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公共管理建立与民防时期

公共管理建立与民防时期

时间:2023-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战争因素,西方国家建立了民防组织,成为公共安全管理的雏形组织,为日后建立正式公共安全管理体制开创了先河。如新西兰的民防组织,后来演化成民防部,一直承担着国家公共安全管理的全面领导责任。目前民防仍是国家公共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由于战争发生频率远没有其他灾难来得高,早期民防才未能成为公共安全管理的主要部分。应急事态防范计划因为新西兰发生空袭的频次减少,改名为“民防”;管理也交由内政部接手。

公共管理建立与民防时期

战争因素,西方国家建立了民防组织,成为公共安全管理的雏形组织,为日后建立正式公共安全管理体制开创了先河。如新西兰的民防组织,后来演化成民防部,一直承担着国家公共安全管理的全面领导责任。现将有关民防的概念与沿革说明如下。

(一)民防的公共安全管理的基本职能

《日内瓦公约》于1949年签订,于1977年的附加议定书中指出,“民防”的意思是履行下述人道主义任务的一些或全部,旨在保护人民对抗危险,帮助其从敌对行动或者灾难性的影响中获得平复,并提供必要的生存条件。这些任务包括警告、疏散、临时收容所管理、灯火管制措施管理、救援、医疗服务、消防、危险地区的检测和标识、消除放射性污染和类似保护性措施、紧急膳食和供给的提供、在混乱地区秩序的重建和保持的紧急援助、公共事业设施的紧急修理、死亡的紧急处置、帮助保存生存的民生必需品,及完成以上提到的任何任务所必需的补充行动,包括但不限制于计划和组织。根据上述概念,民防包括以下三个主要功能:

(1)保护人民应对敌对行动或者灾害的影响。

(2)援助人民从敌对行动或者灾难的实时影响中重建。

(3)为人民提供必要的生存条件。

由此可知,战争是危及公共安全的极端状态,各国早期的民防仅仅是针对战争的唯一目标。目前民防仍是国家公共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由于战争发生频率远没有其他灾难来得高,早期民防才未能成为公共安全管理的主要部分。

(二)民防组织的开端阶段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出现民防组织的国家。英国从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率先发起平民组织,针对空中轰炸危机,给予平民防控知识培训,通过自我防御的方式加强防备,这便是民防的开始。但是,当时空袭并不严重,人们并没有应对威胁的较强意识。直到一战结束后,空袭发展快速,英国民间对防空开始重视,引起政府关注。

“空袭防范委员会”(Air Raid Precautions,简称ARP)是英国在1924年成立的防空机构,隶属于皇家防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避免平民在战争发生时遭受轰炸。随着欧洲紧张的局势,引发战争的可能性极大,英国政府在1935年拿出100万英镑用以购买民防装备,给予空袭保护。此外,为协调政府应对空袭,成立空袭预防局。该部门隶属于内政部,同时号召当地政府组织空袭防范委员会。至此,具有一定组织性的民防事业就此诞生。

由于这种组织处于首次组建,成员由平民和军人构成,且各占一半人数。在1938年,时任内阁大臣的约翰·安德森勋爵(Sir John Anderson)对空袭预防局进行领导,任命大多数退伍军官作为联络员和地区专员。同时,由一些与军事区划相关大区构成国家,而且任命一位专员领导该区,具体开展民防及军事行动工作。

一些退伍军人、社区代表、地方名流等人构成地方空袭防范委员会,经地方专员领导,紧密配合政府、军事部门及居民社区,进而发动居民展开预防工作。民防活动在二战时期的不列颠战役中,有效应对了希特勒德国的空袭,体现了十分强大的防御作用。

效仿英国创建民防组织,新西兰在防空历史上也有值得称赞的一项举措。英国在19世纪30年代中期,将防空组织命名为新西兰应急事态防范委员会,该组织隶属于不列颠帝国防御委员会,其中包括国防代表、警察部门及内务部等成员代表。1936年7月,委员会将空袭、毒气进攻及地震作为预防目标,其中地震被列入民防中,是区别于其他任何国家的不同之处。

1937年,新西兰防范委员会扩及空军、人口普査与统计、劳工部代表,并得到首笔1000英镑的拨款。两年后又出版两个指导手册,分别关于市镇政府和乡村政府如何应急敌人进攻、瘟疫、地震和其他自然灾害方面,虽然民防重点仍以应付敌人进攻为主,但针对其他灾害的公共安全管理责任也更加具体及明确化。

随着战争的发展,政府对民防管理提出更高要求。1938年,民防由内政部部长开展应急事态防范计划,随着欧战爆发,主要负责部门交由全国兵役部(Ministry of National Service)部长负责,惠灵顿作为最高机关所在地,整个新西兰都被相关地区机关占据,布控严密。(www.xing528.com)

日本的空袭频次因为珍珠港事件的影响而变得更加严重。政府开始实施一系列防御计划,比如为了预防火灾险情,实施火灾警戒计划,应急事态掩蔽所条例(Emergency Shelter Regulations)得以颁布,目的是保护公共和工业建筑;随后成立应急事态防卫团(Emergency Defense Corps),目的是有效推进应急事态防范计划,其成员构成必须为18~65岁男子。下属的家园防卫队(Home Guard)和应急事态消防局(Emergency Fire Service)则针对女性招录,并规定一旦加入不得随意退出。其他地区相继成立巡守队,开展日常防范工作。

应急事态防范计划因为新西兰发生空袭的频次减少,改名为“民防”;管理也交由内政部接手。尽管该系统并没有发挥应急敌人进攻职能,但是却在1942年6月和8月惠灵顿和维拉拉帕(Wairarapa)防御了地震,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新西兰民防向公共安全管理部门转化。

(三)民防组织的成熟阶段

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及英国等各国建立民防后,并没有充分发挥应急敌方进攻的作用,加之两次世界大战并没有影响到美国,导致长期性的全国民防组织并没有在1949年后出现。二战后出现了紧张的国际局势。美国因为苏联战后试爆原子弹,并借机通过意识形态威胁苏联,妄图通过“美澳新安全条约”和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组织西方各国家,针对苏联发动核战争。随后,美国从1949年12月开始,相继推出一系列立法给予苏联政治打击,[4]比如隶属美国国防部联邦民防管理总署(Federal Civil Defense Administration,简称FCDA)成立;由国会通过的“联邦民防法”(Federal Civil DefenseAct),对联邦民防管理总署的权限加以确定;依照“国防产品法”(Defense ProductionAct),工业分散布局的方针能够得到规范。苏联在朝鲜战争爆发后的一段时期,受核战争的威胁更加严重,促使一些西方国家对民防组织的构建极为重视,纷纷进行重建。比如新西兰在1953年,对地方政府的权力和责任遭受核打击时给予一定立法规范。这种规定是通过“地方政府应急事态授权法案”(Local Authorities Emergency PowersAct)得以实施。无独有偶,澳大利亚在第二年根据相应立法,众多的民防组织在各州纷纷建立。其组织特点更加完善,规模更大,参与人员更多。

美国民防体制同样是在该时期创建而成。创建的民防组织经联邦民防法授权,其中起草预案由联邦民防管理总署负责起草,基本服务方向为培训、协调并指导州及以下行政区划,并给予其二分之一供给和装备的采购费用支持。另外,与联邦民防管理总署有着相似的是国防动员办公室(Office of Defense Mobilization),该机构主要是对战争物资及产品进行动员,核心的一项功能是“应急事态准备”。直到1958年,民防与国防动员办公室(Office of Civiland Defense Mobilization)成立以上两个机构,分工方面也由多数州政府指派相应专人开展民防工作,并以民防主任作为社区的统领开展相关工作。这样,社区中出现的民防项目便得到快速发展,其中负责技术协助的是联邦民防管理总署,而且社区和个人修建防核弹掩体也得到政府鼓励。

1953年5月2日,历史上发生在乔治亚州四个县的龙卷风灾难影响较大。时任总统艾森豪威尔发布灾难状态,这种由总统对灾难及应急事态进行宣布的时代正式开启。直到肯尼迪上台,国防动员办公室宣布不再享有应急事态的准备功能,而是交由在白宫设立的应急事态准备办公室进行接手,主要对应急自然灾害进行负责,而隶属于国防部的民防办公室(Officeof Civil Defense)则主要担负民防职责。从此以后,从民防体系中出现的公共安全管理机构在美国得到更好地发展。尽管新西兰对“地方政府应急事态授权法案”实施颁布措施,而忽略了地方政府对民防组织的创建行为,而是仅在发生应急事态时,通过内务部以书面指示的形式进行创建,显然,这种机构并不能高效地发挥作用,一旦应急事态发生,地方政府需要担起所有责任,违背公共安全保持法的精神内核。

新西兰中央政府迫于反对派的压力,对立法进行了改善,并在1954年4月,通过内阁制定“重大应急事态中政府的行动”(Government Actionina Major Emergency,简称GAME)的方案,明确应急事态中发挥中央政府各部门的相关责任。关于民防的具体阐述,新西兰政府在1958年通过发表“防条评论”白皮书,“民防方案的编制应该享有优先权”被正式提出,并对民防部建设提出相关建议。其中,详细阐述了关于建设民防的理由:民防预案中必要的职责是预防核问题威胁到平民安全,并给予平民一定的教育保护。核武器的污染无处不在,甚至是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引起极大关注。

这种威胁已经引发政府及民防的极大关注,内政部在1959年4月设立了民防部(Ministry of Civil Defense),主要管理对象是以往的民防计划事务,其中民防部主任(Director of Civil Defense)由内政部部长担任。该部门设立在内政部,国防部部长负责相关的管理事务,这样便凸显出该部门承担的责任倾向于军事,而不是灾难。但是,该机构的建立促进了新西兰公共安全管理,为以后的一般民防机构的形成奠定组织基础。到了1962年,民防法在新西兰创建,该法案规模庞大而全面,基本上由5个部分、59个条款构成,规定范围较广,基本涵盖地方政府的职责和权力、全国紧急状态或重大灾难的宣布、行政管理等不同事项,分为自然灾害、军事打击两类应急事态。另外,涉及经费支出,则基本遵循地方及中央财政补贴原则。如此一来,关于新西兰对公共安全管理体制的建设,基本得到完善。

(四)民防与公共安全管理关系解析

民防最早主要面对危及公共安全方面的战争状态,是一种特殊的公共安全管理类型。尽管这种类型并非后来的公共安全类型,但是却为公共安全管理体制提供了相关依据。具体可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西方历经几百年,没有形成一种将公共安全作为目标的管理体制,国家由相关法律制度及警察构成,体现的是政治统治意志,而民防理当将政府的公权力作用于民众安全方面,为民谋福利,但是两者在特定历史时期,出现了背道而驰,公共安全被当作个人及群体的保护者,而非政府职能。随着战争的肆虐,人们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影响至整个国家,这时需要政府担当起民防责任,将政府的公信力作用于民防工程,且以立法的形式组建相关结构,从而形成制度化的民防体制。

(2)建立一种民防体制,需要赋予公共安全管理条件依据,不论从管理组织、干部还是物质基础等方面,这些基础的夯实都需从立法层面进组织机构创建,对相关政府及社会组织的责任、义务及职责进行制定,从而得到行动方案;对物资及基本装备进行采购并存储,对具备消防、急救、救援及疏散等专业知识的人员给予一定培训。

(3)民防提高了平民参与公共安全的意识,平民既能够学习到自救、互保及互救等技能,又能树立良好的安全意识,增加其参政议政的能力,对政府决策产生了积极影响。

但是,公共安全职能不同于民防,民防与公共安全管理职能之间具有重大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①不同的管理深度。民众的生命安全是民防关注的,这是其核心特点之一,而公共安全管理则是除了关注民众的公共安全管理,还会大力关注其生命线的基础设施、生产生活秩序及财产;其既具有对应急灾难加以关注,又对灾情及灾后人们的内心情感给予一定精神抚慰;②不同的管理目的。采用政府公权力,重建并保护公共安全是公共安全管理的实质,其目的是为全民谋福利,管理对象涉及一切妨碍全民幸福的突发事件及重大应急事态;对社会稳定的追求。但是,最初的民防基本宗旨是保持一个国家的战力和国民的士气,从而使得政权得到稳固;③不同的管理范畴。民防不同于公共安全管理,前者是关联战争,主要管理战争诱发的公共安全事件,属于短期性;后者是全方面管理公共安全,属于长期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