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水管理的非工程措施分为管理、法规制度、经济和科技四个方面。
3.3.3.1 管理措施
管理措施包括行政管理措施和公众参与监督管理措施。
1.行政管理措施
行政具有管理的一般要素和特点,但行政只是管理的一种,是有特定意义的管理。它同非行政性的管理活动有一个显著的区别,即行政是一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管理,一切行政活动均以法律为依据,要依法管理。
行政管理措施实际上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善相关制度推行的外部环境,进行相关制度的推行,对城市水资源、水设施、水行业等进行规划、管理、保护、维护、调查、监督的行为。
行政管理措施的具体行为包括编制各类规划、编制各类应急预案、建设城市水管理机构、确定用水定额、维护城市水务基础设施、调查城市水管理状况、打击威胁城市水安全的行为、协调城市水务应急事件调度与处理;相关立法、技术标准的协调;救灾抢险,灾后补偿;跨地区调水协调;水市场的调控和对水务企业进行行业监管等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2.公众参与监督管理措施
公众参与监督公共决策的程度和广度,反映出了一个社会的民主程度。城市水管理措施的过程中,要建立宣传教育—信息披露—公众参与—民主协商—社会监督的机制。
我国一直倡导公众参与,在一些改革中,公众参与机制正在引进,并在管理过程中产生了成效。由于公众具有参与权,在一些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公众利益得到重视,也有效推动了政策的贯彻落实。但是在各项水管理活动中,公众参与决策和监督不足仍然是影响公众主动接受和贯彻管理政策、公众权益易受损害的重要原因。导致这一状况的原因,一方面是我国民主议政的政治氛围尚待形成;另一方面是公众影响没有形成合力,公众没有自己的组织,在参与方式、参与深度等方面都受到限制。为提高水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培育公众参与意识和建立公众各种类型的组织是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的必不可少的措施。
组织公众参与监督城市水管理,主要可以采取以下三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建立用水户协会,通过提高用水户的参与程度,由用水户代表或相关利益团体来协商决定水资源分配、水市场价格等;二是实行公共决策听证制度,城市水务决策接受用水户的监督,提高透明度;三是建立水务信息定期发布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3.3.3.2 法规制度措施
水法制体系包括水行政立法、水行政执法、水行政司法等方面的内容。立法、执法和司法作为法制体系的三个方面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是独立而且是必须独立的,但在法制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应该是一脉相承的:立法是基础,执法和司法是保障。
1.水行政立法
当前我国水行政立法的内容应该包括四个方面:
(1)加快水资源立法,以加强对水资源的开发、配置、利用和保护;
(2)制定流域管理机构法,以法律的形式对流域管理机构的职能、工作程序给予规定,赋予其行政、经济方面的权力;
(3)设立专门的地下水保护法,连同地表水法以及《水法》构成完整的水法体系;
(4)设立公众参与法,对我国公民参与环境管理的程序、规则予以规范。
2.水行政执法
水行政执法,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机关,按照有关水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水管理领域里,依法对水行政管理的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水行政执法的具体行为方式主要有四种:(www.xing528.com)
(1)水行政检查、监督。即水行政主管机关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对被管理对象贯彻落实法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督促他们自觉遵守水法规,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如河道管理监督和取水工程的现场监督、检查。
(2)水行政许可和水行政审批。即水行政主管机关赋予相对人某种权利(如对从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单位和个人发放取水许可证,对在河道开采砂石的颁发采砂许可证等),准予从事某方面水事活动(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行政行为。
(3)水行政处罚。指水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对违反法规应受惩罚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的行政制裁。水行政处罚按其性质分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止取水等行为罚;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财产罚;警告、通报批评等申诫罚。
(4)水行政强制执行。指水行政主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对相对人科以义务后,行政相对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时,水行政主管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履行义务相对的状态。
3.水行政司法
(1)水行政司法,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行政司法程序对各项水事活动过程中出现的水事纠纷、水行政争议进行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仲裁和行政复议等准司法活动,是水行政管理中维护管理相对人权益和正常的水事秩序的重要活动。它既吸收了行政程序简单、高效的优点,又具有司法程序公正合理的特征。
(2)水行政调解,是指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的水法律、法规、政策,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水事纠纷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水事纠纷的活动。水行政裁决,则是指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民事性质的水事纠纷进行裁定处理的活动。
(3)水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认为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上一级水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上级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的制度。复议主要就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运用法律和法规、程序以及处理或处罚决定是否适当进行审查,确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根据运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事实是否清楚,是否符合法定权限的程序,由复议机关分别作出维持、撤销、变更原决定的决定。行政复议是一项解决水行政争议的准法律制度,也是上级水行政机关对下级水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一种手段,用以维护和监督水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正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要建立机制健全、运行有力的水行政执法、水行政司法组织体系,就要加强对专门负责违法处置工作的队伍建设,即建立一支自上而下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水政检察”队伍与公检法部门配合,承担起纠正各种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违法者的责任,维护水资源管理秩序保卫水资源开发利用建设成果的任务。
制度管理措施,包括制定强制性的水管理规章制度和建立水管理制度的运行机制,并营造有助于水管理制度实行的内部环境。需要强制执行的制度包括水源保护区制度、安全目标责任制度、现代企业制度、取水许可制度、行业用水定额取水制度、水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实行计划用水制度、用水单位的水量平衡测试制度、节水奖励制度等。
3.3.3.3 经济措施
经济措施,主要指的是利用经济杠杆,促进城市水业的良性发展,实现水资源的高效利用。
利用经济杠杆,就是在水管理中运用经济学的原理,尤其是要运用现代公共财政理论、信贷理论、投资理论、产业组织理论、福利经济学、资源经济学、激励理论、博弈论等工具,积极探索并逐步实现现代城市水管理的经济手段。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的水资源分配是一种指令配置模式,行政手段的过多干预造成了水资源的不合理分配。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采取经济措施,对城市水业进行市场化管理是大势所趋。开放水工程和水务设施投资市场,逐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投资体系;建立水务行业的竞争和淘汰机制,同时对部分企业实行经济优惠政策,即建立城市水业建设的激励机制;重视水的商品属性,利用经济规律,适时适地调整城市供水水价,包括分质供水水价和再生水水价;借鉴发达国家水管理经验,实行水权交易以合理配置用水,实行排污权交易以最大限度地利用水环境容量;采用“虚拟水”战略,在对外贸易中出口高效益低耗水产品,进口国内需求量大且耗水多的产品,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这些都是当前我国城市水管理的经济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水资源的最优配置不能单纯依靠市场行为来实现。当实际情况不符合微观经济学中的关于市场的理想化的假定条件时,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可导致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的结论便不能成立,而自由的市场均衡背离帕累托最优状态,这种情况被称为市场失灵。此时政府应该对经济实行干预,进行宏观调控,出台纠正市场失灵的相关政策。
3.3.3.4 科技措施
现代科学技术进步将影响城市水管理发展的方向。按照科教兴国战略和科技创新要求,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对事关水管理的重大问题,如大江大河大湖治理新技术、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用水技术、水土保持与水环境保护技术的研究要取得较大进展,让科技更好地为城市水管理服务。
城市水管理科技措施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城市水管理的相关基础课题的研究,二是已有科技成果在城市水管理中的应用。前者为后者提供基础支持,后者使得前者的价值得以真正体现。
更具体地说,科技措施包括对水管理的基础学科和前沿学科进行研究论证;对水管理工程中具体环节的工艺、技术、方法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现代化的水管理等方面。
由于城市水管理非工程措施的多学科综合性,其科技研究领域应该向边缘扩展并与相关学科结合以适应社会需要。
由于现代科技是高速发展的,新科技不断涌现,落后的科技不断被淘汰,科技措施也受到时间纬度的制约,因此科技措施的实行要做到“与时俱进”。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在城市水管理中淘汰较为落后的科学技术,运用较为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城市水管理的科技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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