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提出:“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
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又指出:“培养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正确地解释了全面发展的涵意”是我国“教育的目的”。这是建国后对教育目的的第一次明确表述。
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我国的教育目的。这是新时期我国教育目的的基本表述。
2010年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2015年12月新修订并于2016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再次提出我国的教育目的是“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我国现阶段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我国教育目的的基本特征
我国教育目的的基本特征包括以下几个基本点:
1.以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学说为指导思想(www.xing528.com)
马克思主义的全面发展学说为我们制定社会主义的教育目的提供了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理想。
2.社会主义方向是我国教育性质的根本所在
我国教育目的所反映出来的这一基本精神,明确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教育作为培养人的社会活动,既源于社会需要也受社会制约。因此,教育无不带有各个时代社会的特点和要求,无不体现一定的社会性质。建国以来,我国教育目的也充分体现了这一特点。
它不同于以往历史上任何社会的教育目的,是为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服务的。维护社会主义利益,为社会主义服务,一直是我国教育目的的根本所在。建国以来,无论我国社会怎样发展变化,无论我国发展的各个时期工作重点有什么不同,我国教育目的所确定的社会主义性质却始终没有变。正是我国教育目的所具有的对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规定性,才在根本上保证了我国教育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指引着教育为社会主义事业全面发展进步培养造就各方面的人才。
3.要求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
这是我国教育目的的素质要求。我国教育目的反映出来的这一基本精神,明确了我国人才培养的素质要求。一是明确了人才应有的基本素质,即德、智、体、美等方面,将其作为人才应有的基本素质。德,指个人对待生活和工作,对待与社会、与集体、与他人、与自然关系时所应具有的价值观念、行为品质、道德追求、人格修养、人生信念等,是对人生观、世界观、道德观、政治观及其行为品质的总称。智,指人在生活、事业中,在认识自然、社会并作用于自然和社会中所具有的学识、才能、智慧等。体,指人在各种活动中所应具有的身体活动机能、能量、体质和体力等。美,具体指的是审美和创造美的能力。这几方面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是人的生存和发展,以及在现代化建设中不可缺少的基本素质。二是明确了使受教育者各方面全面发展,即在注重基本素质(德、智、体、美)形成发展的同时,也要注重促进其他素质的形成和发展,而不应仅仅局限在德、智、体、美四方面。这是促进人的个性丰富发展所必需的,有利于个人在物质生活领域和精神生活领域发挥展现创造性才能,更好地实现自己的理想和价值,使人生存发展充满内在活力。
4.注重提高全民族素质,要求受教育者具有独立个性
我国教育目的不仅包含对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而且还含有对整个民族素质全面提高的要求。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是我国当今社会发展赋予教育的根本宗旨,也是我国当代教育的重要使命。此外,要使受教育者的个性自由发展,增强受教育者的主体意识,不囿于传统,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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