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对于城市水管理的研究始于20世纪后叶。早在1975年,欧盟成员国就开始对水管理立法,经过30多年的水管理立法过程,落实了水管理框架。欧洲水管理框架的建立在欧洲水管理方面树立了一个新的里程碑,它对全欧洲的水管理具有指导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各成员国在跨界河流水体保护、污染控制、水生态系统保护和水资源开发等方面的合作,进一步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此同时,其他欧美等发达国家也在研究新的水行政管理政策,这些国家的城市水管理模式由于社会文化、风俗习惯和历史和信仰的不同而在许多方面存在着差异,以流域为基础的城市水务一体化管理是多数国家城市水管理的发展趋势。1997年,Y·高桥对二战后日本的城市水管理进行了分析,得出二战后日本历史活跃时期对日本城市水管理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的结论。随后,瓦利德·A·阿卜德拉曼从城市需水量、饮用和供水、制度和法律、水价、环境影响等方面研究了沙特阿拉伯的城市水管理,并提出为改进城市水管理所采取的进一步措施。
2001年6月,世界资源学会发表了一项《为了人和自然而管水》的研究报告。该研究报告的合著作者,世界资源学会生物资源计划副主任Nels Johnson指出:从对人或对自然的角度来说,目前世界各国对淡水生态系统的管理是没有成效的。该研究报告建议,水价应该反映供水和配水的成本,而且保护流域的成本也应计入水价;对于污染者要征收排污费。2004年,Yannis Mylopoulos等在《希腊城市用水管理目前的状况及可持续发展的前景》中分析了希腊的城市水问题,在此基础上研究了希腊新的城市水管理政策,使希腊的城市水资源向可持续利用方向发展。2005年,Rafael Lazaroms、Dimitri Poos和Rob Uijterlinde分析了在荷兰的水管理中起关键作用的荷兰水利董事会的基本要素、原则及最新的改革进展情况。同年,P·Z·克北奇研究了国际机构在水管理中的作用,指出:“水管理必须是‘全面的’管理,即水资源的管理不再是通过供水基础设施将水分配给用户那么简单,它涉及经济、社会和体制因素,以及水权的国际纠纷等”。(www.xing528.com)
目前,国际上关于城市水管理的研究还在继续深化,总体的共同特点是,对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和谐更加重视,对各方面利益的协调更加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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