种终极的伦理概念,对此越加分析,概念就变得越加模糊。但作为托儿所里的一种现象,它却是非常明确的,且提供了颇有解决必要的问题。倘若对孩子听之任之,年长儿童就会夺走年幼儿童的玩具,要求成人给予其更多的注意,并会全然不顾年幼儿童的失望,一味追求自己的欲望。人的自我就像气体,若无外界压力的约束,就会不断地膨胀。在这方面,教育的目标是要让外界的压力在儿童的心灵上采用习惯、观念和同情等形式,而不是采取虐待、殴打及惩罚等形式。儿童所需要的观念是公正,而不是自我牺牲。每个人在世界上都拥有一定的权利,维护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应被视为罪恶。当人们在进行自我牺牲的告诫时,其用意似乎并不指望它能完全实行,还认为它的实际效果大约总是好的。但是事实上,人们或是将这一告诫置诸脑后,或是在要求起码的公正时反而觉得罪孽深重,或是去实行荒谬绝伦的自我牺牲。在最后一种情形中,他们还会对他们所为之做出牺牲的人暗自怨恨,并且由于要求他人感谢,私心也许又会悄悄地复萌。无论如何,自我牺牲不能成为真正的信条,因为它不可能普及。至于灌输谬误以作为求得道德的手段则是最不可取的,因为谬误一旦被察觉,道德随即化为乌有。与此相反,公正却是可以普及的。因此,公正才是我们应当努力灌输到孩子思想及习惯中去的观念。

向个别的儿童传授公正的观念是相当困难的一件事,如果不是不可能的话。成人的权利及欲望和儿童相比是如此的截然不同,以至成人难以体会儿童的想象。成人和儿童为了追求完全相同的乐趣而彼此展开直接的竞争几乎是闻所未闻之事。此外,由于成人处于能够强迫孩子服从其要求的地位,所以在与己有关的事件上,他们不得不充当法官的角色,并且不会对儿童作出不偏不倚的裁决。当然,成人能够制定明确的戒律,并反复向儿童灌输这种或那种适宜的行为举止形式,例如,当母亲计算须洗濯的衣物时不要打扰,当父亲忙碌时不要喧哗,当有客人来访时不要乱插嘴等。但这些都是孩子所不能理解的规定。诚然,如果善待孩子,孩子也甘愿服从,但这不会使之产生合理的感觉。要求孩子遵守这类规定固然不错,因为决不能允许他们做个暴君,又因为必须使之明白:别人的事务对于他们自己的追求而言也是重要的,不管那些追求可能是何等的离奇。但是依照这类办法能奏效的不过是造成表面良好的举止,真正的公正教育只有在有其他儿童聚集之处方能施行。这是任何一个孩子都不应长期独居的原因之一。不幸只有一个孩子的父母应当尽其所能,为孩子寻求伴侣。如果没有其他办法可想,即使以经常离家外出为代价亦无妨。一个形单影只的孩子必定是死气沉沉的,或是自私的,也许二者依次展现。循规蹈矩的独生子女叫人看了伤心,不守规矩的则令人讨厌。在小家庭盛行的今天,这种情况就成为较之过去时代更为严重的问题。这是大力倡导开办保育学校的原因之一,后面我还将对此问题详细讨论。但是眼下,我假定一个家庭至少有两个孩子,而且孩子的年龄相差不很远,以便他们的兴趣爱好大体相同。

在人们为寻欢作乐而较劲的场合,如果某种乐趣一次只能为一个孩子享受,例如乘坐独轮车,人们便会发现,孩子很容易理解公正。诚然,孩子的冲动是要求独自享乐而排斥他人,但若成人作出儿童轮流享用的规定,儿童战胜这种本能的速度之快的确令人吃惊。我不相信公正感是天生的,但它被儿童创造出来的速度之快使我折服。当然,那必须是真正的公正,而不应存有丝毫的偏见。如果你对某个孩子的喜爱超过了对其他孩子,你必须防止你的情感影响你的一视同仁。当然,所谓“玩具应当人人有份”(toys must be equal)是众所公认的原则。

试图通过任何种类的道德训练来对付公正的需要,恐怕是极难奏效的。不要塞给孩子多于公正的东西,但也不要期望孩子接受少于公正的东西。在《费尔柴尔德的家庭》(TheF airchild Family)一书中有一章名叫“心之隐罪”(The Secret Sins of Heart),其中列举了可以避免“隐罪”方法的实例。露西坚持说她已经为善,于是她母亲告诉她,即使当她的行为端庄良好时,她的思想仍是错误的,并且引证说:“人心之诡诈超于万物之上,且是邪恶异常。”[1]于是费尔柴尔德夫人给了露西一个小本,以便当她表面为善时记下她心中“邪恶异常”的东西。早餐时,她父母给了其妹一根丝带,给了其弟一个樱桃,但无物给她。她在本中写道,当时她产生了一个不好的想法,即她的父母爱其弟妹胜过爱她。她受过教育,而且也相信应当通过道德的训练来对付这种思想。但是用此方法只能将有关思想赶人地下,以后则会产生被扭曲的奇怪效果。对她来说,正确的方法是:说出自己的想法,父母为解开她的心结,或送她一件礼物,或以她所能理解的方式说明如果暂时缺乏合适的礼物,须等到下一次。真实和坦率能够化解困难,而压制性的道德训练的企图只会使困难增大。

与公正密切相关的是财产意识。这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必须由灵活的机智而不是严格的规则去对付。事实上,一些彼此有冲突的考察使得难以对此问题划出一条清晰的是非曲直界限。一方面,对财产的爱好以后会产生许多可怕的罪恶,对丧失贵重的物质财富的恐惧乃是政治上和经济上凶残的主要原因之一。一种令人满意的状况是:若能加以避免的话,男人和女子都应当可能通过不受私人所有权支配的方式,亦即从事创造性而非防御性的活动来寻求幸福。基于这一原因,若能加以避免的话,在孩子身上培养财产意识诚为不智之举。但在进而贯彻这一意见之前,也有一些相当充足的理由,不予重视则是危险的。首先,财产意识在孩子身上是异常强烈的,他们刚刚能够抓住他们所能看见(手眼配合)的东西,这种意识就开始发展。凡是他们所能抓到的物品,他们就认为是自己的;如果有人拿走,他们就会愤怒。我们现在仍称财产为“所有物”(holding),又把“保持”(maintenance)解释为“握在手中”(holding in the hand)。这些字眼表明了财产与攫取之间的原始关系,“贪婪的”一词也是如此。[2]缺乏玩具的小孩会拾起树枝、破砖或其他所能觅得的针头线脑,并将它们作为自己的私产珍藏起来。对财产的欲望是如此根深蒂固,以至不可能对这种欲望加以打压而不发生危险。另外,财产欲还能培养小心谨慎的心理,并约束破坏的冲动。孩子对自己亲手制作物品的财产意识特别有益,倘若这种意识被禁止,其建设冲动也就被抑制了。

在人们的议论相互冲突、莫衷一是之处,我们不能采取任何明确的政策,而只能在很大程度上依据当时的情形以及儿童的天性去定夺。尽管如此,关于在实践中调和这些矛盾的方法,我们仍可发表若干意见。

说到玩具,有些应当是私藏的,有些则应当是共有的。例如,摇木马自然应是共有的。这就揭示出一个原则:凡能共享,但每次只能由一人享用的玩具,如果体积过大或过于昂贵,不便购置很多,就应当是共有的。另一方面,如果有些玩具对于某个孩子较之其他孩子更为适用(例如,由于年龄的差异之故),那么,这些玩具也许应当属于那个能从中获得最大乐趣的孩子。如果一个玩具需要小心操作,而大孩子已学会了操作术,那么不让小孩子去占有,以免损坏,无疑是公允的。应当为幼儿提供特别适合其年龄特征的私人玩具,以资补偿。两岁以后,由于孩子粗心大意而损坏的玩具不应立刻用新玩具取代,让孩子在一段时间内感受到这种损失,不失为一个可取的措施。不要让孩子总是拒绝别的孩子来使用他的玩具。一旦孩子拥有超过他现在所能使用的更多的玩具时,如果别的孩子要玩那些闲着的玩具,就不应允许他反对。但此处我应指出的是,有两种玩具应当除外。一种是易为其他孩子损坏的玩具;另一种是已被主人用来搭成建筑物,从而成为其荣耀之源的玩具。在那座建筑物被遗忘之前,如果可能的话,就让它矗立在那里吧,以作为对其辛劳的奖励。除了上述情况外,切勿让儿童养成一种对自己的所有物既不享用,又不许别人摆弄的小心眼儿,也决不能允许其蛮横地干扰其他孩子的享乐。在这些方面,教育孩子养成些许端庄的行为举止并不十分困难,而且必要时,采取断然的措施是完全值得的。不能允许一个孩子从其他孩子手里抢夺东西,即使在合法的权限之内也不可以。如果一个大孩子粗暴地对待另一个小朋友,那就宜对大孩子表现出同样的粗暴,并立刻解释你为何要这样做的原因。采用这种方法,就不难在孩子之间形成一种亲切友好的气氛,这对于防止孩子间经常性的吵闹与哭泣实属必要。在有些场合,一定程度的严厉也许是不可或缺的,这相当于一种轻微的惩罚。但是,没有任何理由允许对弱者专横暴虐的习惯得到发展。(www.xing528.com)

在允许孩子拥有若干件珍爱物品的同时,也应当鼓励孩子养成使用砖头之类玩物的习惯,只有当他使用这类玩物时,他才拥有独占的权利。蒙台梭利教具是一切孩子的共用物品,但是只要有一个孩子正在使用其中的一件,其他孩子就不得打扰。这能培养出以工作为依据的、有限的租用权利意识。这种意识不会与以后一切所需要的事物发生冲突。对于婴幼儿,这种方法却难适用,因为他们尚不具备足够的建设性。但是随着他们获得技巧,在建设的过程中使之产生兴趣将日益变得可能。只要他们知道,无论何时,只要他们喜欢,都能获得所需的建筑材料,那么他们对于拥有同样材料的其他儿童就不会十分介意。他们起初不愿和他人分享的感觉很快就会被习惯所消除。然而,当孩子相当大时,我认为,他们应当获准拥有自己的书籍,因为这能促进他们对书籍的爱好,从而刺激阅读的兴趣。在可能的情况下,孩子自己所拥有的书籍应当是些好书,如刘易斯·卡罗尔的书和《坦列沃德的故事》(Tanglewood Tales)之类,[3]而不是格调低下的作品。如果孩子喜欢无聊的读物,就使之成为共有之物吧。

以上包括的大致原则是:第一,不要因占有不足而在儿童心目中产生沮丧之感,此乃造就一个悭吝者之途;第二,当私有财产可激起需要的活动时,尤其是当它能教孩子仔细操作时,可以允许孩子拥有它。但在上述限制条件下,要尽你的可能将儿童的注意力转向不涉及私产的乐趣上去。不过即使是涉及私人的物品,当别的孩子希望能获准利用其玩具游戏时,切不可让其吝啬或爱财如命。然而在此问题上,目标是诱导儿童心甘情愿地将自己的物品借出;如果需要外界的权威来胁迫,那么所企图达到的目标就要落空了。对于一个快乐的儿童,激发豪爽慷慨的性向(generous disposition)并不困难;但是对于一个终日被愁云惨雾笼罩的孩子,他自然会固守所能得到的物品不放。儿童不是通过痛苦的经历,而是通过幸福和健康的体验去掌握美德的。

【注释】

[1]见《耶利米书》第17章第9节。——作者原注
《耶利米书》为《圣经·旧约》中的一部分。——译者按

[2]“贪婪的”一词英文为“grasping”,原意为“想抓住的”、“攫取的”意思。——译者注

[3]刘易斯·卡罗尔(Lewis Carool,1832—1898),英国作家,著名童话故事《艾丽丝漫游奇境记》的作者。《坦列沃德的故事》则为美国作家霍桑(Nathaniel Hawthorne,1804—1864)的作品。——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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