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国家在实行共有安全保障措施中创造出来的条例和制度,称之为“全危险方法”。这项管理机制与已经存在的安全管理机制有异曲同工之处。也就是说,在应对急性事件和自然灾害过程中的处理方式是一样的。无论是哪个国家,对这项管理机制的使用都是通过对表层概念的理解选取自己认为正确的方式进行处理,一些出版书籍或者论文当中的某些研究理论,经常用到“多重危险”这个词代替管理机制的名称以及名称的表面含义。
全危险方法是通过安全管理体制的发展而逐渐创造出来。欧洲一些国家的安全管理发展起始时间是20世纪70年代。当时创建的防御机制只具有预防作用。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发生以后,国家之间的战争减少,随之枪支弹药和化学药品对人们的伤害也逐渐减小,但是目前最让人们担心的是自然引发的意外灾难,并且这种意外灾难也在慢慢增多,导致社会上各机构组织人员,尤其是政府工作者正在筹备防御自然灾难的设施和计划。
例如,新西兰国家正在完善本国的防御措施,并且添加能够显示除了自然灾害的其他意外伤害可能发生的概率,创建能够显示全部危害发生概率的系统功能。一些国家使用这种防御措施之后,效果并不明显。所以,创建了与灾难相对应的不同种类和不同类型的防御机制部门。例如,澳洲国家确立了自然灾难组织机构,[2]这个机构主要负责当时最关注的防御措施建设,并且在自然灾难发生时提供给事故地点大量财力和物力,促进他们处理急性事件的反应和应对能力。
简而言之,20世纪70年代以来,欧洲一些国家的安全管理部门被安排在一起,形成一个功能强大、资源充足、处理方案完善的安全管理中心。在处理即将发生的急性事件以及自然灾害的过程中形成一项管理原则——“全危险方法”。
全面发展和实行这项管理原则有以下基本理由:(www.xing528.com)
第一,更加效率化,降低资源成本以及时间成本等。
第二,满足安全处理中心的各项供给,不论面对什么类型的急性事件和自然灾害,处理过程中最根本的需要是一致的。例如,急性事件未发生之前的预测、处理中心号码的排序、事故地点的指挥与疏散、现场急救的安排与管理、事件发生之后的重新改造等。这些环节的处理都需要其他行业,如消防、设施、信息、交通工具等密切配合。所以,这项管理原则能够满足安全处理中心的各项供给。
第三,促使处理过程中每一个环节的效率得到提高。遇到不同种类的急性事件,需要交给相对应的部门进行管理,避免出现杂乱无章的情况。因为在发生一件急性事故时,可能会引起其他事故的发生,可能会导致现场秩序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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