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杜悦英(2010),美国与企业有关的环境法规分为两类:一类是污染控制与预防法规,其中影响较大的法规包括:1899年的《河流港口法》(主要是禁止船只和企业在河流港口倾倒垃圾);1947年的《联邦杀虫剂、灭菌剂、灭鼠药法》(主要是控制这些毒剂的使用);1948年的《清洁水源法》(主要是保持水资源的清洁与持续);1965年的《固体废物处理法》(主要是对固体垃圾处理作出规定);1970年的《资源保护和恢复法》(主要关于如何保护和恢复相关资源增加废物循环利用);1970年的《职业安全和健康法》(主要是保护职员不受环境污染的损害);1972年的《海洋保护、研究和救援法》(主要是关于如何保护海洋的生态);1974年的《安全饮水法》(对引用水源进行保护);1990年的《污染防范法》(对如何预防企业污染环境作出规定)。另一类是补偿性法律法规,对造成污染的责任方征收民事和刑事罚金,其中最有名的为《超级基金法》,规定企业必须对超出超级基金范围的预计责任承担自然增值的责任,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环境问题。《空气清洁法》迫使许多企业在年报中对遵从《空气清洁法》的情况进行如实报告,以免遭受诉讼。其他的主要法规包括《资源保护和回收法》和《综合环境反应、补偿和债务法》等。
TRI(有毒物质名录)的强制披露制度,是美国环保法规中引人瞩目的一个。美国国会要求任何聘用超过10个全职员工、并属于标准工业分类体系中第20到39项的工厂,生产或持有TRI所列302种化学品中任何一种,产量达25 000磅以上,或使用10 000磅以上,或生产、持有TRI所列20种有毒化学品任何一种的工厂,将本年度储存和排放的有毒化学品信息整理归档并向美国环境保护局(EPA)提交年度报告,以便制定应急措施。报告中的信息将被编入有毒物质排放名录(TRI)并对公众开放。TRI的强制披露制度产生了人们没有预料到的深远影响。首先,它弄清了有毒物质排放的行业和企业分布情况,帮助行政机关确定了需要进行管制的优先领域和目标,提高了公众对有毒物质排放问题的理解和关注。其次,TRI的强制披露制度推动了许多企业着手进行大量减排,其减排程度远远超过了现行管制规定的要求,并逐渐推动正式的、独立的与年度财务报告类似的正式的公司环境报告的大量出现。再次,TRI的强制披露制度为环境政策法律的制定、强化和执行提供了帮助。TRI的强制披露制度最为重要和最有意义的影响,是其代表了环境管制从末端控制向污染预防的根本转变。[2](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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