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入案例】
出国旅游途中被摔伤 游客状告旅行社获赔
出国旅游途中受伤,旅行社未及时救治,致使游客回国住院30天,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游客王女士将旅行社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费等共计7万余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告王女士诉称,2009年10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组织原告等24名游客前往新加坡、吉隆坡、曼谷等地旅游。2009年11月14日,原告与其他23名游客在被告组织下出境旅游。2010年11月22月,原告所在旅游团在前往马来西亚云顶途中,因客车司机过减速带时未减速,致使坐在最后排的原告被高高颠起,原告随即感到腰部疼痛难忍,原告要求立即住院检查,被告称在国外就医麻烦,未给原告办理住院手续,后原告回国后经医院诊断为:“腰椎体压缩骨折”。原告住院治疗30天,出院后原告经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
庭审中,被告中旅体育旅行社辩称,原告陈述受伤情况与事实不符,当时去云顶途中客车已做了减速处理,有颠簸在所难免。当时车内还有其他乘客,仅有原告一人受伤不符合情理。事发时原告并未告知被告方导游。另原告腰椎有原始疾病,原告诊断的腰椎体压缩骨折,是病理性骨折,与原告自身身体状况有关。被告认为原告已享受了旅行服务,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述称,其公司从被告处了解了本次事故,去云顶途中确实发生颠簸,但导游已预先做了安全告知,提醒游客注意事项等。当时原告是躺在座椅上的,没有听从导游的劝导。另原告事发当天并未告知其身体发生不适,原告存在治疗不及时的问题。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损害,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责任。本案中,王女士与中旅体育旅行社签订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在中旅体育旅行社组织下到境外旅游,双方成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王女士在前往景点途中因乘坐车辆过减速带时发生颠簸,致其腰椎体压缩骨折,中旅体育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当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王女士构成10级伤残,王女士之腰椎体压缩骨折与车辆过减速带时颠簸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70%~80%。故导致王女士10级伤残中旅体育旅行社负有主要责任。中旅体育旅行社称王女士在乘坐车辆时有非正常乘坐车辆行为,未提供相应证据,对此法院不予采信。王女士受伤后虽继续随团,但考虑其伤情造成客观上旅行目的不能实现,故中旅体育旅行社应退回部分旅行费用,具体数额法院根据旅游路线及王女士受伤前已旅游地点酌情认定。就王女士要求中旅体育旅行社赔偿其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其依据合同关系提起诉讼,精神抚慰金不属于该类诉讼赔偿内容,故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中旅体育旅行社赔偿残疾赔偿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4万余元,并退还王女士旅游费。
(一)旅游保险的概念和意义
所谓旅游保险,是指旅游企业或旅游者与保险公司订立契约并根据标准缴纳保险金,以使旅游企业和旅游者在整个旅游活动的组织和参与过程中遭遇各种意外和危险时能够得到经济补偿。
目前世界旅游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旅游保险已经极为发达,而且名目繁多,如国际旅游汽车保险、旅游天气保险等。我国的旅游保险起步较晚,1990年起才开始对来华的旅游者在华旅游期间统一实行旅游保险。1997年《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要求旅行社在组织团队旅游时必须为游客办理旅游保险。2001年《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三条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章第六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此乃旅行社的强制义务,不得免除。
旅游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人身伤亡、急性病引起的赔偿;受伤和急性病治疗支出的医疗费;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费用;旅游者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需的赔偿;第三方责任引起的赔偿。
旅游保险有利于保护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旅行社减少因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而且旅行社还可以通过代办旅游保险而获得一定数额的服务费。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本条对旅游者而言,主要体现“诚信原则”,若不告知,那么在一些特殊项目中受到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比如隐瞒心脏病而参与“过山车”等刺激性活动。
(二)旅游保险的种类
1.旅行社责任保险
国家旅游局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应当依照《旅行社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本办法所称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旅行社投保责任保险的意义在于,提高旅行社的抗御风险能力,减少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依法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包括下列情形:(1)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2)因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3)国家旅游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责任险按年投保,一次性投保,保险期限1年。保险金额是“三个限额”的最低投保额度,即每人责任赔偿限额(国内游8万元/人,入境出境游16万元/人)、每次事故责任赔偿限额(国内社200万元、国际社400万元)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国内社200万元、国际社400万元),三者必须同时满足。旅行社可根据以往经验、各自的组团接待量、管理水平、抗风险能力等选择合适的投保额度。
2.旅游意外保险
旅游意外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在出差或旅游的途中因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或伤残,或保障范围内其他的保障项目,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旅游意外险是人身保险,是自愿的,投保与否以及投保多少,应由游客自定,可由旅行社代为投保。旅游意外险由人寿保险公司承保,对财产责任是不承保的。保障时间长的可达1年,短的也有几天。旅游意外险大多时效性较强,一般与出行时间对应。
3.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www.xing528.com)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是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航意险”,是保险公司为航空旅客专门设计的一种针对性很强的商业险种。保险期限从被保险乘客踏入保单上载明的航班班机的舱门开始到飞抵目的港走出舱门为止。它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乘客在登机、飞机滑行、飞行、着陆过程中,即在保险期限内因飞机意外事故遭到人身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按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在航空保险中,航空意外险是离普通乘客最近的险种,最高保额为200万元。保险金额按份计算,保费每份20元,每份保额20万元。同一投保人最多可以买10份,即最高保险金额为200万元。保障时间是从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以内。
4.中国境外旅行救援意外伤害保险
境外救援保险指国民在中国境外旅行途中遭受意外事故或者患突发性疾病时,保险公司境外授权机构根据合作协议对客户实行紧急援助服务的一种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不幸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保险公司将通过授权的境外救援机构按照下列约定承担救援服务责任及由此产生的费用:(1)24小时援助热线电话;(2)安排就医并承担医疗费用;(3)转院治疗;(4)转运回国;(5)安排子女回国;(6)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和安葬;(7)行政援助事宜(如挂失并补办重要文件或法律援助等,因行政援助事宜而产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三)旅游保险的办理程序
1.选择保险公司投保
旅行社应当选择保险业务信誉良好、服务网络面广、无不良经营记录的保险公司投保。
2.办理保险手续
(1)旅行社责任保险。旅行社必须在境内经营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投保,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内容,与承保的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合同。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采取按年度投保的方式,向保险公司办理本年度的投保手续。
(2)旅游意外保险。旅游意外保险为选择性保险险种,旅行社在销售其产品时,不得将旅游意外保险直接纳入其产品价格中,实行捆绑式销售。但是,旅行社可以在旅游者购买旅游产品时,向旅游者推荐旅游意外保险。在旅游者同意购买的情况下,旅行社可以为其代办旅游意外保险的投保手续,与相关的保险公司签订旅游意外保险合同。旅游意外保险合同由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3)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旅游者可以持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向保险公司投保,旅行社也可以在旅游者同意的条件下,为其代办保险。
(4)中国境外旅行救援意外伤害保险。本保险系选择性保险的险种,旅行社在旅游者同意的前提下,可以为其代办保险。旅游者(被保险人,下同)须为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正式居住场所、年龄在2周岁(含)至70周岁(含)之间的人,且必须在旅游者出境前投保,其中旅游者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代为其投保。中国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合同附加于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在主保险合同订立时,由投保人申请,经保险公司同意而附加于主保险合同。
3.赔付程序
(1)提供有关资料。旅游事故发生后,旅行社或者旅游者及其家属作为被保险人,应该在申请赔偿时,向相关的保险公司提交与旅游保险赔偿有关的资料。由于保险的险种和保险内容不尽相同,所以,所须提交的材料也不一样。
(2)办理索赔手续。旅行社或者旅游者及其受益人在提交了全部有关资料后,应立即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赔偿。
4.保险公司的赔偿
保险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保险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5.赔偿权利的消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指旅行社、旅游者或其受益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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