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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声音:征求意见的教育惩戒规则

时间:2023-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规则》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规则》作为意见征求稿公布,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听听大众对于教育惩戒的想法和建议,这是一件好事情。笔者认为,作为教育惩戒的具体实施者和直接行为人,教育惩戒规则应该先征求一下教师的意见,先听听他们的声音。

教师声音:征求意见的教育惩戒规则

2019年11月22日,教育部公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规则》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其中,教师可以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视情况实施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和强制措施,这引发了热议。

《规则》作为意见征求稿公布,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听听大众对于教育惩戒的想法和建议,这是一件好事情。教育惩戒不仅涉及学校,还与广大中小学生及其家长息息相关。实施教育惩戒的缘由、办法和保障,一定要取得全体利益关联人的共识,也只有家长的理解与配合,教育惩戒才能顺利实现其功能。

教师惩戒是教师针对学生的不合规范行为,对学生的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产生悔改之意,以达到矫正目的的一种教育方式。笔者认为,作为教育惩戒的具体实施者和直接行为人,教育惩戒规则应该先征求一下教师的意见,先听听他们的声音。实事求是地说,对于教育惩戒,教师最关心的是两个问题:能不能对学生进行惩戒,以及敢不敢对学生进行惩戒。

能不能惩戒,这是要求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教师赋权,让他们在有依据地去惩罚矫正学生的过错行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证教育教学效果。(www.xing528.com)

从目前来看,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教师的惩戒权,但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第二十五条“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义务教育法》中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以及《教师法》中第七条“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可以批评教育学生,以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相关内容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学校和教师对于学生进行批评和管教的权利。不过,如何开展批评和管教,将教师的批评管教细化分类成具体的惩戒办法,还需要进一步的专业司法解释说明。

敢不敢惩戒,要求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能做好教师开展惩戒的“压舱石”,让教师放心地使用法律法规赋予的管教权,而不必担心被家长投诉或者被媒体热炒,从而噤若寒蝉,畏手畏脚。实际上,如果没有足够的后盾保障,一旦发生相关纠纷,教师与家长、社会媒体“孤军奋战”,结果是不言而喻的。比如,本次《规则》里提出,“一般惩戒包括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书面检讨,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万一教师在以“增加运动要求”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惩罚教育的时候发生意外,能否保证教师的正常惩戒行为不会被随意性解读为体罚,能否保护教师不被追责,是对有关部门和学校的极大考验。

一言以蔽之,解决目前教师对于学生“不愿管、不敢管”的困境,必须首先要给教师放权,其次是让教师放心,才能够真正将教育惩戒用好,才能教出好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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