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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运河文化演进70年:江苏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策

时间:2023-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非遗和体验式消费相结合,是非遗生产性保护的一种方式,如无锡鸿山非物质文化遗产“清白团子”的打造。

大运河文化演进70年:江苏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策

一、优化保护运行机制

(一)增加政府和社会资金投入

政府对非遗项目的扶持主要体现为资金的投入和政策的倾斜。非遗传承保护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财政扶持是首要的。政府要继续加大扶持力度,增加财政资金投入,保障非遗的基本存续条件。此外,政府要出台相关金融政策,争取社会金融机构投入资金,汇聚社会资源,构建非遗投入的金融融通机制。

(二)加强政府多部门协同配合

非遗传承、保护和发展涉及面广,不能仅仅依靠文化部门的一己之力,还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开展非遗生态化传承保护工作,关键在于各地区、各部门的协同配合。比如,地方传统戏曲项目的传承保护涉及多地、多点、多层级,要做到单体传承保护和群体传承保护并重,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传统医药的传承和保护涉及文化、卫生、体育、食品工商、质检等行业主管部门,各部门必须做好协同保护,才能实现预期目标。作为我国传统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需要得到更好的传承保护,应该给子孙后代留下一些可看、可听、可用、可玩味品鉴的文化记忆和文化资源。因此,我们需要努力改善非遗文化项目的存续生态,建立健全非遗文化传承保护的社会机理,营造良好的非遗文化发展环境,为非遗文化的可持续传承、保护和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培养

非遗传承保护的关键因素是人的因素,这是物质文化遗产与非遗传承保护的根本区别所在。就非遗而言,人在技在,人亡技亡,培养人才与非遗传承保护同等重要。江苏既要加大非遗传承人的培养力度,提高他们传承非遗的尊严感和幸福感,又要加强非遗管理人才的培养,指导他们用专业的思路、专业的眼光、专业的技能从事非遗管理工作。非遗人才培养要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注重国际交流与国内研讨相结合,注重高校培养和专业培训相结合,以先进的文化理论培养适应新时代江苏文化发展的专业化非遗传承保护人才。

(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教育

对于广大人民群众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提高离不开广泛的教育和宣传。要在学校以及整个社会形成积极了解、学习,进而形成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相关资料采集和编辑出版机构应当积极出版适合各个年龄阶层需要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书籍教材;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各种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讲座以及现场表演活动进学校;各社会组织团体可以充分运用互联网、微信、微博等现代技术以及组织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区活动等方式,不断努力提高和强化大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与意识。

二、加强生产性保护

2015年12月出台的《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首次正式提出了“生产性保护”概念。生产性保护是指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通过扶持、引导、规范项目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加强生产性保护可以避免非遗传承与保护主要依赖政府财政输血的现状,切实增强自身的造血功能,从而提高非遗保护的持续性。在当前消费社会的大背景下,非遗保护尤其要与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紧密结合。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生活

“日常生活的审美呈现”是费瑟斯通等学者对后现代日常生活景观的一种理论分析或描述。重要的是,“艺术不再是单独的、孤立的现实,它进入了生产与再生产过程,因而一切事物,即使是日常事物或者平庸的现实,都可归于艺术之记号的,从而都可以成为审美的”。由此,传统技艺通过现代改造,重新走入日常百姓的生活,这是非遗产品得以延续的一条创新之路。非遗产品将日常生活、审美情趣、文化特质有机地联系起来,表现为精神生产的物质载体。因此,非遗产品通过对传统工艺的改造,能够让它们变得更实用,更具美感,更富有现实价值。与高端定制的大型手工制作相比,生活化的小物件由于价廉物美更受青睐,容易使人去购买。例如,精致婉约的扬州剪纸灯,剪纸图案和材料更加多样化,还把先进的声光电技术引入花灯制作之中配合观众互动,既是艺术品又是生活用品,原本只是收藏品的剪纸也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衍生化

衍生化就是指以市场为导向,在坚持老工、老料以及尊重工艺规律的前提下,非遗技艺通过授权和复制以机器化生产等方式来制造衍生品,为社会提供兼具文化底蕴、审美价值和实用功能的生活消费品。衍生化拓展了传统非遗项目的运用空间,既保留了传统手工艺的韵味,又结合了现代时尚感,同时也降低了产品的价格,从而能够让更多人关注。如漆器是一种用生漆涂敷在器物表面作为保护膜的工艺品,它以众多不同造型的日用品为胎体,颜色各异,光彩照人,精美异常,能产生富丽华贵或是朴素高雅的艺术美感,激起心灵的智慧和精神的享受。扬州漆器通过不断探索传承和创新之路,相继推出了与现代家居匹配的漆画、融会多重技法的红雕漆山籽雕等产品,在文化消费中更好地传播和传承非遗。另外,通过对非遗题材和元素的挖掘和加工,大量运用于影视动漫、游戏等文化创意产业中,这种产品开发模式业已呈现出一种兴旺发展的态势。如白先勇先生制作的青春版昆曲牡丹亭》在服饰和舞美设计上就提取传统文化元素,同时注入现代审美,因此受到广大观众尤其是年轻观众的喜爱。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体验化

消费者成为生产过程的一部分是消费社会的一大特征。消费者不仅仅把目光集中于成品,还希望自己能够身临其境真实地参与到项目的环节和过程中去,能够亲身体会到自己在这一过程中的参与感和独特性,即一种体验式的消费。非遗和体验式消费相结合,是非遗生产性保护的一种方式,如无锡鸿山非物质文化遗产“清白团子”的打造。鸿山在吴文化发源的历史中占有重要一环,有着深厚的历史积淀和丰富的历史遗存,鸿山团子与别的地方团子的区别是外形饱满、色泽鲜亮和口感软糯。当地政府组织市民现场以参赛家庭为单位比赛制作青白团子,最终由招募的大众评审评出最佳人气奖、最佳口味奖、最佳颜值奖等若干奖项,让大众近距离感受和体验非遗文化,一方面提供了产品本身的美学意义,另一方面也提供给市民要素完整的生活化空间,让市民体验到生活之美。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品牌化

符号化的扩展在消费社会的一个明显表现就是品牌,这就需要不断提升产品的品质,增加产品的附加值。但是,众多非遗项目的品牌或者说口碑仍然源于传统的积淀,并未进行市场化的运作和现代化的包装。例如,非遗产品江苏湖笔人们耳熟能详,但问及品牌,消费者却大都没有具体印象,严重影响了非遗产品的品牌建设,品牌的应有价值得不到体现。芝华士公司为了在中国推广其皇家礼炮,专门聘请了苏格兰的世袭公爵和皇家礼炮首席调酒师以制造眼球效应。他们身穿苏格兰的传统格子裙,在苏格兰风笛的伴奏下缓缓步入会堂。这样宣传的目的无非是让观众知道“皇家礼炮是英国女皇加冕的威士忌”。其次是抓住了现代消费者重视文化品位的精神追求。除了加大媒体宣传和举办超级豪华宴会外,芝华士还经常开展品酒会,由调酒师教大家如何欣赏美酒,组织音乐会在世界各地巡演。在良好的市场运作下,品牌效应迅速发挥作用,最终获得了很好的收益。因此,非遗品牌的打造需要紧紧抓住消费者最核心的精神层面的需求,深挖文化价值,体现文化附加值,彰显品牌独具的价值观审美观以及其所体现的一种生活方式

三、健全保护法律机制(www.xing528.com)

(一)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立法

整合完善法律法规。当前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矛盾和脱节之处。该法由于立法篇幅的有限性,条文多系原则性、统筹性内容,主要是为了明确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向和方法。应当在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健全和完善此项立法以及民法专利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协调和统一各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理论和原则。

建议制定特别法。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庞杂、种类繁多,要让全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适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必然要对现行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修改。因此,在尽可能将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内加以保护的基础上,对于特殊类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考虑另行制定特别法加以保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可以考虑适用保护期限延期制度,对濒临失传或灭失而又具有文化价值、精神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永久保护,不设固定的保护期限。同时,及时出台相关配套司法解释以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发展的需要。

(二)综合运用各种法律形式加以保护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种类繁多,所以对其进行法律保护势必面临一系列复杂的问题。因此,应该考虑综合运用各种法律形式对其加以综合保护。例如,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核心价值展现所需要的物质载体如相关场所、道具,不是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范围,但却可以是民法上物权的保护范围;对于严重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给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的行为,应该视为是犯罪行为而可以适用刑法

(三)确立传承人法律认定标准和责任

对于传承人的认定,首先应当依法按照严格的标准和程序来筛选,然后对其进行相关调查,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评价标准,可在“代表性传承人名录”中予以确认。目前的法律规定中,虽然规定了可以申请命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条件,但条文内容过于概括,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因此,应当在法律层面上确定和细化传承人的具体认定标准,使其成为政府部门认定的法律依据。而且,传承人资格初步认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引入异议程序,如有异议,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再次进行复核。

同时,在法律层面上保障传承人具有获取报酬和荣誉的权利。政府部门应当通过多方渠道设立专项资金,保证传承人的合理收入,并授予其应有的荣誉,使传承人在生活有了基本保障后,能够更加积极主动地投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中去。其次,还要明确传承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传承人应该努力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底蕴和民族特色,保证不受经济利益的驱使而变味,不改变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价值,不做其他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事情。

(四)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制度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采用诉讼方式进行保护。由于非遗彰显的是社会和国家的公共利益,地方人大完全可以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将非遗的保护作为一种新型的公益诉讼案件类型加以保护。非遗保护的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规定的具有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组织,对侵害非遗并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针对的对象应当在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明确公布的范围之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涉及传承人的个人私益,也关乎着社会其他公众成员的利益,所以该公益诉讼并不影响非遗传承人的私益诉讼,根据侵害对象的不同,可以并列存在。

四、强化数字化保护

(一)利用数字化技术保持信息的完整性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为更好地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应当充分发挥数字化技术的作用,开展对文化信息的采集、储存、处理、显示及传播工作。例如,以数字化形式来存储包括音乐、影像、图片和手稿等非遗档案资料,利用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形式开展非遗的传播工作,运用数字化处理技术把传统非遗资源转变为可视化的虚拟产品,借助视频、微电影、数字绘本、三维动画手机游戏等形式,以可视化的方式真实地再现和解读非遗。通过建立完善的非遗数字化体系,确保非遗保护的完整性和系统性,提升非遗保护和传承的水平。

(二)构建多元化数字化视觉传播平台

在新媒体技术支持下,需要构建和形成立体的数字化视觉传播平台,以网络技术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高效与快速传播。网络传播是当下最便捷和有效的传播方式,把非遗传承的全过程制作成视频放在手机应用程序、网站、微信、微博上,由于其图文并茂、视频同步、动感十足,让受众耳目一新。标题设计要力争做到传神,立马吸引公众,起到意想不到的传播效果。同时,建立非遗数字化平台要注重对传统文化内涵的挖掘和体现,利用各种手段加强对文化效应的塑造,确保其能够整体和系统地呈现传统文化的特征。

五、加强非遗博物馆建设

博物馆作为收藏和展示“人类及人类环境的物质与非物质遗产”的文化机构,履行着对文化遗产的诠释、保存、展示与保护的职能。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和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需求的不断增强,博物馆事业迎来了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期。

与传统博物馆相比,非遗博物馆在展现形式上应当改变传统的“物的博览”这一展陈模式,期望在展示方式上能够体现活态性,为非遗的活态传承与发展营造良好的传播空间。在内容上可以建设诸如展示和大运河有关的诗词、传说、民间文学等作品的大运河文学博物馆,展示大运河相关传统技艺的制作工具、制作过程、工艺产品的大运河传统技艺博物馆,展示大运河沿线相关民俗的起源、发展与演变的大运河民俗博物馆,等等。

与此同时,也要避免盲目重复性建设非遗博物馆。攀比建设,没有明显特色,不但浪费宝贵的建设资金,且相似项目的恶性竞争往往造成客流分散,两败俱伤。为此,非遗博物馆的建设应充分考虑到所在区域的整体性,资源互通,而不应单打独斗,最好与区域的大运河非遗资源甚至整个社会发展协调相容,统筹规划,各有侧重,并进而形成特色鲜明、布局合理的非遗博物馆体系,力戒重复建设和“形象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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