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作为现代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在经济和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标志着我国的行政审批改革开始步入法治化轨道,是行政审批改革道路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一)行政审批的含义
所谓行政审批,即由具有行政审批权的相关部门,按照有关人员和单位提出的行政诉求,在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查通过后,同意其开展某种活动,同意具备某种资格或者确立某种关系以及行使某种权利等。
第一,具有一定主体特征。一般来说,行政审批是针对有关人员和组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依据及政策文件等,目的是要达到具备某种资格、开展某项活动或是行使某种权利等。在做出审批决定时,对于被审批的对象,一方面对其负有一定责任,另一方面行使一定权利,这两个方面相互交汇,相互重合。
第二,具有一定结果特征。这里所说的行政审批,主要是同意有关人员和单位开展某种活动,具备某些资格或确立某种关系,使这些人员或单位得到一定益处,这是由相关职能部门准许。当行政审批部门同意有关人员或单位提出的要求,便可以按照审批结果要求,准予从事所申请的工作内容。与其普通人或单位不同的时,还可以拥有相应权利。
第三,具有一定程序特征。在有关人员和单位向具有行政审批权的部门提出申请时,行政审批机关需要针对申请方的申请内容做出相应回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行政审批过程的发起方,即有关人员和单位,在整个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审批过程创造了先决条件。如果没有发起方的申请,就不可能有审批方的审批结果。也可以这样说,行使审批权的主体部门如果没有发起方提出申请,自身不具备主动做出审批结果的职能。所以,发起方要达到某种申请目的,必须把《审批申请书》提交给具有审批权的部门。
第四,具有一定的内容特征。在发起方向具有行政审批权的部门提交申请时,经过审核通过后,便以向发起方下达《行政审批许可证》等形式,作为对审批结果的认可。《许可证》是区别于没有通过行政审批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最重要标志。它标志着得到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具有了一定的权利和资质,而这些权利和资质是法律所给予的。
(二)公安行政审批的主要内容
公安行政审批是国家行政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公安机关根据特定相对人的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和证照等形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种权利,获得某种资格的公安行政执法行为。公安行政审批曾是公共安全管理领域的主要方式,多年来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公安行政审批作为国家行政审批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在治安管理和行政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公安机关控制社会、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上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三)公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
按照现阶段的行政管理模式,依照当今有关行政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政策,在总结以往这方面经验教训基础上,有必要制定出必要的规则,以配合我们当前公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www.xing528.com)
第一,制定与公共利益相关原则。在制定行政审批的标准和规则时,首先要考虑与人们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的各个方面,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人民的利益和人身财产安全。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原则是行使行政审批权的基础。当有些行为对人们的生活存在一定隐患,并有可能侵犯人们的利益时,需设定行政审批等制度。反之,如果某些行为的存在并不对人们的生产生活构成侵害,则不必设定为行政审批项目。这里涉及与人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方面,有关乎人们健康的生产领域或产品,关于自然环境的保护以及与国家安全有关方面,还有一定规划和指标等。
第二,依据先由市场处置原则。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认可的可以进行自由贸易的规则,在当今社会形势下,需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经济在宏观调控中的主体作用,在设立行政审批项目时,如果是市场经济可以解决的项目,便不再设立审批。当市场不能自行化解时,再设立审批项目;若通过一些途径如招投标、拍卖等可以解决的问题,可无须经过行政审批。对于属于政府职能以外的项目,不再审批,交给有关单位和企业部门自行处理。
第三,按照低投入高回报原则。在制定行政审批项目时,需要对于审批的前期投入和后期回报给予充分考虑。总结以往经验可以得出,有一些项目虽然通过审批但收效甚微,而一些没有通过审批的项目,却收到很高的回报。经过对美国这方面的研究发现,美国对于审批对象的要求是要尽可能地发挥其最大的社会经济价值。由此可见,在设立审批项目时,要对投入产出比进行测算,要把一些投入产出比高,可以带动经济发展的项目给予大力支持,反之则予以取消。
第四,履行权责一致原则。当今社会,各行各业都要求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履行的职责是一致的,而对于行使审批权力也同样适用。对于具有执法权力的公安机关,在享有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必须说明的是,凡是承担不了后果和责任的审批项目必须取消;如果前期的审批只能顾及审批项目的初始阶段,而做不到对之后进行长期监管,那么这项审批也应取消。还要考虑的是,在做出审批决定后,要针对某一项审批出台相应的复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以此促进享有权力和承担责任的高度统一。
第五,遵循依法审批原则。在设立行政审批项目时,公安机关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无论是哪一级的公安机关都无权任意设立审批项目,凡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法律法规、地方法规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审批项目一律不准设立。通过法律法规,使审批程序合理合法。对于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解决的有关事项,可以不设立审批事项;能下放的权力要尽量下放;能简化的要简化,方便人们办理审批手续。
(四)公安机关具备的基本条件
对可以行使行政审批权力的公安机关有以下几项要求:
第一,可以实施外部行政管理职权。按照有关行政机关具体行使的不同行政管理职能,把行政机关划分成内部行政机关以及外部行政机关。所谓内部行政机关是指各级政府的办事部门和咨询部门等,具有隶属关系等对行政机关系统所包含的人员和事务进行管理的机构。所谓外部行政机关是以各个级别的人民政府和具有管理权力的政府部门等为代表,可以按照法律等授予的权力而对公民及有关组织进行管理的部门。公安部门履行行政审批权力是公安机关针对社会上的事务行使管理权力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是实施的外部行政管理职权,所以要通过这些机关的实施才能实现。
第二,能够实施行政审批权。这里所说的行政权包含很多方面,概括地说,是指行政机关行使的关于管理社会事务的职权,涵盖行政检查权、行政立法权、行政审批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征收权、行政征用权等。由公安机关行使的行政审批权是由公安机关利用行政审批手段进行社会管理的权力,是特定的行政权,由法律等授予权力。一般表现形式有,由公安局向下属派出所授予一定权力而代表公安局履行一些职权,这里的职权是由公安机关按照法律所要求的范围内向派出所授权,并由派出所代替公安局行使有关权力,需要强调的是,派出所原本不具有行政处罚的权力。
第三,按照职权所规定的范围行使权力。按照我国宪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要求,公安部门在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过程中履行行政职权,不具有超出职责权力范围,超出部门则履行公安部门的行政审批权力,在法律所规定的职责和权力范围中实施。比如,有一个制造枪支的企业,在制造过程当中,如果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要求,自行制造出无号、重号、假号等枪支,公安部门则按照法律要求没收其制造枪支的许可证,而不具有吊销其营业执照的权力,因为这些权力是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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