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沉迷”的提出是为了解释一种越来越普遍的网络使用失控行为。“网络沉迷”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网络成瘾”,它是一种因过度使用、误用或滥用网络所引发的深度着迷状态,通常伴随有难以抗拒、不断重复的再度使用的欲望,并导致个人社交与身心健康受到影响,出现为了上网而牺牲睡眠时间、耽误工作或忽视人际关系等问题。对网络沉迷的研究源于美国。1994年,美国的精神病医生伊万·格登博格依据美国精神病学会关于药物依赖的诊断标准,宣布发现了一种新的心理障碍,并把它命名为“网络沉迷障碍”(Internet Addiction Disorder,简称IAD)。1996年,匹兹堡大学的金伯利·扬博士对此进行发展和完善,提出“病理性互联网使用”的概念。他根据“病理性赌博”的具体诊断标准,建构了诊断网络沉迷的具体指标,包括:
1.是否沉迷于网络活动,下线后仍然想着上网时的情景或期待下一次上网?
2.为了让自己满意,是否感觉需要延长上网时间?
3.花在网络上的时间是否总是比预期的要长得多?
4.想控制、减少或停止使用网络的努力是否一次又一次失败?
5.减少或停止使用网络的时候,是否感觉沮丧或烦躁不安?
6.是否因为使用网络而使自己的人际关系、工作、教育或就业受到影响?
7.是否对家人、治疗医生或其他人隐瞒了自己对网络的真实着迷程度?(www.xing528.com)
8.是否将上网看作一种逃避问题或释放不良情绪(无助、内疚、焦虑、沮丧)的方式? [1]
如果被测试者对这些问题的肯定回答达到或超过五个,便可以诊断为网络沉迷,反之则是非网络沉迷。金伯利·扬博士很早就提出了“网络沉迷”的概念,并且在网络沉迷调查研究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他提出的网络沉迷的诊断指标,也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的认同和借鉴。然而,由于美国和中国的实际情况差异较大,因此并不能直接将它拿来作为我国网络沉迷者状况的研究依据。近几年来,我国不少专家学者开始针对我国青少年网络沉迷的现状、表现和成因进行研究,试图为青少年网络沉迷的防治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2005年开始,北京军区总医院(现已更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总医院)中国青少年心理成长基地主任陶然教授带领其团队先后对1200位网络沉迷者进行了统计分析,并总结出网络沉迷的9条诊断标准,包括:渴求症状;戒断症状;耐受性;难以停止上网;因上网而减少了其他兴趣;即使知道后果仍过度上网;向他人谎说实际上网的时间和费用;用上网来回避现实或缓解负面情绪;上网危害到友谊、工作、教育或就业等。[2]陶然教授及其团队的研究具有很大的价值。事实上,无论国内还是国际上,对于“网络沉迷”的定义和“网络沉迷是否可以被诊断为一种精神疾病”的问题始终处于争论之中,并没有统一、确切的论述。2007年6月24日,在美国医学会一场激烈的辩论之后,“电子游戏上瘾是一种精神疾病”的说法被专家们否定了。随后,美国医学会也拒绝向美国精神病学会推荐把网络沉迷列为正式的精神疾病。2009年,有关部门在为《未成年人健康上网指导》征求意见时,否定了将“网络沉迷”作为临床诊断精神病的观点,认为目前“网络沉迷”定义不确切,不应以此界定不当使用网络会对人身体健康以及社会功能带来损害,认为网络沉迷只是网络使用不当的 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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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荷兰人凯特·巴克在阿姆斯特丹开办了欧洲首家网络及电子游戏瘾戒除诊所。创始人凯特·巴克曾是一名有11年吸毒史的“瘾君子”,他最初的目的并不是帮助人戒除网络及电子游戏上瘾症,而是“瘾君子”之间的互助。此后两年里,巴克迅速发展这一事业,聘请了20多名具备专业资质及多年治疗经验的人员尝试按照精神疾病的疗法来诊疗网络沉迷,首创了“电子鸦片”治疗方法。2006年7月,欧洲首家网络及电子游戏成瘾者住院治疗机构“史密斯与琼斯网络及电子游戏瘾戒除中心”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市中心开始营业。
所以,虽然我们目前无法确定网络沉迷的医学定义,无法提出网络沉迷的严格判断标准,也无法认定它是否可以被列为一种精神疾病,但可以确定的是,网络沉迷是因为未正确使用网络而造成的“网络使用障碍”,如果不能对这种障碍加以密切关注和正确引导,将会有更多青少年沉迷其中,身心健康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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