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水务统一管理是城市水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
(1)打破行政分割,实现各部门统一管理模式。我国的水资源管理体制长期存在着“多龙管水,职责不清”的现象,“管水源的不管供水、管供水的不管排水、管排水的不管治污、管治污的不管水体水质”,造成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等各环节之间协调困难,利用水平难以提高;再加上水资源费、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以及水价偏低,使得水资源浪费、污染等问题难以根治。因此必须继续推行城市水务一体化管理,建立一个以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多个相关部门为辅,多层次的协调与协商机制,分清权、责、利,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
(2)发挥流域管理机构应有作用,实现流域管理与城市水管理相互补充。目前,我国《水法》已确立了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但流域管理机构处理跨行政区域水资源纠纷的权限不清晰,省际边界水资源管理纠纷难以顺利提交流域管理机构解决。同时,由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和人事上受制于地方政府,他们难以摆脱地方利益的束缚。而流域管理机构的事后监督权又缺乏责任追究制度作保障。因此,需要充分发挥流域管理机构应有的作用,强化流域管理机构协调、仲裁和处罚等职能,使流域管理与城市水管理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取长补短,从而满足水资源的自身特性要求,实现流域与城市的协调发展。
2.完善城市水管理法规,严格执法,提高水资源管理效率
我国在城市水管理立法、执法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效,但现有的城市水管理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还不足以为城市的水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部分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还存在着执法不严的现象。因此,要健全城市水管理法规体系,对一些具体管理工作,如水利设施建设与管理、水灾害防治、水量调度,都应出台具体的法规,使水管理措施法制化;要通过宣传,努力营造水法制氛围,提高市民水法制意识;加强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结合《水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章立制,切实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和执法标准,做到严格执法;对造成水资源重大破坏的案件,必须联合公安部门,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
3.构建水资源的现代管理体制,推进城市水管理社会化
我国传统的水管理实际上是一种单边行为,是政府或流域管理机构利益、要求的表达。这种决策无法保证充分考虑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各用水户各自的利益,难以做到群策群力,制订出最优的管理方案,也难以避免缺乏有效监督的趋利性。
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水量控制和微观定额管理特别需要公众自助管理组织的辅助。因此,政府应以组织者的角色,推动水资源管理的社会化。(www.xing528.com)
此外,根据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客观实际,还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作用。相关水管理的基本法律要通过全国人大制定出台,在这个过程中会充分考虑人大代表的意见与建议,地方法规的出台也是如此。这样将有利于吸收更多公众和公众代表的意见,大大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4.以水资源综合规划为指导,开源节流,平衡供需
自2000年开始的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对进一步查清水资源数量、质量及其时空分布,解决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和治理等重大问题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各城市应利用编制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的契机,认真查清辖区内的水资源情况,结合流域总体规划,对本地区的水资源状况重新作出评价。北方城市以总量控制,南方城市以定额管理为基础,确定城市水资源的宏观控制指标和微观定额指标。要严格限制水资源的开采量,以提高城市水资源的承载能力为核心,开源节流,平衡供需。要从全局来考虑,按照各个城市水资源的自身状况来科学规划经济社会的发展布局,在水资源充裕城市和紧缺城市打造不同的产业结构,量水而行,以水定发展。
5.水灾害管理理念转变的新趋势——由洪水控制向洪水管理转变
城市防洪体系的建设,是以将洪水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之内为目标。在防洪策略上的调整的重大突破是:在城市建设方面强调在流域生态系统重建的大框架下部署城市防洪建设;在洪水管理方面运用系统论理论和风险管理方法,加强雨洪资源的利用,从洪水控制向洪水管理转变。
水污染往往与地方政府追求区域利益有重大关系。排污企业上缴的税收形成了地方税收的重要来源,上缴的环保罚款又直接充入地方财政,形成地方性收入,所以一些地方政府面对生态环境破坏和群众抱怨往往听之任之、置若罔闻。近年来,我国政府已开始加大水污染治理力度,重视改善城市水环境。今后可通过实施水质保护和水污染治理工作异地审查制度、建立领导干部水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制度、设立水质评价公布制度、强化水环境功能区划的监督管理,以及调整产业结构等具体措施,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改善城市水环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