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餐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2〕54号)文件明确规定:中央财政对试点贫困县农村(不含县城)义务教育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在校200天计算,每生补助600元。补助资金不得发给学生或学生家长个人,由学校按标准统一提供营养早餐、课间加餐或午餐。
根据《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方案》,全省可选用学校食堂供餐、企业供餐、家庭托餐三种供餐模式,结合我县实际,在目前全县学校食堂供餐条件尚不完全具备的情况下,为了如期实施此项工作,尽早为学生供应营养餐,启动阶段我县先采取通过政府招标确定企业统一配送、学校食堂(伙房)供餐模式,供餐内容为早餐或课间加餐。当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通过新建或改扩建能具备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条件时,我县将逐步采用学校食堂供餐方式。
(二)供餐流程
1.制定学生营养食谱:参照《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方案》中“营养配餐标准”,为便于操作,确保尽快实施,我县暂时确定为:星期一、星期三、星期五供应:牛奶1袋(200毫升)、鸡蛋1个,烤花卷1个(100克);星期二、星期四供应:营养配方乳1盒(190毫升),小烧锅1个(100克)。当启动正常后,在供餐品种、营养成分、价格相当的情况下,适时予以调整,逐步完善营养配餐标准。
2.食品采购及配送接收。按照甘政办发〔2012〕27号文件中关于“鼓励学生营养食品原料采购本地化,建立食品生产供应基地”的精神,教育部门负责牵头,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确定供餐企业及采购品种、价格,并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及质量安全保证协议,由中标企业统一为全县供餐学校配送。(www.xing528.com)
配送食品车辆及用具必须保持卫生清洁,每次运输食品前应进行清洗消毒,在运输装卸过程中要注意保持清洁,运输后进行清洗,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学校要确定专人接收供餐企业配送的食品,并按时、按量分发给学生。要认真做好配送食品的接收、保管、发放登记工作,建立食品收发台账。
3.存贮、加工食品。供餐企业和学校要建立符合食品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储藏、储存场所,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保鲜设施,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和收发登记制度。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安全管理,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的食品,严禁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食品流向学生餐桌。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严禁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提供。食品添加剂应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要求的范围、用量和方法使用,严禁超范围、超剂量滥用。不得向学生提供隔餐食品、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食品在烹饪后至学生食用前的间隔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不得向学生提供冷荤凉菜。
4.供餐。全体学生统一伙食费标准,由学校食堂(伙房)统一提供食品。学校校长或管理人员要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供餐企业和学校食堂(伙房)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5.食品留样。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个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保存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信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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