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乐艺术作为音乐的一个不同表现形态,首先具有时间艺术的显著特征,它是音乐与诗、词的综合体。这也是我们一般认识中的声乐艺术的构成方式。从艺术形态学的角度看,音乐与文学(诗、词)分属两个不同的艺术形态,但它们具有相同的存在方式—时间。作为时间艺术,其物化的结构形式主要指在一定时间过程中的延续和展开过程。音乐与诗、词所提供的艺术形式,都是具有一定程序性的时间存在,即起始、高潮、尾声,在一定的时间过程中唤起欣赏者的审美期待和审美体验。其艺术内涵和情感表达,被限定在一个特定的时间流程中,并以动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一基本的属性是两者结合的前提条件。
其次,音乐是非再现性艺术,而诗、词具有明确的语义功能。这又是它们在表现内容和形式方面所不同的一面。仅从音乐角度看:音响的再现能力同它的情感表现可能性相比要狭隘得多,因为音响是人的体验的直接表现者。人在叫喊、欢笑、哭泣、呼吁中就已经在表现自己,并且通过音响同自己交往这些情绪,而在说话中人把音响变成表达和交际的最细腻的工具,赋予词汇以补充它的含义内容的情感荷载。语言的音调方面就成为这种补充信息的载体,它经过多次的中介,终于产生了音乐的音调构造,并且使音乐能够把非再现原则作为自己的艺术语言的基础。
作为诗或词,它所要依靠和表现的是诗或词的内容。因为文学最擅长表达的是抽象的思想,它能够使读者或听者联想到某种抽象的意象、性质和关系。还可以表达人的内心活动,诸如内心思维和想象等,因而它可以表达理性的逻辑。假如我们要确切地说明音乐与诗艺的基本区别,那么我们必须指出,音乐的作用是先从感官的刺激、神经的游弋开始,经过情感的波动,最后才到达精神的领域;至于诗艺,它开始唤起概念,通过概念影响情感,最后在感官的参与下,达到完善的最后阶段,二者的途径是相反的。其一是物质的精神化,另一是精神的物质化。如果声乐艺术在没有语义因素导引的前提下,它仍然是单一的乐音运动形态,仍然具有音乐在本体存在的内容与形式方面的所有特征,也正是这种音乐本质特征的特殊性,使一支旋律可以配以多段不同内容的歌词进行演唱(如分节歌)。
其三,声乐艺术作为人声唱出的带有语言的音乐,从构成方式上界定了语言音乐化的艺术表现的质的规定性。这里涉及了诗或词的有声表现的问题。黑格尔认为:“声音在诗里一般是一种独立的感性客观存在物,作为情感思想和观念的单纯符号,正因为它只是这种符号,它就具有本身固有的外在性和客观性。”诗或词的有声表现,是它与音乐所共同之处。虽然,音乐和文学的相似性在于两者都用有声的语言来达到表情的目的。但音乐的基本目的是把音调仅仅作为音调去构成“形象”,而文字本来就有它固有的、自在的目的。(www.xing528.com)
声乐艺术中歌词的有声表现,包括语音、音节、语义,也即诗化的语言。语音强调了歌词语言的有声性,但有声性并不完全是其与音乐结合的唯一条件。作为歌词,一方面,它要尽量避免使用生涩怪僻的字句与深奥难懂的词语;另一方面,要接受声乐作品表演时间的制约,它与可读的书面语言有着明显区别。而语音音节中的声、韵、调的有机结合,加之构词叠韵等特点,尤其是声调的变化,不断增强歌词语言有声表现的音乐性。这正是作为歌词语言构成的特殊性。
因而,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从物质构成材料看,诗、词语言有声表现(口头表述)的物质材料、存在方式、接受方式及表现方式等与音乐的音响表现具有较多的相似性和一致性。这种关系源自人类早期诗、歌、舞三位一体的共生性。两者的区别是:诗、词语言的有声性仅仅指它的人声属性,音乐的音响既可指人声,也可指非人声;诗、词语言的音调无确切的高低关系,音乐音调却有相对准确的高低关系构成;诗、词语言有声表现之主要功能是表义(也有辅助表情作用),音乐、音调之主要功能是表情;诗、词语言的有声性没有独立的形式意义(只是它的物质外壳),音乐音调不仅具有独立的形式构成关系,而且集内容与形式于一体。这恐怕就是音乐与诗、词既可结合又可转化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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