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2.1 清理与涉水事务一体化管理体制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水管理办法
已经成立水务局或已经实施涉水事务一体化管理的城市,应针对执法和行政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密切结合当地实际,清理与涉水事务一体化管理体制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水管理办法,按照城市水务统一管理的要求,明确执法主体,逐步建立健全《城市供排水管理办法》、《城市污水处理及回用管理办法》、《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办法》、《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城市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城市防洪预案》等地方性水管理法规,以发挥涉水事务统一管理优势、强化水务行业管理。
7.2.2.2 修订和完善城市供水法规、规章
城市供水是城市发展的命脉,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对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管理法规应从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城市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城市供水管理作出系统全面的规定。此外,应结合近年来供水管理实践和存在问题,着重关注以下几方面问题:
1.对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与应急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我国城市缺水问题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才开始凸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化率迅速提高和水污染加剧,城市缺水问题日趋严重,不仅北方城市,甚至许多南方城市也发生了水荒,而且缺水城市的数量呈快速增长的趋势。因此,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与应急管理十分重要。
(1)统一规划,优化配置,多渠道开辟城市供水水源。各地区研究制定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要优先考虑和安排城市用水。要依据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尽快制定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并将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应包括水资源中长期供求、供水水源、节水、污水资源化、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水资源极度短缺的城市,要在综合考虑当地水资源挖潜、大力节水和水污染治理的基础上,依据流域水资源规划实施跨流域调水;
(2)建立枯水期及连续枯水期应急管理制度,编制供水应急预案,提高城市供水保证率。编制城市抗旱预案,在预案中针对可能发生的不同程度干旱,明确统一调度、应急开源、节水限水、调整水价等应急抗旱措施及其运用原则和启动程序,并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使城市抗旱工作有据可依,有序进行,提高主动应对城市干旱的能力,保障供水安全;
(3)出现突发事件优先保障居民用水。应明确规定,因传染性疾病暴发、水源污染等重大突发性事件发生而无法保障正常供水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对非居民用水采取限制用水措施。因工程施工、设施维修确需停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导致用户无法正常用水时,供水企业应当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24小时前将原因及时段向用户公告。对影响交通或者危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报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2.对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地下水的开采量
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要严格限制自备水的开采,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要提高水资源费征收额度,逐步递减许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城市,严禁新建任何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设施,不再新批并逐步压减地下水取水单位和取水量。
3.对供水水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作出明确规定
完善城镇供水水质督察制度,对企业水质自检、在线监测、水质报告、水质检测采样、行政监管、水质考核、应急预案等方面均应作出规定。
4.明确规定供水企业和用水管理中的法律责任
(1)供水企业出现以下情况应受处罚:供水企业擅自暂停供水(除出现水质严重妨害人体健康、不可抗力或者紧急事故);供水水质、水压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供水水源发生突发性污染时,供水企业不及时报告主管部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抢修的;停水超过24小时,城市供水企业未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等。
(2)对用水户违法用水行为的处罚。禁止各类违法用水行为,例如: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连接管道偷水;故意损毁水表或者使水表停行、逆行、滞行等;非消防需要擅自使用消防用水;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不同水质的管网连通使用等。对于盗水行为,除了要给予罚款外,还需要向城市供水企业补交水费;情节严重的,经市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对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作出明确规定
(1)以“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定价原则,确立水价形成机制。
(2)规范调整水价行为。
(3)听证会制度。应规定在水价调整方案审批前,召开听证会。
(4)确定水价制度。可考虑设置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或阶梯式水价结构,为供水企业的市场化运作和促进节约用水创造条件。
6.立法鼓励城市再生水利用等非传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并纳入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调配
(1)大力提倡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在解决城市缺水问题时,应当首先立足于本地自有资源,因地制宜,最大限度地实现水的再生利用,借此增加可用水量,提高城市供水的可靠性。
(2)干旱缺水地区的城市要按照规定采取措施,积极开展雨水、洪水和微咸水的开发利用。
(3)沿海城市要重视海水淡化处理和直接利用。
7.2.2.3 制定和完善城市排水法规、规章
城市排水法规、规章应对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使用、保护;水质水量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1)应明确规定城市排水规划的原则。排水设施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应当遵循排渍、减污、分流、净化、再用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有偿使用和废污水点源治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2)规范排水设施建设行为,应明确规定:
1)关于建设单位资质证书制度。城市排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城市排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进行监督。
2)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纳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管理范围的排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排水管理机构办理交接手续,并将竣工资料交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3)预处理制度。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直接或间接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排水建设规划和有关污废水控制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3)排水许可证制度。应对排水许可证的适用范围、许可条件、程序、有效期限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以规范排水行为、控制污水排放、强化对排水单位的管理。
(4)排水监管制度。特别是重点工业污水的水量水质要加强监测,确保城市污水设施的安全运营。
(5)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1)对擅自排水行为给予经济处罚。对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擅自排水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罚款。
2)对于排污者规避或拒缴污水处理费的行为,应当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3)明确规定,禁止下列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①占压、堵塞、掩埋城市排水设施;②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或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质;③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区范围内爆破、挖坑取土、滥垦滥种、截流取水、打桩,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明火作业或者堆放物料、杂物等;④在城市排水管网垂直地面上植树、敷设线杆;⑤擅自将自建排水管网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沟渠或者改变排水流向;⑥擅自拆卸、移动城市排水设施;⑦穿越城市排水管网、检查井、雨水井敷设工程管线;⑧破坏、盗窃、收购城市排水设施;⑨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同时,应当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7.2.2.4 制定城市污水处理法规、规章(www.xing528.com)
制定和完善城市污水处理法规,应考虑的主要方面如下。
1.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
(1)规定适度的污水处理规模。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排水专项规划要求,合理确定污水处理规模。纠正规模偏大、过于超前,追求“一步到位”的倾向。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了避免污水处理厂成为新的污染源,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3)重视管网建设,规定厂网同时建设制度。坚持“厂网并举,管网先行”,在合理确定城市排水制度和污水处理规模的前提下,加强对配套管网的规划和建设。纠正只重视污水处理厂建设,不重视管网建设的倾向。污水收集管网必须与污水处理厂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以保证污水处理厂在投入运行以后的实际处理能力。
(4)加强对污水处理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验收制度。
(5)加强污泥和恶臭污染物的治理,配套建设污泥和恶臭污染物处理设施。
(6)缺水地区和城市应实行再生水利用。要实现污水再生利用与污水处理能力的同步增长。
2.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1)编制运营管理手册、制度规章、生产计划、应急预案等文件,并报监管部门审查。
(2)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对进出水量和主要出水水质指标进行实时监测,处理后的水质必须符合排放标准要求。
(3)制定设施设备养护维修和故障抢修措施,提高设施的安全可靠性。
(4)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保障制度。落实安全措施,完善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管理网络,实行安全责任法人负责制。
(5)建立报告制度。按时向监管部门提供: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处理水量、出水水质达标、污泥处置、机电设备运行、维修和保养情况、年度财务以及协议履行情况等。特别是当由于特殊原因、发生不可抗力的意外等造成暂停服务的,应及时告知监管部门,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3.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
(1)开征污水处理费标准,应达到保本微利水平。暂时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应结合本地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制定城市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
(2)污水处理收费不足以补偿运营成本的,地方财政应安排资金,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切实发挥效益。
(3)制定办法,提高污水处理费收缴率,特别要加强对自备水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
(4)立法应当明确规定,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必须专款专用,用于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和建设,不得被截留和挪用。
4.明确城市污水处理监管部门的职责
(1)监管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服务质量。对产品和服务质量存在问题的,应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2)监管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成本。
(3)对运行安全和应急保障服务进行监管。
(4)建立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评估制度,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
(5)依法或根据协议约定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相应处罚。
(6)完善监管手段,配置城市污水设施的在线仪表等,以适应监管工作的需要。
5.建立持证上岗制度
城市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委托开展检测工作的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6.制定和完善处罚措施
(1)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对有偷排偷放行为、服务质量不达标和违反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污水处理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
(2)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提高污水排放控制要求。现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应限期达标。
7.对特许经营企业,应建立并完善下列监管制度
(1)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评估制度。明确评估周期、评估程序、评估内容、评估机构和人员要求、评估结果的上报处理等。
(2)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期限、途径等,接受社会监督。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为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水量等;此外,对企业违法运营的信息和处理结果,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及时披露。
(3)应急预案制度。应加强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制订在临时接管、不可抗力等情况下能够保障社会服务的应急预案,落实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
(4)紧急情况下接管制度。当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无法正常运行,为确保公众利益,监管部门应指定相关单位接管运营。接管运营制度应包括:接管的前提条件、接管程序、接管运营企业与原运营企业交接安排、费用核算和支付等。
(5)争议协商和仲裁制度。明确争议双方协商、调解、仲裁的期限、程序、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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