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管理权限的划分,应根据《水法》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职能配置来确定,以保证用水管理工作高效有序展开,提高管理绩效。
《水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水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在水源不足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水法》在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一章中,对水长期供求计划的制定、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取水许可制度的实行、征收水费和水资源费、水事纠纷的处理,都作了基本的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 号)中涉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资源的职能有:(www.xing528.com)
在“职能调整”部分规定“划入的职能:①原地质矿产部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交给水利部承担。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只办理取水许可证,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②原由建设部承担的指导城市防洪职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职能,交给水利部承担。”“转变的职能:水利部门负责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全国节约用水工作。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市采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并接受水利部门的监督。”
在“主要职责”的规定中,水利部的主要职责:“(二)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征收制度;发布国家水资源公报;(三)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在“内设机构”的职能司中规定:“水资源水文司(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承办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拟定省除水量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核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指导全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指导全国水文工作。”
从法律法规和现有规定的管理体制来看,自《水法》颁布十余年来,经过社会实践和我国缺水的基本国情,国家对水的管理逐步从“多龙管水”过渡到“多龙治水、一龙管水”的原则,从“城乡分割”过渡到按水的自然规律,实行城市一体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级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负指导职责,对用水户使用水的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以此明确了《水法》中“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的意义。这样正如田纪云副总理1989年5月21日在《全国水利工作会议》上所讲“贯彻执行《水法》,必须从‘多龙治水’过渡到对水资源统一管理。否则,政出多门,各部门、各地区各行其是,违背水循环的自然规律,就会加剧水资源开发中的矛盾,造成水资源的严重破坏。今后水资源的管理要坚持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统一征收水资源费、统一管理水量水质,加强全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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