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是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5]
在旅游业中,导游最具有代表性,这一群体也是决定着旅游产品及服务质量高低的关键所在。导游归属于(文化)掮客中的服务型中介者,应该从导游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来看待这一群体。
从导游-游客及导游-东道主的关系来看,导游是介于“我者”(游客)与“他者”(东道主)之间的文化掮客和文化再生产者。导游在讲解过程中,应该合理地表述与展示旅游地的本真文化或“他者性”,同时面对处在“旅游仪式”中,并表现出“本我”特征,甚至有语言或身体“暴力”的游客,也应该做出自己的调整。
从导游-旅行社的关系来看,由于旅行社进入壁垒低、旅游产品知识产权不受保护等原因,导致旅游产品同质化严重,采取低价揽客的恶性竞争,迫使导游将成本、费用转嫁到游客身上。作为弱者的导游,在目前不规范的旅行社经营模式下,要规避恶性竞争的“潜规则”,要联合起来“集体发声”,相关政府部门也要有所作为。(www.xing528.com)
从导游-媒体的关系来看,媒体更应保持一种公正的立场,客观地报道、反映导游相关事件,以使公众对导游形象有一个客观、正确的认知与判断。
从导游-主管部门的关系来看,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现行的导游管理制度,改善不合理的导游管理方式;导游也应采取恰当手段与途径去获得合法、合理的生存权利。
从导游-导游的关系来看,导游包括地陪、全陪与领队3个类型,本来这只是岗位分工不同,并没有等级、地位差别,但全陪与领队凭借着某种垄断优势(比如尾款支付上的掌控“霸权”)使自己的导游地位得以提升,导致在导游内部出现等级、地位差别。跟导游与旅行社、媒体和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一样,解决导游-导游之间的问题,如果仅仅局限于其内部的话,则只能解决表面的问题,而其根本解决必须依赖我国市场与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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