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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媒介融合法制建设简介

时间:2023-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世界上早于中国进行媒介融合传播法制变革的地区和国家有很多,其中最为典型的为欧盟、英国、美国和日本。这一法案建立了电信、广播、电视等产业之间融合的基本框架,被视为推进美国三网融合的基石性文件。这次法规修订可视为日本进行融合媒介规制的先声。2004年3月,日本正式公布《u—Japan计划》,提出加快信息通信网络设施的全面升级,通过广播电视数字化、通信网络的宽带化和IP化,加速网络和媒介的融合。

西方国家媒介融合法制建设简介

目前世界上早于中国进行媒介融合传播法制变革的地区和国家有很多,其中最为典型的为欧盟英国、美国和日本。欧盟早在1997年12月就发布了《电信、媒体、信息产业的融合及其对规制的影响——迈向信息社会之路》绿皮书,随后经过两次社会公开咨询,最终自2002年4月开始至2003年6月构建起了欧盟地区的媒介融合法制管制框架。该框架包括一项一般性的管制架构指令、七项特殊指令、一个决定和两个行政文件。其中,一般性的管制架构指令为《电子通讯网络与服务共同管制架构指令》;七项特殊指令为《电子通讯网络与服务许可指令》《电子通讯网络与服务接取与互联指令》《电子通讯网络与服务普及服务指令》《电子通信隐私权指令》和《电子通信网络和业务市场的竞争指令》;一个决定为《无线频谱决定》;两个行政性文件为《关于市场分析和重大市场支配力计算的原则》和《重申实施未来电信管制框架的建议》。这套新的管制架构要求欧盟各国遵照指令规定在2003年7月25日以前完成国内立法程序并付诸实施,所以又被称为欧盟《2003年通讯法案》。2002年4月,欧洲议会及理事会通过的《共同管制架构指令》指出,现行欧盟电信产业的法律架构设计的主要焦点应放在创造竞争的市场及新进业者的权利。新的管制政策必须考虑市场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及使用者需求的变化,尤其是电信、媒体及信息科技产业的融合,并在确保消费者的基本权利继续受到保护的情况下,尝试在市场的各部分(尤其是地区市场)强化竞争。[1]

英国于2000年12月发表《通信新未来》的白皮书,在首次提出要根据新情况调整信息传播的监管机制后,进行了一连串传播法制变革。2002年3月通过《OFCOM法案》,后又于2003年7月通过由贸易工业部和文化媒体体育部共同拟定的英国《2003通讯法案》。通讯法案将欧盟指令中的水平层级规制架构引入,大幅取代英国的《1984年电信法》和《1998年无线电信法》,并修正了《1990年广电法》《1996年广电法》等相关条文。通讯法案主要进行了四个方面的改革:一是授予2002年开始筹建的传播通信办公室(OFCOM)取代原来的广播电视委员会、独立电视委员会、电信办公室、广播管理局和广播通讯代理局5个部门,全面统一监管英国信息传播领域的权力;二是在全国放宽了跨媒介所有权限制;三是确保公共服务媒体在英国仍居重要地位;四是进一步厘清频谱使用的机制。[2]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为信息传播产业的融合制定产业政策框架的国家。早在1993年,美国就提出“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行动计划,旨在建立一个高效的融合各种业务的信息网络。1994年9月,美国信息基础设施专家委员会发表《“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行动计划实施情况报告书》,提出33项具体措施。在此前后,美国又相继出台了“全球信息基础设施”计划(1994年3月)、“下一代互联网计划”(1996年10月)、“互联网Ⅱ”(1997年10月)和《美国政府保护重要基础设施的白皮书》(1998年5月)。尽管这些方案并未直接提出具体的产业融合政策,但孕育着美国新的融合媒介产业框架。美国国会在1996年通过《1996电信法案》,对1934年的旧法做了全面修改,是美国60多年来传播通讯法律管制革新的重大里程碑。这一法案建立了电信、广播、电视等产业之间融合的基本框架,被视为推进美国三网融合的基石性文件。《1996年电信法案》最引人关注的变革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开放本地电话市场,打破了电信、信息和有线电视业的界限;二是放松广电媒体交叉所有权规制,允许电视网经营和拥有其他广播电视网,允许无线和有线电视的跨媒介所有权;三是在全国性市场上,个人、公司、组织可拥有的无线电视台的数目、受众人数的上限由原来的25%调升到35%;四是针对普及服务的定义和基金组成方式,做了大量实际性的改革,以便能适应新的市场竞争局面,以符合数字化时代普及服务的定义。但该法案没有提及报纸和广播、广播和电视跨媒体拥有权的问题。于是,2002年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CC)又对传统媒介之间跨媒介经营松绑,取消了报纸和电视、广播和电视的交叉拥有权的限制。[3](www.xing528.com)

日本在1989年对1950年颁布的《电波法》和《广播电视法》予以了修订,对卫星广播电视的信号传输和节目内容实行分别许可、分离监管的政策。这次法规修订可视为日本进行融合媒介规制的先声。2001年6月,日本又颁布了《利用电信服务广播法》,允许电信业者跨业经营广电业。同时还制定出台了《促进开发通信广电融合技术法》,致力于推进融合技术的开发和推广。2009年8月,日本IT战略部和总务省决定把以前颁布的通信、广电行业的9部法律整合为《信息通信法》,试图建立起未来的融合法律规制框架。该法案包括“信息内容法”“传输业务法”和“传输设备法”三个部分。[4]

日本于2000年通过《IT国家基本战略》,正式确立IT立国,这是日本制定融合产业政策的发端。2001年,日本出台了《e—Japan战略》,重点发展网络基础设施、电子商务、政务和人力资源储备,集中关注信息技术的应用与使用效率的提高。2004年3月,日本正式公布《u—Japan计划》,提出加快信息通信网络设施的全面升级,通过广播电视数字化、通信网络的宽带化和IP化,加速网络和媒介的融合。2006年日本又通过《新IT改革计划》,目标是建设每个人随时随地都能切实感受到IT好处的社会。2009年7月,日本颁布了《i-Japan战略2015》,描绘出日本如何运用IT打造未来社会的蓝图,为的是让数字信息技术融入社会每一个角落。[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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