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规性制度的强制性要求,迫使企业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这些信息以法律和强制性规定形式明确向企业提出要求,企业若不遵从,就要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或者企业的融资等经济诉求难以达成。在此情况下,企业为求得生存和发展,只能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按照强制性要求进行环境信息的披露。否则,企业只有放弃相关的业务经营,才能摆脱披露的责任。
这种法规性要求比较直接和彻底,企业都比较关注,且有强大的国家执法机构不断检查和推动,因而这种机制实行起来效果迅速显现,在改变国家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管理方式和要求时显得尤为必要。但这种机制是一种单向的作用机制,企业纯粹地表现为被动的遵从,披露的程度也完全根据法规制定者的意愿和规定;而且缺少信息发布者和使用者的参与,不利于信息披露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另外,这种强制性要求带来的社会成本比较高,从而限制了这种要求的数量。为了增加法规的普适性,法规中的条款往往比较宽泛,常需要针对不同时间和地区配套细则性条款,因此法规性制度主要针对比较迫切、社会影响大的一些问题而定。
2.非强制性披露制度通过社会压力,对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行为产生影响。由于现实情况比较复杂,在强制性法规没有覆盖到的地方,需要使用非强制性制度进行完善和补充。处于一定文化背景中的公众,按照其价值观和道德标准,对社会事项的处理逐渐形成被社会成员广为接受的方式,并随着时间的推移固化为惯例和风俗,社会成员共同认可的惯例和风俗在社会运行过程中为人们的生活带来默契从而提高效率和满意感,这可以减少谈判成本和节约时间。当社会惯例形成后,个人和组织的行为会面临社会的默认的期望,如果不按这种期望行动,那么就会形成与社会共识对抗的情形,就会被社会孤立,同时心理层面要承受巨大压力。而且个人和组织若违反社会惯例,实质上就是违反了公认的社会契约。利益相关方会认为违反社会惯例的个人和组织破坏规则且其行动难以把握,从而拒绝与违规者合作。被孤立的违规者的经济活动就会受阻,最终导致经济利益受损。(www.xing528.com)
社会是企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企业各种资源的提供者。因此企业必须得到社会的认可,才能获得经济上的成功。当前中国的环保形势不容乐观,社会公众都渴望拥有碧水蓝天的生活环境,从而促使企业纷纷进行环境信息披露,迎合社会对企业环境行为的期望。企业通过环境信息披露,向公众展示自己的环保努力、取得的环保荣誉,从而提高企业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声望。另外,重污染型企业也可以通过公开信息披露,解释自己产品的绿色程度,以及业务经营并没有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以打消公众对其产品和业务经营污染环境的疑虑,以及贷款人对企业环保风险的担忧。总之,企业利用环境信息披露,能够影响社会公众对企业的印象,提高企业声誉。另外也会获得合作伙伴、贷款人和员工的支持。反之,若重污染行业企业没有进行披露,反而会让外界产生企业因为环境管理能力弱环境绩效差而不敢披露的猜测。当地社会污染型行业披露环境信息情况越常见,越能够被公众认可,则当地制度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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