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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正星铁面孔目裴宣vs沈家本:现代学林点将录

时间:2023-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沈家本,字子惇、子敦,号寄簃,室名枕碧楼;浙江归安(今湖州)人。故论近百年的法学史或法制史,皆不能不推沈氏为首席,则梁山泊定功赏罚的铁面孔目裴宣之位,惟沈氏最宜以当之。较之沈氏,其人于法律研治虽有不逮,而于文献传布则远过之矣。[6]沈氏去世后,其著作汇刊为《沈寄簃先生遗书》甲、乙编,但缺略尚多;今人续辑为《沈家本未刻书集纂》、《沈家本未刻书集纂补编》。

地正星铁面孔目裴宣vs沈家本:现代学林点将录

沈家本(1840—1913),字子惇、子敦,号寄簃,室名枕碧楼;浙江归安(今湖州)人。

近世国人治法律之学,取径有二:一为西方近代法学的引入,以梁启超为代表;[1]一为中国传统法学的总结,以沈家本为代表。作为思想启蒙巨子,梁氏包举百科,法学不过其西学引介之一端,实未遑沉潜其中,亦缺乏具体的司法经验;而沈氏一生事业,始终以法律为本位,不仅为旧法学的殿军,亦为新法制的开山。故论近百年的法学史或法制史,皆不能不推沈氏为首席,则梁山泊定功赏罚的铁面孔目裴宣之位,惟沈氏最宜以当之。

沈氏于同治三年(1864)以进士身份入刑部任职,从此专攻律例,以律学专精见重于世。光绪二十七年(1901)后,他历任刑部侍郎(当家堂官)、大理院(最高法院)正卿、修订法律大臣等职,长期主持修律,以最特出的干才,恰好处于最关键的职位,诚属因缘际会。[2]近十年间,大抵参照西法,改造旧律,始而力主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等非人道的重刑,[3]进而据《大清律例》新订《大清现行刑律》,据欧洲、日本刑法新修《大清新刑律》,为中华法律的近代化奠定初阶。[4]在公,是为中国法制旋乾转坤的大关节,几可谓清朝末世在制度上仅有的光彩;在私,是为沈氏个人事功的巅峰,其成就绝不与旧帝制而同朽。杨鸿烈称他“是深了解中国法系且明白欧美日本法律的一个近代大法家,中国法系全在他手里承先启后,并且又是媒介东方西方几大法系成为眷属的一个冰人”,[5]可见他在西法东渐进程中的核心地位。

不过,沈氏之于古代法,改革其制,仍属偶然的外在机缘;考订其学,才是一贯的内在志业。他虽公务繁冗,而著述不辍,除《寄簃文存》所见的散篇论辩之外,其他的成稿尚多,[6]大体可分作两类:一为致用之学,包括司法指南如《秋谳须知》,案例汇辑如《刑案删存》,律例考论如《律例偶笺》、《律例杂说》、《律例校勘记》;一为考古之学,即由文献学入手梳理法制史,如《晋书五行刑法二志校语》、《刑法杂考》、《历代刑法考》。其中《刑法考》一种,征文考献,分别部居,尤为贯穿中国历朝法制的空前巨著,与后来程树德的《九朝律考》各有侧重,可称近代法史学的两大经典。

按:沈氏虽以法学名家,但早年深受乾嘉朴学风气的熏陶,法学以外的撰述亦甚可观:于经学,有遍治群经的学术笔记《日南读书记》,有自一书入手的《周官书名考古偶纂》、《说文引经异同考》;于史籍校理,有《诸史琐言》、《三国志校勘记》、《明史琐言》;于目录学,有《古书目四种》;于官制,有《古今官名异同考》。凡此之作,发明纵未必多,要亦可见其小学及古文献学的根柢;盖须有此学术背景,方能于汉代以前的文献左右逢源,而成就《刑法考》之盛业也。

沈氏领导修律时,董康(授经)为其下属中的得力者。入民国后,董氏历任大理院院长、修订法律馆总裁、司法总长,在法律史方面亦有《春秋刑制考》、《科学的唐律》、《秋审制度》、《刑法比较学》、《中国巡回审判考》及《集成刑事证据法》等作,[7]并颇能贯通古今中外,由近代西方的问题意识出发,以观照中国古代法的制度与精神。[8]则其人在政学两端,皆可谓沈氏的继者。[9]

按:法学之外,沈、董二氏于文献亦有同嗜。沈氏好搜求古籍,特别重视法律古籍;[10]晚年更出其所藏秘籍十二种,编刻为《枕碧楼丛书》。而董氏尤以访书、搜书及刊书驰誉,以至于今日,其法学家的身份,反为文献家的声名所掩。较之沈氏,其人于法律研治虽有不逮,而于文献传布则远过之矣。

诗曰:历朝刑法久参差,辑佚钩沉有寄簃。法制改良谁只手,血腥千古废凌迟。

注 释:

[1]近时范忠信、徐忠明皆强调梁启超在中国近代法学史上的开拓地位(范忠信《认识法学家梁启超》,《梁启超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徐忠明《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可能前景:超越西方,回归本土?》,《案例、故事与明清时期的司法文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虽亦有其理由,然因此扬梁而抑沈,却嫌过当。(www.xing528.com)

[2]黄静嘉论曰:“回顾清末修订法律之故实,笔者认为真是历史的‘幸运’,当时能推出沈氏这样的人选出来,成就为我国法制之现代化奠基之勋业。沈氏诚为斯职之不二理想人选,微沈氏,当时修律之绩效,可能大为减色,我国法制现代化之途径,可能更为曲折。”(《沈寄簃[家本]:我国法制现代化之父》,《中国法制史论述丛稿》,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可见当时清廷虽大厦将倾,尚能选贤与能,非尽一无是处也。

[3]据董康回忆,当时“沈大臣征求众议,康建议自宋以后,刑制日趋于重,若凌迟尤形残酷,今欲中外书一,须从改革刑制始,如蒙俞允,始知朝廷非虚应故事也。由康草撰改革刑制奏稿……”(《中国修订法律之经过》,《董康法律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则此议最早由董氏提出。

[4]杨鸿烈评论《大清现行刑律》云:“刑名有根本的改变,体制一仍旧代,更经过宪政编查馆删定,便成功一部中国自魏李悝以来直到沈氏最新最进步的法典。可惜宣统二年公布,不及施行,革命军起,满清专制政府就被根本推翻了。但这部《现行律》里的民法却成为民国时代的民法的有效部分,就可知它的影响也还不小。”(《中国法律发达史》第二十六章)又云:“……直到民国成立,这部法典里的民法,还成为民国十几年来民法的有效部分,可见沈氏诸人也不为‘徒劳’!”(《中国法律思想史》第五章)

[5]《中国法律发达史》第二十六章。按:杨氏同书又谓:“有清一代最伟大的法律专家不能不推沈家本了!他是集中国法系大成的一人,且深懂英美法系,能取人之长,补我所短。”又云:“沈氏是深了解中国法律而且明白欧美法律的一个近代大法家,所以他‘知己知彼’,很愿意‘采人之长,补我之短’。”(《中国法律思想史》第五章)用意皆大同小异。

[6]沈氏去世后,其著作汇刊为《沈寄簃先生遗书》甲、乙编,但缺略尚多;今人续辑为《沈家本未刻书集纂》(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沈家本未刻书集纂补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7]董氏在抗战时参与华北伪政权,故其人身后冷落,其法学著作尤罕见流传,近时始由何勤华、魏琼汇编为《董康法学文集》。

[8]沈氏在清末修律时所作的奏议或论说中,已善于发掘中西法制相通的精意(参李贵连《沈家本评传》第八章,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可视为董氏比较法学的先导。

[9]董氏《春秋刑制考·凡例》自谓:“是编为康所撰历代刑法史中之一小部分,原书罗列诸说,在仿长编体例,用资参考。”可知董氏原有《历代刑法史》一稿,亦可谓沈氏《历代刑法考》之续。不过,董氏后来在制订法律的问题上则趋于保守,等于转向沈家本的对立面,时人甚至指他“遇有机会,便站在反沈派的立场作主张”(蔡枢衡《沈家本派及其反对派批判》,《中国法律之批判》,正中书局民国31年版)。

[10]传统士大夫论学多避实就虚,绝俗趋雅,故薄刑名之学而不为;表现在文献学观念上,则为轻视新旧法律典籍。而沈氏于此,曾痛加批驳(《书四库全书提要政书类后》,《寄簃文存》卷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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