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还缺乏关于地下水的专门的法律,使得我国地下水管理较为混乱,因此,这方面的立法应尽快完善。与地下水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一些污染控制标准、检测方法都应尽快修改和完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地下水严重超采……”和《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地下水已严重超采,地面已明显出现沉降的地区”但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法律概念没有作出规定,可能造成执法过程中难以适用的后果。另外,对于垃圾填埋场地下水取样分析的规定,应该扩大取样的深度和范围,使相关部门在监管时有法可依。
地下水管理部门要严格执法,坚决打击违规和非法取用地下水的行为,并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1.加大对地下水开采的管理,强化取水许可制度
在地下水开采过程中,要始终遵循择地、限量、有序、安全的原则。对于可能超采和已超采的,积极实施地下水人工回灌;对含水层地下水开采量(含回灌量)及地下水位进行长期观测,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各地区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控制地下水的开采。
我国法律早有规定,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必须征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依据国家规定申请取水许可。各级水利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取水许可审批管理的力度,强化取水许可的管理,严格控制取水量,限制耗水量大、污染严重的企业用水,还要对退水水质进行严格管理。对新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单位,严格按照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必须提交取水和退水对环境影响的分析报告,方可办理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手续。对逾期仍超标排污的单位和企业,要坚决依法吊销其取水许可证。(www.xing528.com)
2.建立地下水脆弱性调查评价制度
要借鉴欧洲、北美和澳大利亚等地的经验,在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中,进行地下水环境脆弱性评价,并编制评价图册,使之成为城市规划建设的依据之一。
脆弱性调查评价可以为决策、管理人员和规划、设计人员提供有关地区地下水环境的条件,指导工程选址、选线。例如,当工程选择在地下水环境脆弱性较高的地区时,就应当对场地条件作进一步详细的勘测,采取严格、可靠的污染防范措施,或者重新选择建设地点。
地下水环境脆弱性调查评价,也将对地下水水质监测起指导作用。对于脆弱性高的地区,可以加强监测,这样使得监测网的布设更为科学和合理,避免人力、物力的分散和浪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