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性规划数量庞大,结构复杂,主要包括:各地区城市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制定的发展规划及相关规定、城市综合防灾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防灾规划、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等。
各省均制定了《防震减灾条例》以及实施办法,并在地方性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了相关的部门规章,例如四川省在制定《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基础上,为有效抗御以及减轻地震灾害,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30多部与防灾减灾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在2011年10月出台了以《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为代表的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同时将防灾减灾纳入国家和地方可持续发展战略,为防灾减灾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制度基础。
(1)与防灾减灾有关的基本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
(2)与防灾减灾有关的行政法规有:《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2011年1月8日修正版)、《建筑工程抵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第38号部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第59号部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11号部令)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第14号部令)等。
(3)与防灾减灾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原国家建委《关于确定建设项目的基本烈度和设计烈度的意见》,原国家建委、原国家地震局《关于地震基本烈度鉴定工作的规定》,原国家建委、财政部、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抗震加固工作的几项规定(试行)》,原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加强抗震加固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设备抗震加固暂行规定》《地震基本烈度6度地区重要城市抗震设防和加固的暂行规定》《抗震加固技术管理办法》《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工作暂行规定》,原建设部《地震基本烈度10度区建筑抗震设防暂行规定》,原建设部、原国家计委《新建工程抗震设防暂行规定》,原建设部《抗震设防区划编制工作暂行规定》《关于加强村镇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建设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条例》《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原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原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原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等。
(4)与建设行业相关的技术标准有:《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 50413—200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023—2008)、《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15)、《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修订稿)》(GB 50191—2012)、《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0—2013)、《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7—2012)、《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9)、《室外积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2003)、《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111—2006)、《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DL 5073—2000)、《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S 146—2012)、《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G B02—2013)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此外,为全面落实《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民政部等相关部门救灾应急响应的工作职责,确保救灾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我国于2009年制定了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规程,包含了救灾预警响应及救灾应急等阶段的分级响应,涵盖了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启动程序、响应措施以及最后的响应终止。为了提高紧急救灾能力,保障灾民基本生活,规范了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及其经费管理,制定了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对救灾储备物资的购置与储备管理、调拨管理、使用和回收等方面做出了明文规定,使得救灾物资储备情况得到了改善。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其中包括城镇桥梁工程篇,地下工程篇和室外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篇,为做好全国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桥梁工程、城镇地下工程和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的初步设计阶段的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工作提供了技术支持。
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新版《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主要针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进行了相关的界定,对超限高层建筑的设计审核、稳定性分析以及构件的抗震措施提出了要求。
201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国家综合防灾减灾“十三五”规划》,规划提出“十三五”期间要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体制机制,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十三五”期间,面临的主要任务包括:
(1)完善防灾减灾救灾法律制度。加强综合立法研究,加快形成以专项法律法规为骨干、相关应急预案和技术标准配套的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明确政府、学校、医院、部队、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
加强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灾害防御、应急准备、紧急救援、转移安置、生活救助、医疗卫生救援、恢复重建等领域的立法工作,统筹推进单一灾种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订工作,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和标准体系。
(2)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完善中央层面自然灾害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各级减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职能,充分发挥主要灾种防灾减灾救灾指挥机构的防范部署与应急指挥作用。明确中央与地方应对自然灾害的事权划分,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体责任。
强化各级政府的防灾减灾救灾责任意识,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风险防范能力和应急决策水平。加强有关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协调配合和应急联动,统筹城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完善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机制,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完善军地联合组织指挥、救援力量调用、物资储运调配等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建立风险防范、灾后救助、损失评估、恢复重建和社会动员等长效机制。完善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生活保障安排、物资装备储备等方面的财政投入以及恢复重建资金筹措机制。研究制定应急救援社会化有偿服务、物资装备征用补偿、救援人员人身安全保险和伤亡抚恤政策。
(3)加强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与风险防范能力建设。加快气象、水文、地震、地质、测绘地理信息、农业、林业、海洋、草原、野生动物疫病疫源等灾害地面监测站网和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防灾减灾卫星,加强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提高自然灾害早期识别能力。加强自然灾害早期预警、风险评估信息共享与发布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显著提高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的准确性、时效性和社会公众覆盖率。
开展以县为单位的全国自然灾害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建设国家自然灾害风险数据库,形成支撑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全要素数据资源体系。完善国家、区域、社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和技术方法,推进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
推进综合灾情和救灾信息报送与服务网络平台建设,统筹发展灾害信息员队伍,提高政府灾情信息报送与服务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完善重特大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制度和技术方法体系。探索建立区域与基层社区综合减灾能力的社会化评估机制。(www.xing528.com)
(4)加强灾害应急处置与恢复重建能力建设。完善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加快推动各地区制定本地区受灾人员救助标准,切实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加强救灾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完善以军队、武警部队为突击力量,以公安消防等专业队伍为骨干力量,以地方和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为辅助力量,以专家智库为决策支撑的灾害应急处置力量体系。
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运行机制和储备模式,科学规划、稳步推进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和应急商品数据库建设,加强救灾物资储备体系与应急物流体系衔接,提升物资储备调运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快推进救灾应急装备设备研发与产业化推广,推进救灾物资装备生产能力储备建设,加强地方各级应急装备设备的储备、管理和使用,优先为多灾易灾地区配备应急装备设备。
进一步完善中央统筹指导、地方作为主体、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重建工作机制。坚持科学重建、民生优先,统筹做好恢复重建规划编制、技术指导、政策支持等工作。将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摆在突出和优先位置,加快恢复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大力推广绿色建筑标准和节能节材环保技术,加大恢复重建质量监督和监管力度,把灾区建设得更安全、更美好。
(5)加强工程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加强防汛抗旱、防震减灾、防风抗潮、防寒保畜、防沙治沙、野生动物疫病防控、生态环境治理、生物灾害防治等防灾减灾骨干工程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工程防御能力。加强江河湖泊治理骨干工程建设,继续推进大江大河大湖堤防加固、河道治理、控制性枢纽和蓄滞洪区建设。加快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等工程建设,推进重点海堤达标建设。加强城市防洪防涝与调蓄设施建设,加强农业、林业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牧区草原防灾减灾工程建设。做好山洪灾害防治和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工作。
提高城市建筑和基础设施抗灾能力。继续实施公共基础设施安全加固工程,重点提升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水平,幼儿园、中小学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提高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的抗灾能力和设防水平。实施交通设施灾害防治工程,提升重大交通基础设施抗灾能力。推动开展城市既有住房抗震加固,提升城市住房抗震设防水平和抗灾能力。
结合扶贫开发、新农村建设、危房改造、灾后恢复重建等,推进实施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农村困难群众危房与土坯房改造,提升农村住房设防水平和抗灾能力。推进实施自然灾害隐患点重点治理和居民搬迁避让工程。
(6)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技支撑能力建设。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技资源统筹和顶层设计,完善专家咨询制度。以科技创新驱动和人才培养为导向,加快建设各级地方减灾中心,推进灾害监测预警与风险防范科技发展,充分发挥现代科技在防灾减灾救灾中的支撑作用。
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和关键技术研发,着力揭示重大自然灾害及灾害链的孕育、发生、演变、时空分布等规律和致灾机理,推进“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地理信息、移动通信等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提高灾害模拟仿真、分析预测、信息获取、应急通信与保障能力。加强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风险与损失评估、社会影响评估、应急处置与恢复重建等关键技术研发。健全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推进军民融合,加强科技平台建设,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力度,引导防灾减灾救灾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新服务发展。继续推进防灾减灾救灾标准体系建设,提高标准化水平。
(7)加强区域和城乡基层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围绕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落实“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重大战略,推进国家重点城市群、重要经济带和灾害高风险区域的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加强规划引导,完善区域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协调开展区域灾害风险调查、监测预报预警、工程防灾减灾、应急处置联动、技术标准制定等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的试点示范工作。加强城市大型综合应急避难场所和多灾易灾市(县、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开展社区灾害风险识别与评估,编制社区灾害风险图,加强社区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加强社区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深入推进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开展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市(县、区)创建试点工作。推动制定家庭防灾减灾救灾与应急物资储备指南和标准,鼓励和支持以家庭为单元储备灾害应急物品,提升家庭和邻里自救互救能力。
(8)发挥市场和社会力量在防灾减灾救灾中的作用。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作用,完善应对灾害的金融支持体系,扩大居民住房灾害保险、农业保险覆盖面,加快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积极引入市场力量参与灾害治理,培育和提高市场主体参与灾害治理的能力,鼓励各地区探索巨灾风险的市场化分担模式,提升灾害治理水平。
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引导和支持,完善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健全动员协调机制,建立服务平台。加快研究和推进政府购买防灾减灾救灾社会服务等相关措施。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健全救灾捐赠需求发布与信息导向机制,完善救灾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公开、效果评估和社会监督机制。
(9)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完善政府部门、社会力量和新闻媒体等合作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的工作机制。将防灾减灾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推进灾害风险管理相关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推动全社会树立“减轻灾害风险就是发展、减少灾害损失也是增长”的理念,努力营造防灾减灾良好文化氛围。
开发针对不同社会群体的防灾减灾科普读物、教材、动漫、游戏、影视剧等宣传教育产品,充分发挥微博、微信和客户端等新媒体的作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基地、网络教育平台等建设。充分利用“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节点,弘扬防灾减灾文化,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知识宣讲、技能培训、案例解说、应急演练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10)推进防灾减灾救灾国际交流合作。结合国家总体外交战略的实施以及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部署,统筹考虑国内、国际两种资源、两个能力,推动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和《2015—2030年仙台减轻灾害风险框架》,与有关国家、联合国机构、区域组织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领域合作,重点加强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共享、风险调查评估、紧急人道主义援助和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务实合作。研究推进国际减轻灾害风险中心建设,积极承担防灾减灾救灾国际责任,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的人力资源培训、装备设备配置、政策技术咨询、发展规划编制等方面支持,彰显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城镇化程度的不断加深,防灾减灾问题必将日益受到国家以及人民的重视。通过总结中国的城市灾害及开展国外相关防灾减灾法规体系的研究,借鉴国外防灾减灾法规体系的建设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防灾减灾法律法规体系,对于促进我国防灾减灾事业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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