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乐艺术的情感表现是其存在的基础与核心之一。作为音乐与诗、词相契合的综合艺术,其有声表现的过程中,自然融合着音乐与诗、词各自的功能属性。而表现性则是两者所共有的特征,但也有区别。一个字既唤起情感反应又表示它的意义;而一个音则不能表示意义,只能唤起情感反应。由于诗、词最善于表达某种抽象的思想和认识,而音乐最善于生动地传达某种情绪和它的变化。因而,在声乐艺术的声音属性中,音乐强化了诗、词的情感直觉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使诗、词的表现内容在音乐情感的作用下,直接震撼着人的心灵世界。但与诗、词的情感表现相比,音乐的情感表现则较为朦胧、模糊和不确定,难以明确情感涌动的原因和结果;而诗、词虽然也表现情感,但它最善于表现的还是词义中所包含的认识因素,即概念、叙事、物状、言志等。这种认识因素使音乐的情感变得明确、具体、生动和充实,使音乐的情绪表现向情感意境的高度升华。
托尔斯泰早在1851年就曾在日记中写过一段有特色的话:“绘画影响了解自然的能力,它的领域是空间。音乐影响了解我们感情的能力,它的领域是和声和时间。诗歌影响了解下述两种因素的能力,即现实生活或我们的感情对大自然的态度……为什么音乐像回忆一般地影响我们呢?为什么音乐兴味按年龄和教养而各有不同呢?音乐甚至比诗歌还优越,它模仿感情比诗的模仿更完美,但它没有那种构成诗的属性的清晰性。”这说明音乐在模仿感情方面比诗完美,但它没有诗那样的清晰性。声乐艺术的声音特征,正是这两者契合后的新质特征,它不仅为声乐艺术的表现内容赋予了形式美的声音表现过程,同时,也丰富了声乐艺术的表现范围和功能,使之与人类精神生活的多种需求相联系。
所谓认识是指声乐艺术的表现内容所具有的认识因素。因为音乐的作用是先从感官的刺激、神经的游弋开始,经过情感的激动,最后才到达精神的领域,至于诗艺,它开始于概念,通过概念影响情感,最后在感官的参加下达到完善的最后阶段,二者的途径是相反的。其一是物质的精神化,另一是精神的物质化。诗、词的有声性与其自身的意识性和观念的明确性相比,仅仅是一种单纯的外在符号状态。诗、词不仅具有意识、概念、思想等认识因素的明确性,而且是客观外界现象的直接结果,它直接面对人的内心。对于人的心灵而言,单纯的音调只能引起心灵的情绪变化,而无法将心灵的感受明确地表达出来;而明确表达心灵感受的表达工具则应该是文字。这或许就是诗、词是精神的物质化的根本理由。
声乐艺术声音材料的认识因素是诗、词的规定性内容所决定的。文学、戏剧、电影、绘画和其他造型艺术就是趋向在完全规定的生活情态、自然现象、具体历史事件等的背景上展示人的态度。在同一基础上,它们把自己的需求者吸引到它们创造的生活模型中去。而音乐的认识的特殊性在于:音乐趋向在人们态度的极端概括的客体背景上,在人们态度显示条件的背景上提示人的各种态度。而且音乐能够惟妙惟肖地揭示态度的自身,即揭示态度的产生、形成、发展、相互影响、冲突和向新质量的转化,因为音乐可以直接把我们吸引到它所揭示的态度的洪流中去,让我们感知这些态度并加以思考,而不必在心理上参与规定的生活事件、情态和行动。(www.xing528.com)
由于诗、词规定性的认识因素与音乐在客体背景上揭示的各种态度之间所形成的新质构成,使声乐艺术的认识性具有了清晰明确的内容与客观形象,并具有在声音运动过程中的描绘性与造型性,诗、词中的概念、叙事、物状、言志等特征,被音乐流动的音响所牵引,并在心理上和规定性内容方面,更加显示出某种倾向性和真实性。虽然,作为口头语言和音乐都具有共同的音调因素,并通过这种因素(有声表现)直接表达人的内心活动,但对诗、词而言,视觉现象(形象)是它的客体,而对于音乐来说,语言则不是它的客体。由此可见,声乐艺术物质材料所具有的认识性与描绘性,虽然是声乐艺术的本体特征,但从它的构成方式与契合过程看,主要源于诗、词自身的表现内容和它有声表现过程中的语言音调因素,这一点是无法否认的。
美国美学家苏珊·朗格认为:“当歌词进入歌曲之中并与音乐结合为一体时,作为一件独立的艺术品的诗词便瓦解了,它的词句、声音、意义、短语以及它描写的形象也统统变成了音乐的元素。在一首千锤百炼的歌曲中,其歌词是完完全全地被音乐吞没了的,在其中简直就找不到任何有关歌词的蛛丝马迹。当然,这并不是说歌词在歌曲中就不起任何作用,也不是说可以用其他任何歌词来取代原来的歌词而不对歌曲发生影响,而是说歌词已经被音乐所利用,并进入了一种全新的结构之中,从而使原来那独立的诗句完全消失在歌曲之中了。”作为一种新质构成的艺术形式,特别是不同艺术间的综合,总是存在着一个可供其结合或契合的点,这个点就是某种共同化的东西。朗格所说的全新结构与作为独立存在的艺术样式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共同化契合之后的转换结果。声乐艺术一经构成,诗、词的独立性是否像朗格所说那样—已完全消失在歌曲之中,我们在声乐实践中早已领会,无须更多的理论描述。这里,艺术的同化原则显而易见。尽管诗、词的认识性和描绘性是诗、词艺术的客观特征,一旦被同化为声乐艺术,这个认识性和描绘性便成为声乐艺术的内容(亦即音乐的内容)。正如德国作曲家舒曼所认为的那样:“如果以为作曲家展开纸、拿起笔,都是打算表现、叙述或描绘某个事物,那自然是错误的想法。不过也不能把外界事物的印象或影响作用估计得太低。在音乐的想象中往往无意之间掺进了某种思想,往往视觉对听觉起了配合的作用。视觉这个永远在积极活动的感官,能把音响中产生的形象加以巩固和保持,随着音乐的进展,使它的轮廓变得愈来愈明确。音乐中产生的思想和形象,所包含的其他艺术的因素愈多,音乐的结构愈是富有诗意的灵活的表现力。”声乐艺术的表现力就是来自音乐与诗、词综合的力量,这种综合的方式既符合它们共同拥有的声音与时间的特征,同时,又有着它们存在的共同根源,即人的自我意识和自我表现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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