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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设立程序简介及关键要素

时间:2023-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旅行社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就是该旅行社的成立日期。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章程,合资、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

旅行社设立程序简介及关键要素

(一)申办旅行社的程序

1992年,国家工商局在《关于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改革和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将旅游业列为特许经营的行业。因此,旅游企业申请开业登记,首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行业归口部门审批后,才可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一般来说,设立旅行社的基本程序可以分为申请营业许可、办理注册登记和办理税务登记三个环节。

1.申请业务经营许可证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关证明文件:

(1)设立申请书。其内容包括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类别、中英文名称和设立地;企业形式、投资者、投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报告名称和呈报申请的时间。

(2)法定代表人履历表身份证明。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证书。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件、资金条件、人员条件以及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问题。

(3)企业章程。该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包括旅行社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经济性质;宗旨和目的;业务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资金来源;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对旅游者承担的责任;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经营场所的证明。

(6)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4章第30条规定:“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2.办理法人注册登记

申请人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之后,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规定,持批准设立文件和许可证到申办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旅行社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就是该旅行社的成立日期。

旅行社领取营业执照后的3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结束后,审领发票,开张营业。

3.发布公告

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发布公告对旅行社监督检查的情况。

(二)旅行社的变更与终止

旅行社在依法设立后,就可以正常开展自己的经营业务。在旅行社的经营过程中,如果企业需要,可以对旅行社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进行变更,也可以按照规定设立自己的分支机构,同时有权关闭企业终止营业。

1.变更经营范围

旅行社经申请依法设立后,经营范围包括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按照规定旅行社只有在取得经营许可满2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才可以取得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权利。

2.变更组织机构

旅行社根据自己的业务经营需要可以设置分社和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等分支机构。

3.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旅行社的分支机构(www.xing528.com)

旅行社分社(简称分社,下同)及旅行社服务网点(简称服务网点,下同)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简称设立社,下同)的名义从事《旅行社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

1.旅行社分社

设立旅行社分社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之后,应当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分社的《营业执照》;

(3)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4)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分社的名称中应当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样。

2.旅行社服务网点

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

(3)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服务网点的名称、标牌应当包括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等,不得含有使消费者误解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内容,也不得作易使消费者误解的简称。

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设立社应当与分社、服务网点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分社、服务网点备案后,受理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旅行社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设立社应当加强对分社和服务网点的管理,对分社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制度规范,对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

(四)外商投资旅行社的专门规定

所谓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从2006年开始全面允许外商在我国国内投资旅行社行业。2009年,外商投资旅行社在注册资金和质量保证金方面享受我国旅行社设立同等待遇,其基本权利受我国法律保护。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6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同意设立的,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不同意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章程,合资、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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