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是一个社会中约束和指导人们行为的规则的有机组合,是人们在决策和行动时的原则和指南。社会中最强力的就是法律,但除法律外,还有其他各种明确的规定,要求人们必须遵守,否则就会遇到阻力。另外有人们行为的指南,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约定俗成地存在于社会中。这些因素都构成了影响人民行为的“制度”。制度最主要地受政治权威的影响,另外,人们的行为模式、习惯文化和价值观等也都是形成当地的社会制度的基础。
制度理论指出,企业在进行环境披露时,会受到当地制度的影响。企业会遵守法律和权威机构的规章要求,以求获得所在社区的支持。比如在中国,虽然法律没有强制企业进行披露,但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指数样本企业在2010年前提供《社会责任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制定了相关的指引规则。经理人在制定环境信息报告时,也会考虑一些约定俗成的惯例,比如经理人会参看同行业中的其他企业,特别是和自己类似的企业是如何披露的、企业往年是如何披露的。这些参考事例和企业自己过去的行为模式对经理人的环境信息披露行为具有重要影响。Cormier et al.(2005)对德国大企业的研究发现,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都有趋同的特征,表明了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受到了外部的法规制度、社会要求和同业行为的影响,支持了制度理论假说。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制度理论假说的另一个证据,就是各个国家之间,特别是社会制度和文化差距大的国家之间,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包括自愿性环境信息披露,存在着显著的差异。比如日本的企业,其自愿性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远远高于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这是因为日本多次遭受环境灾难之苦,整个社会对环境都非常重视,因此企业都自觉地提高环境信息披露水平。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行为在时间上的演变,也表明了制度的作用。一般来说,首先是社会公众意识到环保形势的恶化,公众的呼吁和媒体的报道形成了社会的要求和压力,推动一些行业中的“领导者”企业开始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其他“跟随者”企业观察到社会形势的变化和“领导者”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结果后,也开始模仿“领导者”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看法和要求不断发生变化,“领导者”企业也不断调整自己的环境信息披露行为,“跟随者”企业也随着“领导者”企业更改环境信息披露的范围、程度和披露方式等。这种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行为的演化模式,显示了社会制度对企业行为的推动力。Scott(1995)指出:“环境报告堪称一种随着时间推移而制度化了的结构和实践(structures and practices)。”Hall(1996)指出,制度理论的目的是解释为何一个组织按照一种特征的方式演进。Scott(1995)指出,制度是象征性的、基于规定的和管制性的过程。这些过程凌驾于企业之上并决定了企业的社会行为。从一个制度理论的认知角度,个体如何定义一个制度,关键基于他们如何评估他们的环境(D.Andrade,1984)。因而,作为一种在一个已存在的社会文化系统中构建或调整他们的社会现实的方式,个体将遵从他们感受到的外部的和客观存在的制度性符号、规则或规定(Zucker,1977;Swidler,1986)。这种制度通过个体参与者的模仿和组织对社会信仰和文化框架的遵从而不断发展(Meyer and Rowan,1977;DiMaggio and Powell,1983)。社会的认可或文化的支持,使特定个体和组织的行为合法化,并巩固了一个制度的存在。(www.xing528.com)
Cormier et al.(2005)指出,一个制度一旦形成,它的长期存在依赖于一些工具。这些工具支持制度中对于组织和决策者的关联性和优先性,其中两个工具是社会结构和惯例。占据一个特定社会网络中的位置或角色的参与者,会有预期的言行,形成某种程序或代表,综合而形成社会结构(Scott,1995)。同时,这种社会结构会对参与者施加某些限制。不同组织的参与者复制和改变这些结构。在这个过程中,信仰和内在道德准则由这些结构所实现并在不同组织间广泛分享。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位置的强化,这些被分享的组织导致组织性同构。换句话说,对于一个组织来说,调整自己行为的一个安全的方法是模仿其他被认可的组织行为(Di Maggio and Powell,1983)。制度压力也表现在驱使组织参与到社会规例性行为中。惯例是被编码化的重复行为,反映了参与者的默认。换句话说,通过简单地重复一个企业的环境披露,经理人至少遵从了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期望,没有动摇他们内部的环境披露过程。惯例也被认为是制度的一个基石。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往往是以前年度环境信息披露惯例的延伸。
Buhr and Freedman(2001)通过比较美加两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差异,研究了文化、历史、地理、政治体系、环境价值观、法律环境、商业氛围和会计专业性等外部因素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他们使用总资产超过5亿加元以上的重污染型企业进行基于行业与规模基础上的配对检验。研究发现,美国企业在涉及遵从法规方面的披露和强制性披露方面,披露水平显著高于加拿大企业,对这个结果的解释是美国社会追求自由和个性化,偏好用法律诉讼来解决矛盾,因此美国企业在容易引起法律诉讼的方面特别小心,尽量披露以免引起投资者的诉讼。加拿大企业在自愿性披露方面显著超过美国企业,研究解释说这是因为美国企业股权分散,而加拿大企业股权比较集中,大股东希望通过自愿性披露提高自己的形象和责任感。在1988年,美国企业整体披露水平超过加拿大,但在1992年情况就发生了逆转,研究对此的解释是加拿大人口稀疏、工业相对不发达,因此在起步阶段对环境的重视程度不如美国,但加拿大的圆桌式集体协商体制使加拿大社会在认识到环境披露的重要性后就能迅速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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