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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乐:中国古代音乐史的意义与必要性

时间:2023-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初一例见于元前8世纪《国语·郑语》上的“和同之辨”。这里的“和”,即“以他平他谓之和”,是多样的统一。伶州鸠从“乐从和”的角度强调“和平之声”合和对应着神人之间、上下之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只有这样的和乐方能称之为“乐正”。伶州鸠也是从“政”“乐”“和”“平”以及“和平之声”,与“中德”、与“神”、与“民”的关系来谈“乐从和”的必要性。

和乐:中国古代音乐史的意义与必要性

我们祖先对音乐萌生审美的意识,形成许多不同的音乐观念和音乐美学的思想,也可追溯至先秦的周代。其实,人类对于自身艺术活动的记述、思考和评说,很早就开始了。但是碍于人类的文字产生较晚,周以前的艺术观念和思想只能暂且存而不论。两周以后,典籍、文物史料开始积存。我们得知,西周开始的政治制度、礼乐体制,使得整个社会的音乐文化发生着重大转型,音乐艺术实践获得极大发展。三分损益律、十二律吕、旋相为宫、七声音阶等音乐理论相继被提出,宫廷各类雅俗乐种、乐舞、乐队、乐人频繁使用,这些都不断地促使着人们思考与音乐相关的一系列问题。正是宫廷、社会、民间音乐活动的广泛展开且丰富多样,为这一时期社会各阶层成员的音乐观和审美意识提供了共生、并存和发展的社会基础,音乐思想领域各类代表人物相继出现。尤其是后来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以及孟子荀子老子庄子墨子韩非等诸家学说,各具自身特色。他们除了对怎样治国平天下这个重大问题各持不同政治见解,展开空前激烈的论争外,各家的艺术与音乐思想也相当活跃。音乐方面,他们围绕着怎样看待商周以来的“礼乐”,包括音乐的本质、音乐与现实生活的关系、音乐与政治的关系、音乐的社会功能等美学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辩论。这样,战国时代便形成了一个百家争鸣的学术景观,开创了中国古代艺术和音乐思想史上的一个黄金时代

先秦艺术、音乐思想中一个贯穿始终、被反复论及的论题,是艺术、音乐与“和”的关系。音响和音乐的“和”,也符合人们生理和心理的特征,是人类的一个共同追求。先人把最早的编管乐器名为“龢”(“和”字的古写,亦即“小笙”的前身),说明“和”音、“和”乐可以给人带来舒适感、快感、美感。《吕氏春秋·古乐》记述黄帝时代“伶伦作乐”的传说,伶伦取竹管生“十二律”是得于“听凤凰之鸣”,帝颛顼作《承云》之乐也是依据“惟天之合”的“熙熙凄凄锵锵”之音。《山海经·大荒西经》所载夏启的乐舞,是“开上三嫔于天,得《九辨》与《九歌》以下”,又说明从人类早期社会实践中得出的音乐观念的核心,即是企望“乐与天和”。《吕氏春秋·大乐》总结为“音乐之所由来者远矣。生于度量,本于太一”。音乐与自然有着如此和谐的渊源,有着取自自然的和谐品质,则音乐便能“八音克谐,天相夺伦,神人以和”(《尚书·尧典》),实现“以谐万民”、“以和邦国”(《周礼·春官》)、“乐与人和”、“乐与政和”的社会功能。

如果说乐与天和、人和、政和的“和乐”观是西周礼乐观念的重要支柱,那么西周末,“和乐”思想开始有了音乐美学上的升华。最初一例见于元前8世纪《国语·郑语》上的“和同之辨”。

据《国语·郑语》载,周太史伯在回答郑桓公询问时,从对周幽王昏暗政治现状的批评,提出“和实生物,同则不继”,即任何事物都是由多种要素构成,在不同的组织、配合中获得继续发展的动力。这里的“和”,即“以他平他谓之和”,是多样的统一。用于音乐,和自然万物一样,“声一无所”,单一的声音肯定是枯燥乏味的,无法入耳,需要“和六律以聪耳”,取许多不同的乐音,通过“以他平他”的方式相配,合乎一定的律制,以音律高低及相互谐和的关系组成悦耳动听的曲调。(www.xing528.com)

二百五十年后,春秋时的齐相晏婴承继了“和同之辨”,丰富和发展了史伯的“和同”说。据《左传·昭公二十年》,晏婴在与齐景公的一段对话中,从音乐审美的角度进一步阐发了“和”的问题,结语是:“若琴瑟之专壹,谁能听之?同之不可也如是。”他在肯定史伯主“和”否“同”的前提下,对乐的和与同的辨析进一步深化,说音乐之“和”是由诸如四物、五声、六律、七音、八风、九歌,声音的清浊、大小、短长、疾徐、哀乐等“相成”“相济”而成的。这就将真正的和谐,不仅看作是多样的统一,而且是对立因素的矛盾统一,是这两种统一的结合。各个音乐要素“相济”“相成”,达到最佳的结构组合和凝聚状态,即和谐统一的境地,那才是真正的音乐之美(“和”)。

《国语·周语》中,记元前522年单穆公、伶州鸠劝谏周景王铸大钟时,有一段直接论述音乐之“和”的话,单穆公在先提出了所谓“和声”“正色”的问题,结论是:“夫耳目,心之枢机也,故必听和而视正。听和则聪,视正则明。”乐与美是否“和”,还须“听和”与“视正”的检验。单穆公、伶州鸠是从音乐的听觉心理上,要求钟声音域之和的。钟的音域过低,撞击后声波中各种泛音的鸣响使人听之必然会感到不协和。即“耳之察和也,在清浊之间”,须考虑其高低音的音域问题,若“听之弗及,比之不度,钟声不可以知和”,甚至认为“耳所不及,非钟也”,将人耳的听觉感知所能接受的限度作为钟声谐和的检验标准。伶州鸠从“乐从和”的角度强调“和平之声”合和对应着神人之间、上下之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只有这样的和乐方能称之为“乐正”。

以上史伯述“和六律以聪耳,正七体以役心”;晏婴讲“心平,德和”,“先王之济五味,和五声也,以平其心,成其政也”,“君子听之,以平其心”。他们在谈论音乐诸要素之谐和时,并未忽视音声与人心之谐和。单穆公论述“听和”“视正”的乐与美,也与统治阶级的言之被听、德之得昭的伦理政治之和联系起来,将耳目所感与心智、行为、政绩联系起来。伶州鸠也是从“政”“乐”“和”“平”以及“和平之声”,与“中德”、与“神”、与“民”的关系来谈“乐从和”的必要性。他们的音乐审美评价,承周初的认识脉络,贯穿从音声之和,经人心之和、神人之和,到民政之和,其中还兼有听觉心理之和、社会心理之和、审美快乐之和,与钟乐之和互为一体。这正是“天人合一”的宇宙观、哲学观在音乐审美观上的集中反映。这种从音乐实践中来,将音乐审美现象置于现实社会生活中去体验、观察、分析、提问、讨论,并将音乐与人生、与社会、与自然万物联系起来,是中国古代音乐美学重实践、重现实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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