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五声”“六律”“七音”的最早记载,见于《左传·昭公二十年》(前522)。同书《昭公二十五年》载郑国子产(约前582—前522)论乐,说到:“九歌、八风、七音、六律,以奉五声。”据杜预《注》,“六律”为“黄钟、大簇、姑洗、蕤宾、夷则、无射也。阳声为律,阴声为吕”;“八风”为“八方之音”;“九歌”为“九功之德皆可歌也。六府三事谓之九功”。子产所说,反映了中国音乐上古以来即重视五声,唯五声为万变不离之“宗”,而尤其是五声中的宫音,即《国语·周语下》中伶州鸠答周景王问乐所说的:“夫宫,音之主也。”伶州鸠首次说出完整的十二律名。《国语》相传为春秋时鲁国左丘明所撰,后代学者多认为系战国初年史官据各国史料编纂而成。《管子·地员》(约前730—前645)所载的宫、商、角、徵、羽五音属于唱名。篇中以“三分损益法”计算了这五个音级相互的比例关系,而战国末期的《吕氏春秋·音律》用三分损益法最终增生到十二律。
先看《管子·地员》关于三分损益法的记载:
凡将起五音凡首,先主一而三之,四开以合九九(即1×34=9×9=81),以是生黄钟小素之首,以成宫。三分而益之以一,为百有八(即81×4/3=108),为徵。不无有三分而去其乘(即108×2/3=72),适足,以是生商。有三分,而复于其所(即72×4/3=96),以是成羽。有三分,去其乘(即96×2/3=64),适足,以是成角。
周人在不断的音乐实践中,用数理方法总结归纳出“三分损益法”的生律方法。它把一个振动体的长度均分为三段,取原长三分之二,去其三分之一,称“三分损一”。而加上它的三分之一,即原长三分之四,称“三分益一”。三分损一所生之音,比原全长音高纯五度;三分益一所发之音,比原全长音低纯四度。所述生律法和所得数据图示如下:
以上所得五音排列出的音阶体现为一个五声徵调式,正是我国民族音乐中最常见、也是最主要的调式之一。
《吕氏春秋·音律》的推算为:(www.xing528.com)
黄钟生林钟,林钟生太簇,太簇生南吕,南吕生姑洗,姑洗生应钟,应钟生蕤宾,蕤宾生大吕,大吕生夷则,夷则生夹钟,夹钟生无射,无射生仲吕。三分所生,益之一分以上生;三分所生,去其一分以下生。黄钟、大吕、太簇、夹钟、姑洗、仲吕、蕤宾为上,林钟、夷则、南吕、无射、应钟为下。
上述“上生”、“下生”的意义与今天的说法正好相反。其“上生”即益之一分(4/3),为现今的“下生”,产生原基准音下方低纯四度的音;其“下生”即损之一分(2/3),为现今的“上生”,产生原基准音上方高纯五度的音。所述生律过程图示如下:
十二律中,每次上生一个纯五度(或下生一个纯四度),都包括八个律,故五度相生也称“隔八相生”。但当它上下相生十二次重新回到黄钟时,却比原位黄钟要高出二十四音分,即出现黄钟“往而不返”的现象,导致十二律不能自如地旋宫转调。这一历史难题经后世众多律学家长期艰苦的探索,两千年后,终由明代律学家朱载堉发明的“新法密率”圆满解决。
据前述曾侯乙编钟铭文可知,战国初期各国所用十二律的名称和制度均不统一,各国用律的律名,大部分名称与《吕氏春秋》中记载的十二律律名不同,各国律名的数量也不一致。如此,同一编钟或同一部钟鼓乐舞,要表演不同地域、不同传统、不同律调、不同旋法的多国不同的地方音乐风格,在当时如何可能胜任呢?曾侯乙编钟两千八百多字的铭文专讲乐律,得知当时曾国有七个律名,楚国有十一个律名。将曾国的七个律名加上楚国的五个律名,组成了曾侯乙编钟的十二律律名:割、浊坪皇(楚)、妥宾、浊文王(楚)、音、浊新钟(楚)、无铎、浊兽钟(楚)、黄钟、浊穆钟(楚)、大族、浊割。十二个半音除基本称谓外,同一音位还有或多或少的异名。异名分单音词、双音词、多音词。双音词通常是单音词基础上加前缀和后缀。如宫音上方大三度音称宫角,宫角上方大三度音称宫曾,等等,且不赘述其完整钟律。其铭文显示,近代西方乐理中大、小、增、减、八度等各种音程,均已有明确表述。编钟的总音域跨五个八度,它们的共同音阶与现代C大调七声音阶同一音列,且具七声之外所有变化音,为十二律齐备。加之,有“琴瑟之乐”或“竽瑟之乐”与“钟鼓之乐”或“钟磬之乐”交相辉映,这样,各地音乐在楚地交汇,一部乐舞表现各地风格的现象就比较容易理解了。
现将《吕氏春秋》十二律律名、《管子·地员》五声阶名、曾侯钟十二律名与声名、同现今音名的对照一并列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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