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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规定研究

时间:2023-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影响中国上市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和文件,可以分成三个层面。第二层面是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的相关要求,覆盖了所有的上市公司,能否满足其要求,决定了企业是否能够保持上市公司地位。

上市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规定研究

影响中国上市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和文件,可以分成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国家机关制定的相关制度,主要包括《公司法》等国家主要法律规定,以及国家环保部(环保总局)制定的相关规定。这个层面的披露规定影响最大,覆盖了所有的企业,代表了国家机关的环保态度。第二层面是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的相关要求,覆盖了所有的上市公司,能否满足其要求,决定了企业是否能够保持上市公司地位。第三个层面是各个证券交易所,对在自己所里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提出的要求,体现了该证券交易所的环保态度与理念,其规定更多的是鼓励性和引导性的条文,强制性最弱。

(一)国家及行政机关制定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规章

1.国家层面对环境保护及披露的法规比较健全

中国对环境保护及环境信息披露非常重视。我国宪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此外,中国还制定了上百部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如《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可以说环境保护的法规体系目前相对比较完整。

国家级法规中对环境信息的披露也比较重视。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专门针对生产与环境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是我国具有重要意义的一部环保法规。该法的第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促进清洁生产工作的需要,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未达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标、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列入前款规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该法的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2005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二十七条要求:“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各省(区、市)有关环境保护指标,发布城市空气质量、城市噪声、饮用水水源水质、流域水质、近岸海域水质和生态状况评价等环境信息,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公布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城市,并实行投资环境风险预警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企业要公开环境信息。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强化社会监督”。

2.环保部(总局)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规定

国家环保总局非常重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并于2003年9月颁布了《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根据该公告,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包括“必须”和“自愿”两个层次。环境管理部门应建立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列入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该公告要求,于2003年10月底以前公布2003年上半年的环境信息,2004年开始在每年3月31日以前公布上一年的环境信息。没有列入名单的企业可以自愿参照本规定进行环境信息公开。企业必须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必须如实、准确,有关数据应有三年连续性,并应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环境保护方针。(2)污染物排放总量,包括:废水排放总量和废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废气排放总量和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固体废物产生量、处置量。(3)企业环境污染治理,包括企业主要污染治理工程投资,污染物排放是否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固体废物处置利用量,危险废物安全处置量。(4)环保守法,包括环境违法行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件,是否发生过污染事故以及事故造成的损失,有无环境信访案件。(5)环境管理,包括依法应当缴纳排污费金额;实际缴纳排污费金额;是否依法进行排污申报;是否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口整治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主要排污口是否按规定安装了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装置,其运行是否正常;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率;“三同时”执行率。

《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中企业自愿披露的环境信息包括:(1)企业资源消耗,包括能源总消耗量和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量,新水取用总量和单位产品新水消耗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原材料消耗量,包装材料消耗量。(2)企业污染物排放强度(指生产单位产品或单位产值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包括烟尘、粉尘、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等大气污染物和化学需氧量、氨氮、重金属等水污染物。(3)企业环境的关注程度。(4)下一年度的环境保护目标。(5)当年致力于社区环境改善的主要活动。(6)获得的环境保护荣誉。(7)减少污染物排放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自觉行动和实际效果。(8)对全球气候变暖臭氧层消耗、生物多样性减少、酸雨和富营养化等方面的潜在环境影响。

公告中关于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1)必须进行环境信息公开的企业除在国家环保总局的政府网站和省级环保部门的政府网站上公布外,可以通过报纸和其他形式的媒体公布,也可以通过印制小册子等形式进行公布。(2)鼓励企业自愿在国家环保总局和各级环保部门的政府网站上进行信息公开。(3)鼓励企业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并在企业网站或政府网站上公布。

在《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中,关于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其他要求包括:(1)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企业登记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随时在环保总局网站或上报环保总局在总局政府网站上公布有关环境信息:常规环境监测中连续2次(含)以上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没有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常规环境监测中连续2次(含)以上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了排污许可证的允许排放量;现场环境监察中连续2次(含)以上出现环境违法行为;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发生集体性环境信访案件。(2)对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应依据《清洁生产促进法》,按照相应的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公布,可以并处相应的罚款。

《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中要求,在环保总局政府网站公布企业环境信息的具体程序另行通知,在地方环保部门政府网站公布企业环境信息的具体程序由各地自行制定。

3.《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颁布

中国环境保护部在2007年出台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该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这又是一部里程碑式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规定。在此规定中,明确了以下主要内容:

(1)明确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范围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指出,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

(2)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指明,在国家层面,中国环保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3)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原则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指明,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监督本辖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4)政府部门可以披露企业哪些环境信息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指明,环保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大、中城市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5)哪些内容可以予以保护不用公开披露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指明,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环境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环保部门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环保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环境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环保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环境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环保部门对政府环境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方式和程序是指,环保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6)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的主要方面

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公开企业环境信息,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包括以下主要方面:企业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企业年度资源消耗总量;企业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废弃产品的回收、综合利用情况;与环保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企业自愿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7)超标排放企业被强制公布相关信息

超标排放的企业,必须公开自己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企业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借口拒绝。这些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超标排放的企业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超标排放名单后30日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其环境信息,并将向社会公开的环境信息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环保部门有权对企业公布的环境信息进行核查。

(8)指明了企业自愿披露环境信息的渠道

自愿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可以将其环境信息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方式,或者通过公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

(9)国家鼓励企业自愿披露环境信息

对自愿公开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且模范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给予下列奖励: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开表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推荐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或者其他国家提供资金补助的示范项目;国家规定的其他奖励措施。

(10)对违反披露规定的惩罚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代为公布。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与《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相比,内容更加全面,加强了关于环境信息披露中政府应该披露的信息和承担的责任的规定。在关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方面,要求披露的内容有所减少,并且取消了连续三年披露的要求。

4.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

国家环保部于2008年6月发布《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与《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这些文件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这些文件为进一步细化环保核查重污染行业分类,规定了《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管理名录》),《管理名录》中未包含的类型暂不列入核查范围。该文实际上进一步明确了哪些上市公司应该重点披露环境信息。这些上市公司主要包括:

(1)火电:火力发电(含热电、矸石综合利用发电、垃圾发电)。

(2)钢铁:炼铁(含熔融和还原)、球团及烧结、炼钢、铁合金冶炼、钢压延加工、焦化。

(3)水泥:水泥制造(含熟料制造)。

(4)电解铝:包括全部规模、全过程生产。

(5)煤炭:煤炭开采及洗选,煤炭地下气化,化工煤制油、煤制气、煤制甲醇二甲醚等)。

(6)冶金有色金属冶炼(常用有色金属、贵金属、稀土金属、其他稀有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废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电镀,使用有机涂层、热镀锌(有钝化)工艺]。

(7)建材: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陶瓷制品制造、石棉制品制造、耐火陶瓷制品及其他耐火材料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

(8)采矿石油开采;天然气开采;非金属矿采选(化学矿采选,石灰石石膏开采,建筑装饰用石开采,耐火土石开采,黏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采盐,石棉、云母矿采选,石墨、滑石采选,宝石玉石开采);黑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矿采选(常用有色金属、贵金属、稀土金属、其他稀有金属采选)。

(9)化工:基础化学原料制造(无机酸制造、无机碱制造、无机盐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肥料制造(氮肥制造、磷肥制造、钾肥制造、复混肥料制造、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其他肥料制造);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他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初级形态的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合成橡胶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体的制造、其他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专项化学用品制造、林产化学产品制造、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信息化学品制造、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制造、动物胶制造、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化学农药制造、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含中间体);日用化学产品制造(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化妆品制造、口腔清洁用品制造、香料香精制造、其他日用化学产品制造);橡胶加工;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

(10)石化:原油加工、天然气加工、石油制品生产(包括乙烯及其下游产品生产)、油母页岩中提炼原油、生物制油。

(11)制药:化学药品制造(含中间体),化学药品制剂制造,生物、生化制品的制造,中成药制造。

(12)轻工:酿造[酒类及饮料制造,包括:酒精制造、白酒制造、啤酒制造、黄酒制造、葡萄酒制造、其他酒制造,碳酸饮料制造、瓶(罐)装饮用水制造、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固体饮料制造、茶饮料及其他软饮料制造,精制茶加工];造纸(纸浆制造,含浆纸林建设;造纸,含废纸造纸);发酵(调味品制造,如味精柠檬酸氨基酸制造等;有发酵工艺的粮食、饲料加工);制糖;植物油加工。

(13)纺织化学纤维制造,棉、化纤纺织及印染精加工,毛纺织和染整精加工,丝绢纺织及精加工,化纤浆粕制造,棉浆粕制造。

(14)制革:皮革鞣制加工、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列入以上名单中的行业,其在资本市场融资的机会受到了直接的影响,为了满足文件要求和打消投资者对企业的环保风险疑虑,相关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显著增加。

5.《上市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

我国环保部于2010年9月发布了《上市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规定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等16个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应当定期发布年度环境报告;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受到重大环保处罚的上市公司,应当发布临时环境报告,其中若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在事件发生1天内发布临时环境报告。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因环境违法被省级以上环保部门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环评限批、处以高额罚款、责令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责令拆除、关闭等重大环保处罚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得知处罚决定后1天内发布临时环境报告。

2010年9月国家环保部发布的《上市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上市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细则,主要包括:

(1)披露的要求

《指南》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公众披露环境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编制和披露环境信息,应有利于债权人、投资者、社会公众和政府管理部门了解企业的环境保护情况。

(2)披露的时间(www.xing528.com)

《指南》指出,上市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披露和临时披露。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披露环境信息,发布年度环境报告;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受到重大环保处罚的,应发布临时环境报告。鼓励其他行业的上市公司参照本指南披露环境信息。

(3)披露的途径

《指南》指出,上市公司应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和公司网站上同时发布年度环境报告,在环保部网站、中国环境报和公司网站上同时发布临时环境报告。

(4)独立年度环境报告的时间

《指南》指出,年度环境报告期原则上为一个会计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上市公司可在发布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发布年度环境报告。

(5)年度环境报告应当披露的信息

①重大环境问题的发生情况。包括: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并已发布临时环境报告的,应报告环境事件最终处理结果和环境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经济赔偿。因为环境违法违规受到重大环保行政处罚且已发布临时环境报告的,报告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效果。

②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说明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未能按期完成验收的,应说明原因和进展情况。

③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说明下属各生产企业废水和废气中常规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厂界噪声和无组织排放达标情况。出现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要说明排放浓度、排放标准、超标原因和整改措施。下属企业中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应公布一年四次监督性监测情况。

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依法处理处置情况。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及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情况。

⑤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说明各子公司、分公司减排工程实施进度和减排指标完成情况。未完成总量减排任务的,要说明原因和整改措施。

⑥依法缴纳排污费的情况。

⑦清洁生产实施情况。上市公司内有属于重点企业应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报告应说明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及开展评估验收的情况。上市公司内有依法应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且已被环保部门公布的,报告应披露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环境信息。

⑧环境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说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完备情况;存在重大环境风险源的,要说明企业环境风险管理机制的建设情况。

(6)鼓励上市公司在年度环境报告中披露以下环境信息

①经营者的环保理念,即上市公司最高经营者对企业的经营理念和价值观

②上市公司的环境管理组织结构和环保目标

介绍环境管理组织结构图、各职能部门及其人员相关责任、环境管理组织运转现状、与环境保护方针相适应的中长期目标、目前目标和指标的完成情况及下一阶段计划等。

③环境管理情况

这包括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自愿开展清洁生产的情况、与环保相关的教育及培训、与利益相关者进行环境信息交流、环境技术开发情况、环境管理会计推进情况、获得的环境保护荣誉、环境标志认证情况等。

④环境绩效情况

这包括单位产品或单位原料的原料消耗、水资源消耗、能耗等,单位产品或单位原料的废水产生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温室气体排放量等。

⑤其他环境信息

这包括为推进环境保护开展的环境教育、植树造林、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各类环境公益项目。

(7)临时环境报告的时间

《指南》指出,上市公司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在事件发生后1天内发布临时环境报告。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因环境违法被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环评限批、处以高额罚款、责令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责令拆除、关闭等重大环保处罚的,应当在得知处罚决定后1天内发布临时环境报告。上市公司因突发环境事件发布临时环境报告的,应当报告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事件环境影响和人员伤害情况(如有)、已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上市公司因环境违法被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处以重大环保处罚的,应当在临时报告中披露违法情形和违反的法律条款、处罚时间、处罚具体内容、整改方案及进度。

(8)重污染行业的范围

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具体按照《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环办函〔2008〕373号)认定。

(9)重点监控企业

重点监控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包括: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生产中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有毒有害物质是指被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按照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和《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一批)、(第二批)》应当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10)重大环境风险源

重大环境风险源是指长期或短期生产、加工、运输、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功能单元。危险物质(化学品)的类别临界量参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二)证监会层面的披露制度

为提高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证监会也制定了一些针对上市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规定。

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系列准则中的规定

证监会发布的“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中,要求公司在刊发招股说明书时,对投资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由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致的风险,必须予以披露。另外,存在高危险、重污染情况的,应披露安全生产及污染治理情况、因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原因受到处罚的情况、近三年相关费用成本支出及未来支出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募集资金直接投资于固定资产项目的,发行人可视实际情况并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投资项目可能存在的环保问题、采取的措施及资金投入情况。

证监会发布的“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要求公司在刊发年度报告时,在董事会报告一节中,应当遵循关联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披露公司可能面对的环保风险。鼓励公司主动披露在防治污染、加强生态保护方面的措施。属于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应按《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环境问题及整改情况、主要无任务达标排放情况、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同行业环保参数比较等环境信息。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自2007年1月30日实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如果公司面临环保政策风险和重大环境事故风险等会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三)证券交易所层面的披露制度

早在2006年,深交所就颁布实施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采取了自愿信息披露制度,鼓励上市公司根据指引要求建立社会责任制度,定期检查和评价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形成社会责任报告,并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2008年上海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等相关文件,除了要求公司治理板块样本公司、同时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和金融类公司三类上市公司披露社会责任以外,在年度报告的备忘录中,也要求上市公司按照一定的格式披露含有环境信息的报告,并且要求董事会在审议社会责任报告的同时有工作底稿。

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中的相关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08年5月14日颁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指引》,其中关于上市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主要包括:

(1)上市公司发生以下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且可能对其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及时披露事件情况及对公司经营以及利益相关者可能产生的影响。这些事件具体包括: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公司因为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或被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其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公司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事件。

(2)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在公司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或单独披露如下环境信息:公司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公司年度资源消耗总量;公司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公司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公司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处理、处置情况,废弃产品的回收及综合利用情况;与环保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公司受到环保部门奖励的情况;企业自愿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对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矿产开发等对环境影响较大行业的公司,应当披露所列的前述环境信息,并应重点说明公司在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方面的工作情况。

(3)被列为环保部门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上市公司,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两日内披露下列信息:公司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公司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公司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公司为减少污染物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今后的工作安排。上市公司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前款所列的环境信息。

(4)上市公司申请披露前述环境信息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备查文件:公告文稿;关于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董事会议决议(如涉及);环保部门出具的处罚决定书或相关文件(如涉及);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证明文件(如涉及);其他可能涉及的证明文件。

(5)根据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公司必须履行的责任及承担的义务,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公司应当披露已经在财务报告中计提的相关预计负债的金额。

(6)依据本指引第三条自愿披露的信息,公司可以仅在本所网站上披露。依据本指引其他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公司必须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同时披露。

(7)对不能按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环境信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视其情节轻重,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中的相关内容

深证证券交易所2006年9月制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希望在其上市的公司自愿披露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

(1)公司应根据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制定整体环境保护政策,指派具体人员负责公司环境保护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并为环保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以及技术和财力支持。

(2)公司的环境保护政策通常应包括以下内容:符合所有相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减少包括原料、燃料在内的各种资源的消耗;减少废料的产生,并尽可能对废料进行回收和循环利用;尽量避免产生污染环境的废料;采用环保的材料和可以节约能源、减少废料的设计、技术和原料;尽量减少由于公司的发展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为职工提供有关保护环境的培训;创造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环境。

(3)公司应尽量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应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4)排放污染物的公司,应依照国家环保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公司应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5)公司应定期指派专人检查环保政策的实施情况,对不符合公司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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