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公众参与应坚持的原则是指导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行为实施的基本准则。在整个生态文明建设公众参与过程之中,相关的原则规定既是参与活动的出发点,又是参与过程的总调节器,决定着参与活动的安排、参与方式的选择和各种组织形式的运用等关键环节。按照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导向、法律规范和实践需求,生态文明建设公众参与应遵循如下原则:
1.全体参与
生态文明建设事关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事关中国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布局,要在转换经济发展方式、环境管理方式和生态治理方式的系列重大变革中实现“美丽中国”的宏伟蓝图,就必须调动全社会各种积极因素,实现全体参与。显然,全体参与强调的不仅是少数个人、单位、组织的参与,而是全体公众及其集成发展起来的所有全体、机构和组织的参与,这既是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的要求,也是公众参与本身的内涵属性所决定的。生态文明建设本质上是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社会实践活动,实践性是其本质属性。人是社会实践的主体,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当然具有不可动摇的主体性。
然而,从实践活动的构成要素看,作为实践主体的“人”应是群体意义上具有特定社会属性的人的全体。因而,要保障生态文明建设行动的整体性,就要调动一切社会成员的力量,并使之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服务。当然,生态文明建设要获得其在行动上的统摄力和凝聚力,既取决于理论的力量,即生态文明建设理论的科学性和吸引力,又取决于社会成员的认同,即社会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内容的态度和认同程度。因而,获得广大公众对生态文明理念的普遍认同是生态文明建设获得成效的重要体现。倘若生态文明所倡导的理念意识只是代表少数个人、少数群体的思想,那么生态文明建设将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由此,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活动是全体社会产生生态文明观念共鸣、形成意识和行动认同的前提条件,生态文明建设公众参与必须坚持全面性原则,努力覆盖不同生态文明建设行动的目标公众全体,以激发和调动公众的参与积极性。
2.全过程参与
生态文明建设是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品质、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实现生态化转型的过程,需要经历从意识觉醒到观念转变再到行动实践等诸多阶段,具有明显的过程性特征。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必然需要紧密围绕这一特征展开全过程参与。我们可以把生态文明建设公众参与的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思想孕育阶段。就是公众在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恶化的综合背景下,接受人与自然协调相处的思想观念和道德规范,并将之转化为自身的个体意识,不断认同、接受来自于社会与自然的要求,而且能够将其作为自己的价值准则和行为标准。这种观念内化的过程能够使得公众对自然界与人类社会变化发展的状况、趋势等信息进行筛选、甄别、判断、选择,并实现价值关系的重塑和构建。在这一阶段,只有公众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参与、融入其中,才能以科学的思维逻辑和丰富的自然情感实现思维方式转向为生态化的自我价值体系。
二是行动实施阶段。这一阶段就是公众运用生态思维方式,将获取的知识、信息、技术等关键要素注入自然资源节约利益、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空间规划开发及相应的制度建设等诸多环节之中,使内化的生态意识和道德品质外化为实践行动中,并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的过程。这个由意识到实践的跨越过程需要通过公众行为来体现,公众参与天然地承担了这一使命。
三是反馈矫正阶段。生态文明建设过程是一个持续发展、循环反复且环环相扣的系统演变过程。受到认识活动和实践条件的局限,无论是思想形成还是行动发生,有时这些环节往往并不能完全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甚至背离生态文明建设的初衷。因此,从一个周期的“思想孕育——行动实施”到下一个周期的“思想孕育——行动实施”,存在一个反馈、检验、矫正的对接过程,以调整思想发展和行动拓展的方式方法,为后续的建设实践提供经验与信息辅助。在这一阶段,公众参与对行动反馈、思想检验和行动矫正等各个环节都具有不可或缺的意义。只有让公众亲身经历和体验这些环节变化发展的真实过程,才能使科学的生态文明建设不断获得丰厚的智慧土壤。因此,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引导公众参与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是完整的、有效的参与的内在要求。(www.xing528.com)
3.全方位参与
生态文明建设涉及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事关人类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是一个覆盖了生产、流通、消费等诸多环节的系统工程。要让人们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共识并展开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积极行动,迫切需要社会公众的全方位参与。这种参与方式不只是动作外显的行为参与,而是凝聚公众知识、技能、情感、思维、道德要素的全部参与,更是直接面向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诸多领域和各个层面的系统参与。从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公众参与的任务和权利义务关系来看,公众全方位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主要应包括如下方面:
一是立法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公众立法参与是指公众在与生态文明发展相关的各类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过程中的参与。我国以《环境保护法》等主体的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是经济、社会、生态、文化、道德等因素的综合体现,涉及个人、企业、社区及其他各类社会组织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8]。在立法阶段,各种类型的利益相关者积极、有序、有效地参与其中,是保障生态文明建设获得广泛的社会支持并形成思想共识和一致行动的内在要求,也是立法部门凝聚民心、汇集民智以提高立法完整性、科学性进而实现生态正义的必然选择。
二是决策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处理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关行政事务时,为了达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等目的而采取科学的理论与方法,系统地分析主客观条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作出决定的过程。公众个体及其组织依法参与这些决策活动,有效获得相关事务的数据信息、参加重大决策的听证、表达对循环经济发展的看法、意见和建议[9],可以帮助政府部门在作出具体决策和制定计划、政策等工作环节充分认识和考量公众环境权益,进而促进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协调发展。
三是执法参与。随着人们对环境质量和生态服务需求的不断提高,我国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违法行为不断加强了执法力度。然而,要深入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相关事务的执法,切实维护公众生态环境权益,还必须依靠公众力量,构建覆盖全社会的监督网络和舆论氛围。因此,作为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形式,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公众执法参与成为夯实生态文明制度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公众执法参与,是在涉及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国土空间优化布局、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等各个领域行政执法过程中引导公众参与,对自然资源无序开发、污染物违法违规排放、生态资产肆意损害等不利于生态文明的行为进行举报、监督进而提出建议和意见的公众参与行为。这类活动是公众享有生态文明建设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集中体现[10],也是形成良好的生态文明建设法治氛围、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建设自觉性、减少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的关键途径。
杜威指出:“个人参与某种共同活动到什么程度,社会环境就有多少真正的教育效果。”[11]可见,生态文明建设要取得持续不断的成效,必然需要引领和激发公众深入参与到具体的建设过程之中。这意味着,作为对象性的社会改造活动,生态文明建设必须经由一个由低水平、低层次逐渐上升为高水平、高层次的提升和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内,人们立足于改造自然、社会与自身实践的感性体验,形成关于自然环境、社会生活变化的认识,采取更多符合生态文明系统规律的科学思维触发生态环境保护的智慧灵感,运用一系列符合国情、社情和民意的途径方式来肩负生态文明建设的使命和担当。这将成为生态文明建设公众参与不断得到历练、体现进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目标的动力之源。
因此,从社会意识发展的角度看,引导公众全方位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其深刻的现实性。一方面,通过组织各种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决策与执法活动,给予公众动手、动口、动眼、动耳等各种感官投入的空间和时间,让公众在参与行动中获得对生态文明建设内容的感性认识;另一方面,通过参与过程介入,引导全体公众法治思维及权力义务的参与,可以使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内容形成理性判断,并进行针对性的价值选择。可见,生态文明建设公众全方位参与的实现,将创设公众全身心参与的社会环境,激发公众兴趣,培育公众情感,可让公众产生稳固的价值观念,进而调动公众在意识、思维、情感方面全方位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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