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安全管理手段的概念和种类
为了达到管理目标,在管理活动中需要借助一些工具,以保证顺利实现管理功能。这些工具叫作管理手段。有的管理手段虽然不相同,但却适用于同一管理模式,有的管理手段虽然相同,但是可以服务于不相同的管理模式。
国家在公共安全管理上,为了达到公共安全管理目标,以维护公共安全,依照法律对国家公共安全秩序进行控制,控制的方法总称为公共安全管理手段。
公共安全管理的主体与客体之间需要用公共安全管理手段作为连接和桥梁,无论是时间还是理论,公共安全管理手段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国家对公安机关的公共安全管理部门赋予公共安全管理权,对人民警察赋予公共安全管理、预防犯罪、公共安全事件和公共安全事故的责任。
公共安全管理手段不但是由国家法律规定,而且由管理对象的特性和客观规律公共安全管理主体履行的管理职能决定。所以,要充分发挥和利用公共安全管理手段的作用和功能。如果管理主体放弃和离开这些手段和措施,或是运用不当,则难以完成管理任务,难以达到维护秩序治安和预防犯罪等目的。
现代管理理论中的基本管理手段,分为以下五种:
第一,行政手段。依靠行政组织具有的权威性,行政手段通常以指示、命令等强制手段。对管理对象做出直接影响,管理过程灵活、快速、有效。能够实现组织内部的统一目标、统一行动、统一意志和对全局的有效控制。
第二,经济手段。行政机关通常利用物价、税收、利率等经济作用,对经济的运行规律进行管理和调节。从本质上来讲,经济手段是通过对管理对象经济活动的利害关系,通过利益进行间接管理的一种方式。在如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调整市场机制从而引导经济组织和企业在活动上符合宏观经济发展目标。
第三,法律手段。在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领域之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规章制度,以通过法律规范以及有法律规范特性的行为进行管理,就是法律手段。法律手段能够推动行政决策目标法律化的加速实现,通过这种形式加速管理目标的达成。
第四,激励手段。对被管理对象进行惩戒与奖励,达到行政管理目标的方法,叫作激励手段。该手段能够调动管理人员和管理对象的积极性,挖掘管理对象的潜力,同时能够预防行政人员违法乱纪的发生。
第五,引导手段。通过非强制手段让行政人员自觉自愿地从事政府鼓励的活动和工作,叫作引导手段。使用方式有说服劝告、启发教育、树立典范、建议协商、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5]
(二)公共安全管理手段的特征表现
公共安全管理的主体能够依法采用管理手段维护公共安全,在行政管理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不但具有一般行政管理手段的共性,也有自己的特征。
第一,权威性。公共安全管理手段根据法律法规、制度、和客观规律,提出固定的科学规范手段;是法律和国家提供给公安机关的独特权利;也是法律规定范围内,治安管理部门可以选择和使用的,同时其程序和原则是由法律法规所决定。(www.xing528.com)
第二,强制性。国家警察权力是公共安全管理手段的依托。人民警察拥有警察权,不仅是国家治安的行政力量,也是国家赋予其真相执法活动的特殊权利。警察权的特点是拥有国家强制力的后盾。这使得公共安全管理手段不能独立于警察权而存在。此外,其强制性是由治安管理实际情况而决定。社会关系具有危险性、复杂性、紧急性特点,如果没有了强制性,那么公共安全管理手段的作用则很难发挥,维护秩序和社会安全的目的也将难以达到。
第三,目的性。公共安全管理手段具有一定目的性,是为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治安秩序,从而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这些公共安全管理手段能够把人们的行为,约束在符合法律法规的秩序之内,从而保障社会治安稳定。这一目的性能够促使公共安全管理方法和措施进行不断改进和完善,更加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
第四,预防性。预防是公共安全管理手段的重中之重。预防性能够合理有效地预防治安事故与违法犯罪,通过采用行政管理手段,加上辅助秘密手段,实现对社会的控制,防治犯罪和违法的渠道,是公共安全管理最基本的任务,也是重要特征。
第五,多样性。由于公共安全管理对象复杂、管理范围广泛,公共安全管理手段不但需要行政法律约束,更需要教育改造,公开秘密手段双管齐下;经济技术手段并驾齐驱;单一复杂手段综合使用。这种多样性,不仅能够控制宏观和微观的管理,还能够将公共安全管理手段合理地交替使用。
第六,互补性。公共安全管理手段具有不同的作用范围,也有不同的效用,这种局限性需要依靠其他手段进行互补。通过公共安全管理手段的互补性,更好地实现公共安全管理目的。
(三)公共安全管理手段原则
公安机关和民警在使用公共安全管理手段和权力时,需要注意以下原则:
第一,依法。法律是一切公共安全管理手段和权力的前提。公安机关和民警首先要在自己的权力范围之内行使这些权力;其次,对待管理客体要注意条件和使用的时机和程序,要依法行使权力不能滥用职权;再次,在执行公共安全管理手段和权力时,不能侵犯被管理对象的法律权利,如有侵权行为发生,要立即执行纠正,及时采取弥补措施。只有依据国家法律进行权力的使用,才能有效践行权力。
第二,适时。在执行公共安全管理任务时要把握时机,恰当其时。由于社会秩序受到多方面因素影响,一旦发生危害治安秩序的问题时,可能会迅速发展、蔓延、扩散,对公共社会利益造成损失和危害。所以,在执行相应手段和权利时,应该抓住时机,及时作出相应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社会治安,或者把危害损失降到最小。
第三,准确。不同的公共安全管理权力和手段,适用于不同的条件和对象,虽然有一些公共管理权力和手段在使用时具有相似之处,但是如果处于不同情形之下,使用的手段也不尽相同。使用恰当的手段,需要考虑天时地利,要因事制宜,尽量避免和减少负面效应,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
第四,适度。在执行公共安全管理手段时,不可以草率鲁莽,而是需要根据被管理者的主观条件、客观条件、环境适当地使用。否则,很可能达到事与愿违、适得其反的效果。
第五,相关。系统地运用公共管理手段和权利,通过把不同的手段进行综合使用,发挥出公共安全管理权力和手段的最大作用,达到最理想的效果。
第六,监督。在执行公共安全管理权力时,为了保证执法行为的公正合理,必须接受监督。所以,在公安机关、民警执行公共安全管理手段和权利时,需要认真并自觉接受社会上上下下的监督,尤其是司法机关和社会大众的监督,促使公安机关和民警更加正确和规范地使用国家赋予的权利,也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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