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理论是在解释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中使用频率最高的理论。Suchman(1995)指出,合法性(legitimacy)是指在由一些道德规范、价值观、信仰和规定所构筑的社会系统中,一个实体的行为是被需要的、正当的或适当的(desirable,proper or appropriate)。企业和个人都存在于社会当中。而社会是人的集合。社会之所以能够有条不紊地运行并发挥出协同优势,帮助人们达成单个人所不能达到的目标,关键在于社会中个人和组织的行为,必须遵守一定的约束。这些约束包括法律、政治权威和主流文化期望。符合这些约束的,就是“合法的”,社会成员就应该支持个人或事物存在下去。违反这些约束的,就是异类,就难以被社会所容忍,面临着被社会清除的风险。合法性理论指出,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就是企业证明自己的行为是符合社会的期望和要求。
企业要提供产品,必然要消耗资源并产生污染。因此企业的社会合法性,是通过公共政策过程(public policy process)所确定的。这个过程是各个利益相关者的不同的支持和反对的力量综合的结果。企业为使事态对自己有利并最终获得自己的合法性,会积极参与和影响这个公共政策过程的演变。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就是企业介入公共政策过程的一个工具。Higginson等(2006)提到先前的研究表明,当企业发现自己在公众心目中的合法性(perceived legitimacy)面临威胁时,企业就会试图通过增加与公众的交流,来展示他们的行为是符合利益相关者的道德和价值标准的。Patten(1992)特别指出,企业可以将环境信息披露,既用作应对社会或政治关注企业对环境影响的工具,也可以用来塑造企业的社会形象。企业即使符合环保标准,但若企业的排污问题被社会关注得太过频繁,也会影响企业的形象并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这就是企业的社会和政治的“曝光成本”(exposure cost)。企业可以通过主动的环境信息披露,在公共心目中塑造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孩子”形象,这样公众由于对其放心,就不再用怀疑的眼光监督它,也比较少去关注企业的环境问题,减少了对企业的打扰和压力,这样就减少了企业的曝光成本。
1.支持合法性理论的证据
现有的研究一致发现,企业的规模越大,企业的环境披露水平越高。这就是支持合法性理论的证据。因为大型企业容易被公众所注意,因此污染行业的大企业更会主动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保护自己的合法性。
另外的证据也支持了合法性理论。当社会公众对企业的关注发生改变后,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也会发生改变。Patten(1992)研究显示石油企业在年报中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在1989阿拉斯加海岸石油泄漏事故后显著增加。这是因为环境事故发生后,社会公众对石油企业的环境影响问题的关注度发生了改变,威胁到石油企业的社会合法性。石油企业就通过增加环境信息披露为自己辩护。Patten(1992)也证明了环境信息披露变化,与企业特定的社会和政治成本因素(企业规模和Alyeska管线企业股权比例)相关。其他的研究如Deegan等(2000)、Patten(2000)等,也证明了环境信息披露的改变与企业在社会政治中的曝光有关。
环境绩效的好坏也会影响到企业的合法性。企业的环境绩效越差,其合法性越受到威胁。按照合法性理论,环境绩效差的企业就应该加大环境信息披露,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性。这点被Cho and Patten(2007)的研究所证实。他们发现,环境绩效差的记录,应该会增加社会和政治曝光成本。因此,环境绩效越差的企业,越是要披露自己正面的环境信息,或者用相关的环境信息,弥补差的环境绩效所带来的不利社会影响。另外的证据是Patten(2002b)的研究。该研究发现,根据内容分析法计算或按行数计算出来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都和环境绩效指标显著负相关。具有更高规模调整的TRI排放水平的企业进行了更多的自愿环境信息披露,支持了合法性理论。不过,Patten(2002b)也发现绩效差的企业,若属于非环境敏感型行业,则其环境信息披露会更多一些。他认为这种差异的一个可能的解释,是环境敏感型行业的企业已经面临足够多的社会和政治曝光,所以无论环境绩效指标如何,这些企业都会使用环境信息披露作为维护合法性的工具。而非环境敏感行业的企业还没达到这一地步。因此对于后者,只有当环境绩效比较差时,他们预料到会面临非正常的社会关注和压力时,才会大大增加环境信息披露。
2.不同类型的企业证明自己合法性的手段不同
不同类型的环境信息也提供了支持合法性理论的证据。Cho and Patten(2007)研究了不同行业中环境绩效好和绩效差的企业提供的不同类型的信息的差异。他们认为,由于存在潜在的披露私有成本,企业应该更愿意披露财务性环境信息,比如环境的资本投资或污染防治投资。从Patten(2002b)的研究结论出发可以推断,环境敏感行业的企业,由于社会关注的原因,已经具有披露非财务环境信息的激励。而非环境敏感型行业的企业还不是这样。因此他们猜测非环境敏感型行业的绩效差的企业,将使用非财务环境信息披露来达到展示自己具有合法性的目标。他们将100家美国企业分成四个规模匹配的组,每组将环境敏感型和非环境敏感型企业、绩效好与绩效差企业配对。环境绩效指标使用KLD评价,环境披露指标使用Patten(2002b)的包含8个项目的内容分析法。他们发现,正如所预期的,非环境敏感型行业中,环境绩效差的企业使用了更加广泛的非财务环境信息披露。而在环境敏感型行业中,非财务信息披露的差异并不显著。对比之下,财务性环境信息披露在两个环境敏感行业的配对组中变化比较显著。环境敏感型行业中环境绩效差的企业比环境绩效好的企业披露了更多的财务性环境信息。Cho and Patten(2007)的结论是他们的研究确实提供了证据,表明企业利用财报中的环境信息作为维护其合法性的工具。
3.其他支持合法性理论的实证研究(www.xing528.com)
Deegan and Gordon(1996)研究了1991年度澳大利亚197家公司的年报。他们发现公司特别是环境敏感型公司关于环境信息披露的语调非常积极。他们认为研究结果表明环境信息披露被用来减轻政治和社会关注带来的压力。Deeganand Rankin(1996)从消极方面入手进行研究,考察从1990到1993年被环境保护署(EPA)起诉的公司。他们发现,整体上看,被起诉公司相比行业和规模匹配的未被起诉的公司,他们的披露更加积极。作者解释结果从比较宽广的角度来看符合合法性理论。
Brown and Deegan(1998)直接测试了合法性理论,发现媒体关注度与公司年报中的环境信息披露正相关。Mitchell等(2006)用内容分析法,考察了1994和1998之间被环保局起诉的20家澳大利亚公司,发现其显著积极地进行披露。同样使用内容分析法,Cowan and Gadenne(2005)的研究发现澳大利亚公司更倾向于报告有利的环境信息。
Bewley and Li(2000)关注于自愿信息披露理论研究加拿大制造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他们使用Wiseman指数衡量1993年188个企业年度报告的环境披露和以行业属性作为污染倾向的变量。然而,他们也发现越是重污染企业且媒体报道越多,企业越多地披露泛泛而谈的环境披露。他们的研究结果支持了社会政治理论。同样的,Hughes et al.(2001)使用改良后的wiseman指数,检查了在1992和1993年间,美国制造公司年度报告中在董事会主席的公开信、讨论、分析和说明部分的环境披露,以CEP环境绩效排名作为环境绩效的指标。他们发现公司排名越差,披露越充分,符合合法性理论。
Patten(2002)指出有3个因素可能影响研究的准确性:(1)无法控制的干扰因素;(2)样本选择不当;(3)样本选择不足。而有证据表明公司规模和行业影响环境披露时,许多研究并没有将其作为控制变量。为了强调这些问题,Patten(2002)考察了24个不同行业的131个美国公司,他使用有毒排放(TRI)数据除以销售额作为环境绩效指标,用改良的Wiseman方法和行数计量分别得到年报披露的指标,发现都与环境绩效指标正相关。这符合社会政治理论。
Al-tuwaijri等(2004)采用联立方程的方法探讨环境信息披露、环境绩效和经济绩效之间的关系。他们使用美国TRI数据库中全部废物回收率作为环境绩效代理指标;使用内容分析法量化披露中的四个方面的数据,包括潜在环境设计负责、有毒废物、石油和化学泄漏、环境罚款和惩罚,作为信息披露指标。他们的研究结论是环境绩效与环境信息披露之间正相关。
Clarkson等(2008)考虑到了Patten(2002)的意见,设计了一套指标系统,测量自愿性环境信息披露水平,避免先前一些文献中(如Wiseman,1982;Al-Tuwaijri等,2004)强制性披露的干扰。环境绩效用了两个基于TRI的指标,结果符合自愿披露理论。他们发现环境绩效好的公司,披露越多。他们的结果否定了社会政治理论。但矛盾的是,Clarkson等(2011)的研究又发现污染倾向越严重的公司,其披露越积极。
Cho等(2012)以TRI排放数据为环境绩效指标,以环保性资本支出披露为披露水平指标,对美国2006年财富500强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与环境绩效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发现两者呈现负相关关系,支持了合法性理论而否定了自愿披露理论。虽然该研究的变量测度和样本选择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对环境投入的披露方面的探讨还是比较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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