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和公布的特种设备现行规章有《特种设备目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小型和常压锅炉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此外,还有原建设部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和发布的《游乐园管理规定》,也是部门规章。
2.地方性法规、规章(www.xing528.com)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该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在地方性法规方面,如广东、山东、江苏、浙江、黑龙江、重庆、淄博、鞍山等省、直辖市和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各地实际,制定和发布了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在特种设备方面,有关地方政府规章主要有《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办法》《安徽省锅炉安全监察若干规定》《上海市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简陋锅炉和非法改装常压锅炉的规定》《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和质量监督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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