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乐艺术的物质构成材料是以诗、词有声表现的内容为目的,以声音作为其表现的物质载体,在声音的运动中完成声乐艺术形象塑造的表现过程。虽然,作为诗、词而言,其本身的内容是明确的、清晰的,并且可以作为诗、词而独立存在。但此时的诗、词,所表现的是以语义功能为主导的认识过程,即一种理智过程。尽管它也涉及情感的表现过程,但涉及、渗透的程度(指情感整体)或者说对情感具体表现的程度,都要受到具体内容和形象准确性的制约和限制。而脱离于语言的音响或音调虽然不再现任何实物性,然而它能够以特殊的力量和准确性揭示语言表现所不能达到的最隐秘的情感运动、委婉的感情以及不可捉摸的流动的情绪。音乐不能传达语言的意念,但能比语言更有力地传达语言音调的音。
声乐艺术的物质构成材料正是在这样两种声音基础上的契合。作为音乐的声音,它是曲作者主体对客体的情感关系的有力表述。而曲作者所依据的这个客体,恰恰是词作者所完成的主体创造,并以清晰的形象和目的,艺术地展现了创造客体本身。词作者所完成的虽然是限定在作为诗或词而存在的艺术表现方式,但这个客体是一个主观化了的客体,这一主观化的过程,即从表现内容上限定了声乐艺术最终所要表现的目的和结果。虽然,在音乐创作活动的基础上,确实存在着文学、戏剧、电影、美术中所存在的相同的认识过程和逻辑过程,但是,由于“原材料”的特殊性质,音乐不能像上述其他艺术那样直接地通过自身的手段展示这个过程。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在声乐艺术的创作过程中,曲作者所依据的客体是以有声方式而存在的,这就为音乐声音的构成划出一个符合其内容有声表现的范围。因而,在声乐作品的创作中,曲作者必须考虑和处理有关曲调与字的声调的关系。
在我国,曲作者主要依据的是汉语普通话的语音声韵(特殊的地方风格或民族风格语言除外)。但由于字、词的作用不同,并且有重读、轻读之分,因而,汉语普通话和读音的轻重,对旋律的音高和节奏有一定的影响和制约。凡四声音高与曲调音高相吻合的情况,被称之为“字正”;凡四声音高与曲调音高不相吻合的情况,被称之为“倒字”。我国近现代著名的语言学家、作曲家赵元任先生的《教我如何不想他》,正是曲调与声调结合具有典范意义的作品。为使词曲声韵结合能够找到一个最佳的契合点,经长期的实践,便形成了一些规律性的东西。如“字正”是声乐作品创作中的常态,“倒字”是非常态。可以允许的“倒字”现象,也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之一:一是由于词的轻读和重读的要求;二是由于音乐情绪的旋律构成的要求;三是由于曲调发展趋向对旋律的要求;四是虽有“倒字”,但嵌在许多“正字”的“框格”里,因而这种“倒字”具有“合理性”和“无须避免性”。当然,凡不具有合理性的,并且可以避免的“倒字”现象,还应尽量避免。但仅仅为了不“倒字”而削弱曲调的流畅性、可听性和表现能力的做法是不可取的。(www.xing528.com)
对于不同体裁、不同风格的声乐作品,对此也有不同程度的要求。一般情况下,说唱音乐风格、朗诵体音乐风格、民族歌谣体风格、古体诗词风格等,对“字正”的要求较高。一般的创作歌曲风格、通俗歌曲风格以及借鉴欧美歌剧宣叙调风格的歌曲,在“字正”和“倒字”的问题上则较为自由。此外,不同的曲式位置,对“字正”和“倒字”也有不同程度的要求。如主题句、高潮句或点以及结尾,要求有较多的“字正”,其他位置则较为自由。在音乐的强调位置或较长的音乐时值以及音区中的高音区和低音区,对“字正”的要求较高。在音乐的非突出位置,时值较短的音,音区中的中音区则比较自由。歌词重复时,只要其中有一次以上是“字正”,其他“倒字”也属无妨。我国戏曲和说唱音乐中,有许多处理字声与曲调的经验。如“先倒后正”“先正后倒”等。还有在分节歌(一段旋律配以两段以上的词)的词曲结合中,曲作者常以第一段词的四声音韵作为旋律创作的依据。如遇其他段落的歌词与曲调矛盾太突出时,也常采用另谱曲调,并用括号标在词的上方。
这种将语言声调与旋律音调做符合声乐艺术表现规律的处理,一是要完成作为声乐艺术新质构成的目的要求;二是要准确体现声乐艺术的形象特征,即要准确表达词意和生动展示形象。同时,也为声乐艺术的二度创作提供了丰富的表现手段与方法。声乐艺术的目的性与形象性,是两种声音契合后的结果。语言声音的目的和形象特征,为音乐声音的表现提供了一个具体可感的表现对象;而音乐声音又为语言声音的音乐化、目的性与形象性,赋予了动态化的情感表现过程和意境深化的表现方式,使目的性和形象性更加明确、鲜明和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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