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4.1 致敏性药品
呼吸过敏物是指吸入人体后引起气管过敏反应的物质。皮肤过敏物是指皮肤接触后会导致过敏反应的物质。过敏反应通常包含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个体因接触某种变应原而引起特定免疫记忆;第二阶段是引发,即某一致敏个人因接触某种变应原而产生细胞介导或抗体介导的过敏反应。就呼吸过敏而言,随后为引发阶段的诱发,其型态与皮肤过敏相同。对于皮肤过敏,需有一个让免疫系统能学会做出反应的诱发阶段;此后,可出现临床症状,这时的接触就足以引发可见的皮肤反应(引发阶段)。因此,预测性试验通常取这种形态,其中有一个诱发阶段,对该阶段的反应则通过标准的引发阶段加以计量,典型做法是使用斑贴试验。直接计量诱发反应的局部淋巴结试验则是例外做法。常见的致敏物质有磺胺、四环素等药品以及枯草菌溶素、某些植物毒素和金属等物质。
2.3.4.2 致癌危险化学品
致癌物是指可导致癌症或增加癌症发生率的化学物质或化学物质混合物。在实施良好的动物实验性研究中诱发良性和恶性肿瘤的物质也被认为是假定的或可疑的人类致癌物,除非有确凿证据显示该肿瘤形成机制与人类无关。致癌危险化学品的分类通常基于该物质的固有性质,并不提供关于该物质的使用可能产生的人类致癌风险水平的信息。其分类如下。
(1)一类:对人体有明确致癌性的物质或混合物,如黄曲霉素、砒霜、石棉、六价铬、二噁英、甲醛、酒精饮料、烟草、槟榔以及加工肉类(2015 年11 月新增)。(www.xing528.com)
(2)二类A:对人体致癌的可能性较高的物质或混合物,在动物实验中发现充分的致癌性证据。对人体虽有理论上的致癌性,而实验性的证据有限。如丙烯酰胺、无机铅化合物、氯霉素等。
(3)二类B:对人体致癌的可能性较低的物质或混合物,在动物实验中发现的致癌性证据尚不充分,对人体的致癌性的证据有限。用于归类相较于二类A 化学品致癌可能性较低的物质。比如氯仿、DDT、敌敌畏、萘卫生球、镍金属、硝基苯、柴油燃料、汽油等。
(4)三类:对人体致癌性尚未归类的物质或混合物,对人体致癌性的证据不充分,对动物致癌性证据不充分或有限,或者有充分的实验性证据和充分的理论机理表明其对动物有致癌性,但对人体没有同样的致癌性。如苯胺、苏丹红、咖啡因、二甲苯、糖精及其盐、安定、氧化铁、有机铅化合物、三聚氰胺、汞与其无机化合物等。
(5)四类:对人体可能没有致癌性的物质,缺乏充足证据支持其具有致癌性的物质,如己内酰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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