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产品是一个完整、科学的组合概念,它是由食、住、行、游、购、娱各种要素构成的“组合产品”,完美的旅行社产品是通过最完美的组合而形成的。旅行社产品的生产者,都是从这一构成出发去从事旅行社产品的生产。因此我们应该认真研究旅行社产品的诸因素。
(一)旅游交通
旅游交通作为旅游业三大支柱之一,是构成旅行社产品的重要因素。实际上,旅游的发展是伴随着交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可以说,没有现代化的交通,就没有现代化的旅游。
旅游交通可分为长途交通和短途交通,前者是指城市间交通(区间交通),后者是指市内接送(区内交通)。交通工具有民航客机、旅客列车、客运巴士、轮船(游船、游轮)等。旅行社安排旅游交通的原则是:安全、便利、快速、舒适、价平。
(二)旅游住宿
住宿一般占旅游者旅游时间的1/3,同时旅游者在住宿地还可以进行娱乐文体等方面的活动。因此,旅游者对住宿的满意程度,也是关系旅行社产品声誉的重要一环。旅行社销售产品时,必须注明下榻饭店的名称、地点、档次以及提供的服务项目等,一经确定,不能随便更改,更不可降低档次、改变服务项目。
旅行社安排旅游住宿要考虑旅游者的消费水平。一般来说,安排住宿的要求是:卫生整洁、经济实惠、服务周到、美观舒适、位置便利。
(三)旅游餐饮
旅游餐饮是旅行社产品不可缺少的要素,也是旅游者重要的需求内容。尤其是驰名的风味餐,往往是吸引旅游者出游的因素之一,甚至有的旅游团就是为了风味餐而成团的。即使是短途的“一日游”产品中,也包含用餐项目。
旅游者对餐饮安排的满意程度直接影响旅行社的信誉和形象。旅行社安排餐饮的基本原则是:卫生、新鲜、量足、味美、价廉、营养、荤素搭配适宜等。
(四)旅游景区
旅游景区是旅游者的主要出游目的,是旅行社产品产生吸引力的根本来源,也反映了旅游目的地的品牌与形象。由于旅游景区游览是旅行社产品的核心内容,所以必须充分重视游览观光的质量。旅行社安排旅游景区的原则是:资源品位高、环境氛围好、游览设施齐全、可进入性好、安全保障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4章第44条规定:“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本条规定说明,旅游者有权从被打包的套票中选择购买适合自己的单项或多项票;减少收费的情形仅限于核心游览项目暂停或终止,其他一般项目不在此列。
(五)娱乐项目
娱乐项目包括歌舞、戏曲、杂技、民间艺术表演及其他趣味性、消遣性的民俗活动。许多娱乐项目都是参与性很强的活动,能极大地促进旅游者游兴的保持与提高,加深旅游者对旅游目的地的认识。(www.xing528.com)
(六)购物项目
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适当购买一些商品、风物特产、工艺美术品,以自用或作纪念或馈赠亲友,是旅游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旅行社安排购物的原则是:购物次数要适当,购物时间要合理(不能太多、太长);要选择服务态度好、物美价廉的购物场所,忌选择那些服务态度差、伪劣商品充斥的购物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4章第35条规定: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本条规定说明,旅游者“被购物”或被不合理收费,可以向旅行社要求退货并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回不合理收费。
(七)导游服务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是旅行社产品的基本要求,大部分旅行社产品都含有导游服务。导游服务包括地陪和全陪服务,主要是提供翻译、向导、讲解和旅途生活服务。导游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及其有关法规,并严格按组团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
(八)旅游保险
旅行社提供旅游产品时,必须向保险公司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险的赔偿范围是由于旅行社的责任使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人身和财产意外事故而引起的赔偿。
(九)其他服务
其他服务包括交通服务、订房服务、签证服务等委托代办业务,它们是旅行社产品的必要补充,也是旅行社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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