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安全管理时期的界定,通常是对政府实施公共安全管理规范的前期,或者成立专门具有公共安全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所在时期。换句话说,该时期的基本特征是当一个具体灾难发生时,通过立法机构或政府机构给予一定行政或立法管理,但是规范这种灾难的持久性不强,缺乏较为普遍性的管理责任以及义务。该立法及政府行为并未以一种制度的形式出现,但是从灾难的处理效果来看,人们已经从心理上对政府的公共安全管理职能有了一定认识,从而给以后的公共安全管理提供了可供借鉴的依据。
提及美国早期公共安全管理,可追溯至1803年。事情发生在新罕布什尔城的一场严重火灾,当时损失惨重,单纯依靠灾民自身实难自救,城镇的救助职能无法发挥作用。事态的严重性上报至联邦政府,此时,联邦政府的举动势必影响局势走向,如果联邦政府置之不理,政府的威严将会扫地;如果采取有效措施,则将开启行政先河,通过立法得到许可。美国国会选择了人道主义救助,采用法案,发动政府解决灾难,拿出物资救助该城镇。此次立法救灾被写入美国救灾历史。这种举措从三个方面奠定日后影响力:①这种联邦方面的救援并非属于制度范畴,而是一般个案,并且是以法案授权的方式展开的行为,属于非一般的行政行为;②对于地方灾难,可由联邦政府给予立即救援;③给予发生灾难的个人及社区以救援,政府责无旁贷。
美国从1950年开始,以“灾难救济法”作为立法标准,先后从飓风灾害、洪水及其他灾害中实施援助,基本涉及128项法案之多。无一例外,这些法案均是将灾难救济法作为立法依据。
在新西兰发生的多种灾害中,频次较多的有地震、飓风及洪水,这些灾难是该国获得独立前,当地殖民政府采取公共管理方式得以解决。影响较大的一场火灾发生在霍克湾的哈斯丁斯和纳皮尔,火灾致人员伤亡260人。当时主要依靠当地政府、社区及家庭应对灾难,但是囿于有限的救灾能力,所以于事无补。尽管组织发起“公民委员会”救援机构,实施救援和安抚工作,但是在缺乏权威支持情况下,并不能有效发挥救援功能,当地殖民政府因为没有法律支撑,无法对救援提供帮助。(www.xing528.com)
基于以上情况,奥克兰处于全球性经济危机中,社会动乱频发。在1932年,公共安全保持法(Public Safety Conservation Act)经殖民地议会授权,给予政府相关权利,政府不管所辖国土的何时何地,现场高级警官均可在殖民地政府控制重建之前,对任何必要指令进行发布,从而保证维持秩序、保护财产及维护生命的有效性。但是,这一法案对自然灾害的应对还是处于无权状态,并不能借助当地公共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立法,如果以后再发生像霍克湾的灾难,依然只能靠地方机构给予力量微小的救援。
另一个深受自然灾害颇深的国家——日本,在明治维新前,灾荒时有发生,加之国土面积小,物资匮乏,即使粮食大丰收,依然饿殍遍野。所以,日本历史上发生的农民起义,多是以“米骚动”形式出现。在德川幕府时期,对于灾害的抵御措施由将军发号施令,通过人民备荒的方式应对灾难。政府对灾荒基于大力支持,为此,日本在1880年颁布了最早的防灾法——“备荒储备法”。改法的颁布,主要包括储备物资及粮食,从而预防灾害发生时,补充人们饥荒所需。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日本相继颁发了“河流法”“防砂法”“森林法”“水灾预防组合法”及“治水费资金特别会计法”等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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