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研究比较丰富。Spence(1973)的信号发送模型指出,内部信息的掌握者,可以通过发送信号,表明自己属于“好的那部分”,而获得较高的定价等利益。比如,能力强的工人效率高,能为雇主带来更多利润,应该获得较高的工资。但当工人和雇主在劳动力市场相遇且准备签订劳动合同时,工人知道自己的能力而雇主不知道。能力差的工人一般在获取教育文凭方面困难也较大。因此能力强的工人通过获得较高的教育文凭表明自己的类型,与能力差的工人区分开来,而获得雇主高的工资。Grossman(1981)在研究买卖双方的博弈时指出,卖家掌握内部信息,卖家最好的选择是全部披露而不能部分披露。因为从买家的角度,任何被隐瞒的信息都被认为不利于货物,从而进行压价;在新的低价位,若卖家还不披露,说明货物状况可能更糟,买家因此会进一步压价,最终使市场价格跌落到“货物品质处于最坏的情况”的价位。而如果货物的实际状况并没那么糟,卖家就遭受损失。Milgrom(1981)的类似的研究结果指出,如果消息是有利于消息的掌握者,则信息的掌握者会选择全部披露,以消除信息被推测为负面消息的顾虑。但人们在实践中观察到,有些利好消息也未被披露,这难以用先前的理论进行解释。
关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研究也不断涌现出来。Laffont(1977)提出在政府、企业和公众的环境信息博弈中,可以通过价格规制和数量选择来激励企业进行环保。Goulder等(1997)在环境信息博弈中以税收作为奖惩变量,提出了演化博弈的新结果。Moledina等(2003)建立了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动态博弈模型,分析企业的策略性环境行为与外部利益相关者的管制之间的相互影响。Till(2005)使用一般均衡分析得到价格手段比规制手段更能促进企业提高环境绩效的结论。国内邹立等(2006)、王建明等(2007)建立了环境信息披露的博弈模型,但研究的深度有待进一步拓展。Lyon and Maxwell(2011)建立了一个“漂绿(greenwash)”模型,企业战略性地披露环境信息,而社会监督人士若发现企业只披露正面环境信息而隐藏负面环境信息就惩罚企业。他们的模型均衡解发现企业的环境绩效与环境信息的关系并非是单一关系。当来自监督人士的压力很大时,一些企业甚至故意减少披露水平以避免纠纷。他们发现现有的监管系统其实是鼓励环境绩效差的企业更多地“漂绿”。(www.xing528.com)
本章考察了企业和政府围绕环境披露进行的阶段性动态博弈以及演化结果,力求通过对传导机制的分析,研究我国上市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现状背后深层次的原因,并寻找最佳的环境规制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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