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绩效好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并不一定就高。因为环境信息披露会为企业带来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当披露信息的利益超过成本时,企业才会进行披露(吴红军等,2013)。国外对环境信息披露与环境绩效之间关系的研究也没有形成一致的结论。合法性理论(legitimacy theory)认为企业通过披露环境信息,向社会证明了自己存在的理由和价值,这意味着环境绩效差的企业可能披露水平更高。现有文献也都发现,重污染型企业受到的社会压力较大,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也较高。资源依赖理论(resource dependence theory)认为企业通过环境披露,来获得声誉等资源。此理论的结论是环境绩效好的企业,其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较高。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 theory)则认为企业的自愿环境披露是应利益相关者的要求而为,与环境绩效的关系不确定。Cormier等(2005)指出,企业自愿披露环境信息,可能是出于多个方面的动机。
我们认为,企业之所以自愿地、选择性地披露一些信息,一个重要的动机就是想向外界发送相关的信号,促使外界将企业归入“好孩子”的类别,以谋取相应的利益。从Spence(1973)信号发送模型可以推知,不同类型企业披露的边际成本差异越大,越是会形成披露的分离均衡,即不同类型的企业选择不同的披露水平;披露的边际成本越小,披露水平越高。在我国,一方面,能够治污甚至“变废为宝”的环保设备单价大多比较昂贵,因此企业的环保投资往往具有台阶式上升的特点。处于产业链不同位置上的企业,其经济实力和治污能力彼此间差异也较大。另一方面,我国近年来对环保日益重视,各级环保部门的监测都比较到位,企业发布虚假环境信息的难度和受到的处罚不断增大。在这两方面的作用下,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边际成本的差异逐渐扩大,绩效差的企业无力跟随绩效好的企业进行大量的环境信息披露。因此我们认为已经具有环境信息披露分离均衡的条件:即在当前中国的社会体制下,环境管理能力强、环境绩效好的企业,其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较高;环境管理能力弱、环境绩效差的企业,其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较低。在此我们提出假设:(www.xing528.com)
假设8-1: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与环境绩效正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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