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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贷责任转移:共同思考学校背负的责任

时间:2023-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生和“校园贷”发生关联,并不是因为没有学费、吃不起饭的缘故。但是,现实中,学校却成为学生“校园贷”行为最大的间接受害者。因此,“校园贷”的锅,其实不应该都让学校来背,不应该把解决问题的希望寄托在学校,国家该管的事情,有关部门该管的,学生自己应该承担的,如果都到位,“校园贷”就不会是一个问题。

校园贷责任转移:共同思考学校背负的责任

教育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副主任马建斌在回答《人民日报》记者提问时表示,“校园贷”不是国家和金融机构设立的正规金融产品,而是变相非法的高利贷。目前,我国资助政策体系对学生顺利入学、完成学业起到了兜底作用。调研发现,这两年因为“校园贷”引发的恶性事件,没有一例是因为缴不起学费、生活费导致的,更多是超前消费和其他个人因素导致。(2018年9月7日《人民日报》客户端)

“校园贷”引发的恶性事件,没有一例是因为缴不起学费、生活费导致的,情况确实如此。学生和“校园贷”发生关联,并不是因为没有学费、吃不起饭的缘故。倒是有些学生因为“校园贷”而弄得接近破产,闹得沸沸扬扬,最后不得不求助家长和学校。所以,从逻辑上来说,既然不是因为学校催缴学费,也不是学生贫困资助体系有问题,学校确实和“校园贷”没有多大的关系,就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现实中,学校却成为学生“校园贷”行为最大的间接受害者。一旦发生问题,学生家长首先就找到学校,责怪学校没有管教好学生;然后,某些派出所又找上门,要求学校做好相关学生的安抚处置;然后,某些学者又跳了出来,含沙射影,讽刺学校没有对学生开展“财商教育”;最后是闻风而来的媒体找上门来,要求学校对于学生的“校园贷”问题说个明明白白。其实,如果学校真的能够预防“校园贷”发生,如果真的可以预料到哪些学生会和“校园贷”发生关联,事情反而简单了。

实际上,既然“校园贷”不是国家和金融机构设立的正规金融产品,而是变相非法的高利贷,那么这种监督和处罚的责任和权力其实都不在学校这里。学生上当受骗,成为非法高利贷的牺牲品,首先追责的对象应该是金融监管机构和执法部门;学校所承担的责任,也只是配合调查而已,并不需要承担什么教育管理责任。那种只要学生一出事,就把板子打到学校身上的思维,是极其不负责的。无论什么层次的学校,都只能承担有限责任,承担在学校管理责任范围的事情,而不是什么事情都要扛。别人不愿意背的锅,最后都要甩给学校,学校还有什么精力来做应该做的事情?(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绝大多数的大学生都应该是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个体。也就是说,无论学生出于什么目的去借贷,在享受到借贷快乐的同时,就应该承担起相应的风险。现实中,学生的“校园贷”基本上都是为了享受消费,整容、买衣服、换手机,“打肿脸充胖子”“借钱一时爽,赖账泪汪汪”,世上哪有这样的好事。“校园贷”固然可恶,但是那些企图从“校园贷”得到好处的学生,那些依靠“校园贷”来改变自己生活条件的学生,难道就不应该承担自己的责任吗?一旦出事情,就躲在学校的后面,就希望学校出面来摆平,甚至让学校帮忙来免掉欠债。这种想法未免有些天真。

当然,不是说学校在“校园贷”的问题上,就不应该有所作为。实际上,从学校保卫部门到宣传部门,从二级学院(系部)到班级,该说的话都说了,该做的工作都做了,真正管用了吗?我看没有。因此,“校园贷”的锅,其实不应该都让学校来背,不应该把解决问题的希望寄托在学校,国家该管的事情,有关部门该管的,学生自己应该承担的,如果都到位,“校园贷”就不会是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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